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們從四川省經濟和資訊化廳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及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支援新能源與智慧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0〕16號)精神,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296號),現就新能源與智慧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一)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支援省內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申報車型應在2020年9月30日以後進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後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1000輛、200輛、500輛、50輛(往年已取得此項支援的車型不予重複支援)。
(二)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支援省內整車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申報企業2021年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品年銷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5000輛、3000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10%以上。
(三)新能源與智慧汽車展會活動支援。支援2021年舉辦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與智慧汽車產業相關展覽展示、產品大賽、產業大會等活動。
(四)智慧汽車公共平臺支援。支援國內領先的,投資大、產業帶動強的智慧汽車研發創新、技術認證、測試場等公共平臺建設。
(五)新能源與智慧汽車研發支援。支援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與智慧汽車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專案(往年已取得相關支援的專案不予重複支援)。
(六)關鍵零部件支援。鼓勵省內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申報企業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2021年供貨量應分別達到5GWh和10MW。
二、基本條件
(一)新能源與智慧汽車展會活動支援申報單位應為活動或展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其他方向申報單位需在我省登記註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是央屬、省屬及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省依法納稅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申報單位應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佈局,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行業帶動性較強,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三、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自行選擇申報方向(單個單位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方向),按照申報資料清單準備(詳見附件1)相關資料並裝訂成冊。
(二)新能源與智慧汽車展會活動支援由活動或展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直接向經濟和資訊化廳申報,申報材料應於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檔案的形式報經濟和資訊化廳。
(三)其他方向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申報。央屬、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申報材料需所在市(州)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初審後推薦上報。
(四)各級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於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檔案的形式推薦上報經濟和資訊化廳。
四、工作要求
(一)積極組織有關單位申報,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專人稽核,嚴格執行申報稽核等相關要求,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重複申報等,並出具稽核推薦意見。正式推薦上報經濟和資訊化廳時,需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壓實主體責任。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申報專案的重複性負主體責任。如發現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
(三)嚴格申報紀律。各地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資料申報、推薦等組織工作,不得設定高於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條件或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弄虛作假、翫忽職守、敷衍塞責。
(四)申報時間要求。各級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各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按時向經濟和資訊化廳上報相關資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