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熱點思考】在數字經濟領域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的思考
●觀點
近年來,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大資料、雲計算等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迅速發展,大量就業崗位應運而生。數字經濟的發展對勞動者就業既有促進作用,也有一定影響,平臺型就業在推動就業數量擴大、就業結構最佳化的同時,也產生了就業極化、就業質量不高等問題。因此,需要對數字經濟的發展給勞動力市場帶來的影響做出及時的分析和判斷,透過多種措施促進數字經濟領域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其一,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使一些傳統的、低技術含量的、程式化的工作崗位面臨被替代的風險。當前,數字技術被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不斷促進勞動生產率提高,使得勞動力投入相應減少,這種狀況在第二產業尤其是製造業中更為明顯。由於被替代的勞動者技術水平普遍較低,容易流向第三產業中的外賣、網約車等勞動密集型服務業,而生產性服務業如法律諮詢、智慧財產權、金融等技術、資本密集型服務業吸納就業相對較少。生產性服務業具有專業化程度高、知識密集等特點,吸納就業潛力較大,是推動經濟與就業增長的重要力量。但目前,生產性服務業在比重、結構、規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無法吸納更多勞動者就業。很多低技能勞動者進入勞動密集型服務業,技術進步導致人力資本快速折舊,生產效率的提升造成部分勞動力冗餘,這一矛盾將使結構性失業風險加劇。
其二,數字技能人才面臨供給短缺狀況。數字經濟在與以製造業為代表的實體經濟融合發展的同時,帶來了諸多組織、業態、模式的變化,使新興領域的數字技能人才需求增加。一方面,高階製造業領域對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但勞動力供給明顯不足。數字人才供給短缺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數字化發展。人社部公佈的新職業就業景氣現狀分析報告顯示,預計未來5年,物聯網行業人才缺口總量超1600萬、智慧製造領域達900萬、人工智慧領域近500萬。另一方面,數字人才培養模式及結構與社會需求差距較大。製造業企業需要的技術型工人大量短缺,而就業人員的供給和需求卻不相適應,很多製造業企業一直處於招工難、大學畢業生處於就業難的困境。從高校數字技能人才培養情況看,人工智慧等相關專業存在師資力量不足、課程設定比較老化等問題;企業對數字人才的培訓亦不重視,這使得複合型人才很難滿足實際需要。
其三,建立在傳統勞動關係上的社保體系不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需求。由於數字經濟領域尤其是新業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平臺沒有為這些勞動者繳納社保,這使得他們難以抵禦職業風險或意外傷害。新業態勞動者很多是農民工,他們技能水平低、就業能力弱,很容易受到技術替代,失業風險較高,沒有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
另外,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就業極化現象將進一步凸顯。由於技術對就業的影響具有行業或崗位差異的特點,如數字技術對程式性、機械性的就業崗位替代性較強,而對非程式性、無法重複的就業崗位替代性較弱,因此就業崗位需求可能趨向於高階和低端兩極分化,傳統低技能崗位供過於求,新型高技能崗位供不應求,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中低技能勞動者的議價能力降低。
要在數字經濟領域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筆者認為,一是要支援和鼓勵新就業形態更好發展。一方面,加快5G、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基建建設,為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提供重要支撐;同時透過促進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推進各類產業之間深度融合,帶動更多勞動者轉崗提質就業。另一方面,大力扶持數字經濟創新創業活動,透過“放管服”改革,營造富有活力的數字經濟創新創業環境,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排除創業障礙,透過稅費減免等政策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二是助力新就業形態補齊短板。探索促進和完善新就業形態發展的相關政策,明確平臺企業、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加強政府與平臺企業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協同治理,對數字經濟下新型勞動關係進行有效規範,逐步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保障問題。鼓勵並支援平臺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設計商業保險,對平臺以商業保險方式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提供多層次保障予以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的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體系。加大監管服務力度,針對企業勞動用工、勞動契約、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有關勞動基準問題要加強研究,確立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的標準。
三是加大對數字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要改革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課程體系和培養模式,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和一些相關企業或機構建立合作,透過校企合作,不斷提高人才的綜合培養能力,以滿足數字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加大數字技能培訓力度,營造“終身學習”氛圍,同時完善人才發展政策,營造更好的人才發展環境,提高勞動者的學習積極性;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提高對數字人才的吸引力和競爭力,提高低技能勞動者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能力。
四是加大數字經濟平臺建設力度。一方面,鼓勵平臺企業吸納靈活就業,鼓勵傳統企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建設跨界交叉領域的創新服務平臺,提升數字化服務水平。另一方面,鼓勵平臺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保障。平臺企業也要加強自我管理,不斷深化平臺經濟發展,提高運營能力,降低運營風險。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利用平臺大資料的優勢為公共治理提供解決方案。
(作者為湖北工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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