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英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還存在封建貴族的國家,而且這些貴族還都是世襲的。那麼,英國的世襲貴族的爵位到底如何繼承呢?真的是傳男不傳女嗎?這就是我們今天要研究的學術問題。
總體上講,英國世襲貴族的繼承方式取決於其產生方式。爵位可以透過傳召令狀(writ of summons)或《英王制誥》(letters patent)設立。傳召令狀只是一個人進入議會的命令,並沒有明確授予其貴族地位,其世系總是透過直系血親繼承人世襲,男性和女性。《英王制誥》明確地設立了貴族,這份任命狀規定了世系傳承,通常只能男性繼承人世襲,但透過特別繼承人規定,可以指定其他繼承人,比如女性繼承人。也就是說,英國的貴族並非傳男不傳女,女性也有繼承爵位的可能,尤其是公爵或侯爵的附屬爵位中,男爵爵位經常在冊封時就規定可以由女兒繼承。2004年《性別承認法》規定了跨性別者的權利,根據該法跨性別者繼承爵位之後不影響任何一個貴族的世系。
英國貴族的孩子在出生時如果父母已經結婚或在出生之後結婚,則被視為合法子女,只有合法的子女才能繼承爵位,此外,英格蘭、愛爾蘭或大不列顛(不包括蘇格蘭)貴族爵位只能由出生即合法的子女繼承,而不是通過出生之後的婚姻實現合法化。這裡面有個趣聞,第12代薩默塞特公爵(如下圖所示)的長子先於父親去世,他在世時與一位名叫羅西娜·斯旺的年輕女傭育有2個孩子,其中有個兒子理查德·“哈羅德”·聖摩爾(1869~1927年),如果長子與羅西娜結婚,那麼哈羅德就是他祖父公爵爵位的繼承人,因此哈羅德試圖找到父母在荷蘭生活期間結婚的證據,懸賞了50英鎊(相當於現在的5000英鎊),但沒有成功。因此,爵位傳給了第12代薩默塞特公爵的弟弟,可見結婚對於英國貴族的重要性。
通常情況下,上一名貴族在去世後將爵位傳給下一名貴族。愛德華四世引入了一種被稱為加速令的程式,擁有不止一個爵位的貴族的長子可以憑藉其父親的一個附屬爵位進入上議院。
可能繼承貴族爵位的人被稱為“有權繼承”(in remainder)。當所有可能的繼承人(如《英王制誥》所規定)均已死亡時,爵位即絕代(現存、活著的反義詞),比如,在爵位持有人死亡時,沒有人“有權繼承”。如果沒有人對爵位所有權提出主張,或者沒有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則所有權將處於休眠狀態。如果有一個以上的人同樣有權成為爵位持有人,則所有權將暫時擱置。
在過去,貴族有時會根據議會法案被沒收或剝奪權利,最常見的原因是持有人的叛國行為。一名貴族的血液被認為是“腐敗的”,因此他或她的後代不能繼承這個爵位。如果這名貴族的所有後代都已消亡,那麼該家族另一個分支的繼承人不受該貴族的影響,可以繼承該爵位。1870年《沒收法》廢除了“血液腐敗”的規定,被判叛國罪的貴族將被取消在議會中席位,而不是失去貴族地位。
1917年《剝奪爵位法》規定,如果貴族在一戰期間與英國作戰,則國王可以暫停其貴族身份。罪行由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決定;議會兩院均可在提交報告後40天內拒絕該委員會的報告。1919年,喬治五世國王在議會發布命令,暫停奧爾巴尼公爵及其附屬爵位克拉倫斯伯爵和阿爾克洛男爵、坎伯蘭和特維奧代爾公爵以及阿爾馬伯爵、塔菲子爵以及巴里莫特男爵的貴族身份。根據《剝奪爵位法》,貴族繼承人可向國王申請恢復爵位。到目前為止,被廢的貴族沒有一個選擇這樣做,塔夫和巴里莫特貴族在1967年已經絕代。
外國公民擔任大不列顛貴族沒有限制,但是這樣的貴族不能在上議院任職,“外國”一詞不包括愛爾蘭或英聯邦。喬治三世的幾個後裔是德國人,但是是英國貴族。卡梅倫的費爾法克斯勳爵幾代人都是美國公民,下圖為第14代費爾法克斯勳爵尼古拉斯·約翰·阿爾伯特·費爾法克斯。
根據1963年《貴族法》,貴族也可以放棄世襲貴族身份。貴族必須在繼承爵位的12個月內放棄,如果在繼承時未滿21歲,那麼在年滿21歲的12個月內,必須向大法官遞交放棄爵位宣告書。如果在繼承爵位時,一名貴族是下議院議員,則必須在繼承後一個月內提交;同時,貴族不得在下議院參會或投票。
在1999年上議院法案之前,世襲貴族在向議會申請傳召令後不能放棄貴族身份;然而,現在世襲貴族並沒有自動透過傳召令進入上議院的權利。愛爾蘭貴族不能放棄。放棄貴族身份的貴族將失去與貴族身份相關的所有頭銜、權利和特權,他的妻子或丈夫也受到同樣的影響。不得再授予該人世襲貴族爵位,但可以授予終身貴族爵位(如果不是為了終身貴族爵位而在下議院行使權力,也沒有人會放棄世襲貴族爵位)。在放棄爵位的貴族去世之前,貴族爵位處於沒有持有者狀態,貴族去世之後爵位絕代。
在聯合王國,世襲貴族男性繼承人或直系血親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在所謂的“特殊繼承人”身份之下繼承爵位。比如,納爾遜男爵由哥哥和其男性繼承人繼承,羅伯茨伯爵由一個女兒和她的男性繼承人繼承,阿默斯特男爵由他的侄子和男性繼承人繼承,多佛公爵由小兒子和男性繼承人繼承(大兒子還活著)。在許多情況下,在授予時,擬議中的貴族沒有兒子,也沒有生子的希望,因此規定“特殊繼承人”,是為了在他死後繼續紀念他的個人榮譽,並防止貴族爵位在授予之後就迅速消失。在所有情況下,《英王制誥》中規定的世系必須在普通法律中知曉。
例如,國王不得在《英王制誥》中做出“轉移限制”;換言之,《英王制誥》不會把授予的個人爵位,在發生死亡以外的事件(如繼承更高的爵位)時,將爵位轉移給另一個人。這個規定是在《巴克赫斯特貴族案》(1876年)附錄2第1例中確立的,在該案中,上議院認為旨在將巴克赫斯特男爵與德拉瓦爾伯爵分開的《英王制誥》無效。這份《英王制誥》規定,如果男爵的持有者繼承了伯爵身份,那麼他將被剝奪男爵身份,而男爵身份將被傳給下一位繼任者,就像爵位持有者去世時沒有任何子嗣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