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以來,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圍繞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的規範管理,持續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極具成效的工作,包括“活性炭”專項執法行動、規範活性炭產品質量(一看、二稱、三試、四測)、排汙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為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供了學習借鑑的經驗做法。下文總結了一圖讀懂活性炭專題知識,讓企業、使用者和環保單位深入瞭解活性炭吸附VOCs治理工藝。如下:
如何判斷優質活性炭
看
形狀短且筆直,呈墨黑色的為優質炭; 形狀偏長且彎曲,顏 色偏灰,甚至有鏽色為劣質炭。
稱
在同一容器內,裝滿不敲實,質量更輕的為優質炭;反之則為劣質炭。
試
放入清水後,優質炭會排出細小氣泡。且成細線狀,同時炭粒如泡茶一樣,上下浮動,併發出持續的 “嘶嘶”聲; 劣質炭則下沉速度快,不連續,持續時間相對較短,其至沒有氣泡和持續的“嘶嘶”聲。
測
採用顆粒活性炭時,其碘值不宜低於800mg/g,採用蜂窩活性炭時,其碘值不宜低於650mg/g,比表面積不宜低於750m2/g(BET法);採用活性炭纖維時,其比表面積不宜低於1100m2/g(BET法)
活性炭具有多孔性,所以吸附VOCs是用我們自身的多孔性來完成的,隨著吸附的 VOCs的進入,我們的吸附效能也會逐步降低。因此我們比較適合應用於低濃度的 VOCs或異味廢氣的治理。工業VOCs治理中還存在一種情況,既不需要我們活性炭。也不需要其他的廢氣治理設施也就是說不需要對VOCs進行收集治理。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環大氣[2019]53號
生態環境部也已經做了相關規定:“一是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二是原輔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相應工序可不要求設末端治理設施。”
要想使活性炭更好的發揮作用,從設計建造到日常使用,都需要遵循國家的相關政策要求。設計建造過程需按《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2026-2013)等相關要求進行,日常運維中也需要做好如下幾點:
一、做好廢氣預處理
我們處理的廢氣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廢氣溫度、溼度、顆粒物含量、脫附的難易、是否有導致我們中毒的成分等,只有滿足條件才能很好的發揮作用,否則需要對廢氣進行預處理。
二、規範使用活性炭
要使用優質活性炭才能更好的處理廢氣,填充的分量要足夠,並且按要求及時進行足量更換成。 優質顆粒炭碘值在800灰分小於以上,灰分小於15%。
三、確保廢氣治理設施安全
在使用過程中,要有防爆、降溫和滅火裝置保證安全當發生意外時要立即報警且能自動啟動相關裝置。
四、規範管理廢氣治理設施
使用中要建立廢氣處理設施運維臺賬記錄設施的運維和耗材更換情況;定期檢查廢氣收集口風量裝置管路是否有破損等。
當使用一段時間後,要對我們進行更換。更換週期一般與使用量(也即裝填量)成正比與VOCs的削減量成反比當然實際應用中還要根據處理的廢氣特性、使用的活性炭品質、要求的去除效率等最終確定我們的用量及更換週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將排汙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通知》中對活性炭的更換和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國家和江蘇省對不同汙染源的治理效率提出了差異化要求。《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重點地區初始排放速率大於2kg/h的重點源達到80%的處理效率,對於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產品規定的可不執行處理效率要求;《石油化學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和《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要求去除效率不低於95%(特別排放限值不低於97%)。我們活性炭在對 VOCs的吸附中,也要能夠滿足這些要求才可以。
我們活性炭本身不屬於危廢,但是,吸附了VOCs的活性炭屬於危廢。所以,使用一段時間,更換下來的我們,一般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更換下來的活性炭可以脫附再生重新使用。企業有條件的話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原位脫附再生一般需要在活性炭吸附裝置後增加RTO或CO等裝置對脫附出的廢氣進行處理企業的投資成本也會相應增加:企業不具備條件的話可以將我們送到“活性炭集中脫附中心”進行集中處置我們也可以實現脫附後再生企業不需增加新的處理裝置。此類脫附中心不僅可以減少企業成本還可以使我們再生的過程中得到更好的監管。
第二種情況
更換下來的活性炭不能夠脫附再生那麼需要按照危廢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處置,這樣才能不對環境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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