小時候我們總是被大人警告,不要和不認識的叔叔阿姨說話,然而,有的時候,僅隔一條街道的鄰居也有可能會成為殘害兒童的罪犯。在日本就曾發生過令人震驚的地獄屋監禁案件,九歲的小女孩被鄰居拐走後,囚禁虐待近十年,少女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創傷。
1990年11月,佐野房子剛下了學,正回家的路上,碰到了鄰居哥哥佐藤宣行。雖然平常他們家與佐藤家來往不是很多,但因為住得近,低頭不見抬頭見,所以佐野房子便很熱情地打招呼。
佐藤宣行寒暄過後,邀請她去家中做客。由於當時時間還比較早,房子便答應了。結果她沒有想到,眼前的這個鄰居大哥哥,會變成另一番模樣。當她進入房間之後,忽然被佐藤抓住強硬地關進了二樓的房間。一進屋之後,佐藤就暴躁地毆打她,並命令她不許出聲。在深深的恐懼中,房子無聲地忍受著痛苦。
夜晚降臨後,房子的父母見女兒遲遲未歸,突然有了不好的預感,他們馬上報了警,警察在附近地區展開了搜尋。他們所有人都未想到,房子此時就在跟他們認識的佐藤家中被殘忍虐待。由於案件性質很像拐賣兒童,警方也被誤導,認為是陌生人作案,目的是想販賣兒童。
由於一開始大方向就錯了,導致他們找了一個月都未果,最後警方只好將房子登記在失蹤人口的記錄冊上,並安慰了家屬。但誰都知道,房子大機率沒辦法找到了。因為已經過了這麼長的時間,她很有可能被運送到陌生的地方。
遠在天邊,近在眼前,房子日夜被佐藤虐待。通常,佐藤發脾氣的時候,就會拿著各種工具毆打房子,但是這些都不是最痛苦的,房子自從進入這個房間以後,再也沒有出去過,除了佐藤以外見不到別的人,房間外面有時候隱隱約約會傳出收音機的聲音,她只能依靠這些聲音來度日。一個女孩子,不能洗漱和洗澡,上廁所要靠塑膠袋解決。整個房間瀰漫著腐爛、惡臭的氣息,房子雖然活著,卻感受不到生命的流逝。
這對於一個尚在成長中的孩童來說,是巨大的心理創傷,她見不到同齡人,沒有歡笑,還經常被人毆打、恐嚇。前幾年的時候,她不敢逃出這個房間,生怕被佐藤發現,遭到更狠的報復;後幾年的時候,她的健康已經遭受了嚴重的打擊,長時間吃剩菜剩飯和泡麵,蜷縮著不能活動,讓她只有幾十斤重,隨時會暈倒;被毆打受到的傷從來沒處理過,在潰爛和癒合中反反覆覆,如果只是皮肉傷還好,由於被打骨折,長時間沒有治療,她已經近乎殘疾,根本沒有能力逃跑。
就在她以為自己將要悄然死去時,事情終於有了轉折。2000年的時候,有一次房子正昏睡著,忽然被陌生的聲音吵醒,一個男人進了房間之後,見到她,陡然被嚇了一大跳。原來這個男人是精神病院派來的醫生,佐藤的母親因為被她兒子毆打,實在難以忍受,於是找了醫生來,想控制住暴躁的佐藤,結果沒想到醫生來了之後,感覺佐藤的言行、眼神有蹊蹺,這才發現這個“地獄屋”。
當房子的父母到醫院去認領女兒的時候,他們都不敢相信,眼前這個骨瘦如柴、蓬頭垢面的女孩是自己的女兒。她被發現的時候,甚至不能被稱作人,而且心理存在嚴重的問題,需要經過治療和訓練才能夠迴歸社會的正常生活。
而此事的罪魁禍首佐藤宣行,最後被判了15年的監禁。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我國,他會被判處什麼樣的罪。首先,他囚禁了房子,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行為中有毆打和侮辱的情節,而且對受害人造成了重傷。
其次,他有拐騙兒童的情節,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他的犯罪行為對房子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精神損害,如果在我國的話,家屬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其實如果做一個大致的比較,日本對於他的罪行所判處的刑罰,從理論上來說是合理的。因為他在囚禁的過程中,只有傷害的行為,沒有猥褻、強姦的行為,所以最後只能依據他的傷害行為來定罪。
但是,從道德的層面來說,我們都很難能夠接受,這樣一個反社會的人渣最後被判處15年的監禁。所以有時候,人性總是在不斷地挑戰、突破法律的下限,立法者沒辦法預測人性所有的罪惡,只能在發生了事件之後,透過修正相關的法律來不斷完善漏洞。我國的《刑法》之所以有很多修正案,也正是這個道理。社會在不斷地發展,法律需要適應社會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