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提前一次性收取了一年的房屋租金12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一次性收取出租不動產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以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是否超過15萬元,再確定證免增值稅的,只適用於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也就是指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像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企業不適用於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是否超過15萬元,再確定證免增值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