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行業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爭議也日益增加。這些爭議越來越多地透過國際仲裁得以解決。本文解釋了為什麼國際仲裁特別適合解決生命科學行業的爭議。
近年來,生命科學和更廣泛的醫藥健康行業增長迅速。德勤釋出的一項2018年研究估計,到2020年,全球醫療支出將達到8.7萬億美元,比德勤2015年的預測增加1.7萬億美元,到2022年,僅全球醫藥和醫療技術研發投資就將達到2145億美元。生命科學行業的併購活動也日益活躍。
生命科學行業的專案往往要求高度協作,具有高技術性、高複雜性、高風險以及週期長的特點。這些專案往往跨度長,覆蓋多個國家或地區,涉及眾多私營和公共部門利益相關者,並且涉及高度敏感和受監管的資料,通常需要簽署大量合同,以管理不同的商業關係。
儘管各方在開始合作關係時,可能對預期結果有共同的理解,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參與方的期望往往出現分歧,這就為爭議的產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例如,聯合開發、推廣和營銷專案,通常要求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盡其“最佳”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反映在合同上,經常使用寬泛或模糊的概念或術語,再加上當事人往往主觀地看待這些型別的權利義務,很容易就對方當事人是否正確履行了合同產生分歧。考慮到潛在的鉅額標的,以及專案的高風險,這往往導致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來解決爭議。
國際仲裁日益廣泛應用於生命科學爭議
生命科學行業的持續擴張反映在相關行業糾紛的增加上。其中一個顯著特點是,行業參與者越來越依賴國際仲裁作為其首選的爭端解決手段,這反映出該行業日益具有跨國性質。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2013年釋出的一項調查顯示,該組織15%的仲裁案件來自生命科學部門。其他仲裁機構公佈的統計資料也說明了類似的情況。據國際商會(ICC)記錄,2011年至2015年間,每年平均有30起與生命科學相關的仲裁。倫敦國際仲裁法院(LCIA)最近確認,生命科學糾紛是其第六大最常見的行業糾紛型別。美國仲裁協會(AAA)的生命科學糾紛案件量從2009年到2013年翻了一番。
由於大多數國際仲裁糾紛都是保密的,甚至這此仲裁可能永遠不會為公眾所知,因此很難獲得準確的數字。儘管如此,國際仲裁從業人員也證實了生命科學領域仲裁數量的穩步增長,特別是與許可和研發協議,以及兼併購與合資活動相關的仲裁。
基於下述原因,國際仲裁特別適合解決生命科學行業的分歧,因此這一趨勢可能會繼續下去。
為什麼選擇國際仲裁?
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和終局性
在國際仲裁中勝訴的一方將收到對其有利的最終裁決,該裁決對另一方具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只能基於非常有限的程式性理由提出上訴,這減少了透過冗長的上訴程式。相反,對於大多數國家的法院訴訟程式,雙方往往可以透過持續的上訴,拉長或擴大訴訟的時間或範圍,導致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對於跨國開展業務並簽訂合同的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的是,由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等條約的存在,仲裁裁決通常比法院判決更容易世界各地得到執行。根據《紐約公約》,157個簽署國同意在其領土內執行由另一簽署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從而為在世界範圍內相互執行裁決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統一制度。
保密性
對智慧財產權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生命科學行業最為關注的問題。與法庭訴訟通常公開進行不同,在國際仲裁中,各方可以(而且通常確實)同意對其訴訟程式保密。
仲裁員的專業知識
生命科學行業具有高度技術性,涉及複雜的智慧財產權和監管等方面。在傳統的法院訴訟體系中,無法保證辦案法官具有生命科學行業的專業知識。然而,在仲裁程式中,當事人可以選擇他們的仲裁員。選擇具備必要法律、技術和行業專業知識的仲裁員是仲裁的一項主要優勢,它能提高裁決的有效性、專業性和可預測性。某些仲裁機構——如總部設在美國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CDR)——保留著具有特定生命科學行業經驗的仲裁員名單,這反映出國際仲裁作為解決該行業爭議的手段日益盛行。
中立性
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的另一個優勢是,當事人通常會同意在中立的地點仲裁其爭議,從而避免對特定國家法院的可靠性產生任何擔憂。對於向新興市場擴張的生命科學業務而言,將爭議排除在當地法院之外,可能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定製程式
仲裁各方對其爭端的確切範圍和所涉程式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和控制權。傳統的法院系統通常有嚴格的訴訟程式及時限規定,當事人通常無法改變,只能遵守。仲裁允許當事人根據其糾紛的具體要求調整其程式,例如,在檔案提供、程式期限、快速程式、訴訟語言等方面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予以定製。
起草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是一種由合同協議產生的協商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通常在原始交易的合同中即約定,以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機制。當然,在爭議已經產生之後,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透過仲裁解決爭議,也是可能的,雖然不太常見。因此,為了使雙方能夠將其爭議提交仲裁,他們需要商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世界各地的主要仲裁機構都提供了示範性仲裁條款,這些條款是一個有用的起點,但往往需要調整,以滿足當事方及其交易的具體要求。
準備仲裁條款時需要商定的要點包括:
· 將使用的仲裁“所在地”和仲裁規則(及適用法律);
· 程式中使用的語言;
· 根據潛在爭議的成本及複雜性等因素,選擇仲裁員人數;
· 爭議的任何具體程式要求(例如,與檔案提供相關的保密性、快速通道程式);
· 如果交易涉及多方或多套相關合同,則事先同意合併相關爭議,或者必要參與方合併參加仲裁程式;
· 任何分級或升級程式,例如,要求雙方在將其爭議提交仲裁之前進行談判或調解。
在很多情況下,一份簡單的仲裁協議,即足以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將其提交仲裁。然而,在起草仲裁協議時,尤其是在交易複雜或涉及多方當事人和合同的情況下,尋求專家意見始終是明智的,以避免出現錯誤或落入陷阱。
起草不當的仲裁協議,輕則導致延遲仲裁,重則導致無法提交仲裁,從而迫使雙方只能依賴有管轄權的任何國家法院來解決其爭議,這破壞了仲裁協議的原始目的。相比之下,一個精心起草的仲裁條款將是完全可執行的,切合交易的特點,並且有助於迅速和經濟地解決爭議。
作者:Patrick Duxbury、徐健
編輯: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