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新聞,一人因為犯罪入獄導致其女兒無法正常入學,跟帖中的討論由積分落戶政策逐漸轉向政審的問題,甚至有些人將政審和古代的連坐制度進行類比。其實有不少粉絲和學生都問過法師有關政審的問題,諸如家裡親屬有人犯過罪是否影響報告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企等崗位。趁著開學前有點空閒,就把這塊的內容做一個系統梳理。
一、幾個基礎概念
(一)政審中親屬的範圍:在目前較為通用的公務員政審表上,親屬被表述為“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
1.其中家庭成員一般包括:直系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當然如果需要考慮後面兩個犯罪是否影響的,應該也已經過了考公務員的年齡;同居其他親屬,主要是指兄弟姐妹。注意這裡我沒有提配偶,因為雖然理論上配偶應當和父母子女一樣作為直系親屬進行政審的,但配偶關係又是一種隨時可以解除的法律關係,所以對政審的影響相對較小。
2.主要社會關係一般包括:指伯伯、伯母、叔叔、嬸嬸、姑姑、姑父、舅舅、舅媽、姨媽、姨父。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公務員崗位專門就政審中的親屬範圍做出了規定,比如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公通字〔2020〕11號)第三十條就明確了家庭成員的範圍,主要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二)不同型別犯罪對政審的影響:
公務員政審中對家庭成員如果存在犯罪的具體情形也做了區分:一是具體的罪名,主要是區分嚴重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和貪汙犯罪;以及其他性質相對沒有這麼惡劣的犯罪。二是刑罰是否執行完畢,也就是說家庭成員犯過罪,但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和刑法沒有執行完畢對政審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三)不同型別公務員對政審的要求:
不同型別公務員對政審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是一些單位對政審的要求更嚴,主要是指委辦、府辦、組宣、紀委等核心要害部門;二是一些崗位對政審的要求更嚴,主要是指警察、檢察官、法官直接關係群眾重大利益的崗位;三是一些地區對政審的要求更嚴,主要針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和港澳地區工作的公務員。
二、幾條基本判別原則
搞清楚上面幾條基本原則之後,那麼就可以針對問題進行具體分析了:
一、從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的範圍來看,直系親屬和未成年兄弟姐妹犯罪肯定有影響,成年兄弟姐妹和伯叔舅姑姨(包括其配偶)等主要社會關係犯罪可能有影響,除此之外的其他親屬犯罪基本上不會有影響;
二、從犯罪型別來看,被納入政審範圍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如果正在服刑的,肯定會有影響;如果是已經服刑完畢的,就不一定會有影響;如果犯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和貪汙犯罪等重大犯罪一般會有影響,其他犯罪就不一定會有影響。
三、從不同型別公務員來看,上文提到的核心要害部門、公檢法等特殊崗位以及少數民族地區、港澳地區的政審更加嚴格,甚至其考察範圍會不限於上文提到的這些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也包括其他一些對考察物件有較重大影響的人;考察內容也不光是犯罪行為,甚至包括一些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違法行為,以及組織、參加、支援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
四、以上所說的三條原則公務員政審的最低標準,並不意味著達到上述標準就一定可以透過政審了。因為作為當下最為熱門的職業選擇之一,公務員政審還帶有一定擇優的內涵。因此在過去的實務中,甚至會存在因為一些八竿子打不著的親戚犯罪而無法透過政審的情況。這並非被政審者的政治素質不合格,而只是因為有同等條件下“政治素質”更高的候選人。
三、關於政審和連坐的區別
雖然從形式上看,政審和連坐都是以非本人的原因對本人施加限制,然而背後的邏輯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連坐限制的是純粹私權利。本文開頭提到,因為父母犯罪而導致子女無法上學的情況就是這種情況。接受義務教育是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權利,不應當因為其父母過錯而受到區別對待。
公務員政審限制的是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工作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一種純粹私權利,也包含著一定的公共利益。政審做出的評估,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政審物件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受到干擾的可能性。因此,跟連坐還是有本質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