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市議會透過打擊假屋主搬入被逼遷的法案透過四年之後,立法取得成效,至少有少數幸運房客受益。
在過去數月裡,舊金山房地產投資客共支付470萬元和解金,其中包括一案210萬元、另一案為260萬元,以解決兩起租戶提出訴訟。
租戶稱他們在州法院業主搬遷法保護下、被非法驅逐。法律允許業主在他們本身或近親搬進至少三年的情況,可擺脫租金控制房客。
今年9月,一對住在舊金山2034-2036 Greenwich St.的夫婦,在案件審理之前,收到房東210萬元和解金。兩起訴訟案代表房客的律師胡許曼德(Mark Hooshmand)透露,今年6月,3名被趕出地址在704 Broderick St.公寓的房客,共獲得260萬元和解金。
儘管驅逐訴訟的和解協議不公開,但兩起案件皆在加州締造紀錄。
“房東投資卻反成受害者?”
訴訟和解是依據2018年由舊金山市議員佩斯金(Aaron Peskin)提出立法,加強對根據屋主搬入規則(OMI rules)驅逐房客、但從未打算遷進單位入住,對違規業主處以罰責。業主在作偽證處罰情況下、表示他們計劃使用該物業,並給租戶律師一個為期三年的視窗。若有證據表明驅逐作假,則可在此期限內提起訴訟。
胡許曼德透露,兩起訴訟案都依循類似的情況。投資業主購買兩個單位房樓,目的是清理租戶並將這些單位作為公寓出售。
但是,他們並沒有證明業主搬入所需的36個月內搬遷入住到單位公寓中,而是轉讓25%利益給「虛假」(sham)業主,這些業主實際上並未將資金投入房產收購,只是同意「參與幾年,然後在既定時間完成後搬出。」(participate for a few years and then to move out once the time frames were satisfied.)
在這兩起案例中,被驅逐的房客都提出訴訟,稱他們是投機客的受害者,這些投機客利用加州的「業主搬入驅逐法」(owner-move-in eviction laws),若業主連續居住36個月作為主要居住地,則可驅逐房客。
根據法庭紀錄,704 Broderick St.公寓訴訟案中,所涉及的投資集團為一家隸屬「Urban Green Investment」的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向所謂「業主」(owner)支付2萬5000元與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