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恩來
【導讀】近年來,受一些輿論事件的刺激,婚姻家庭問題、女性權益保障問題反覆成為公共討論的熱點。人們呼籲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風,呼籲在家庭、就業等方面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但也有人呼籲女性以家庭為重,回家做“賢妻良母”。那麼,如何理解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中的角色?
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國內外興起一股要求婦女回家的主張。希特勒聲稱“女子的天職是生育子女”;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發起的“新生活運動”也包括反對婦女解放的內容;時任國民政府福建省主席陳儀主張“男子在社會上服務,女子在家庭中服務”。在這樣的背景下,時任中共南方局書記的周恩來加入了一場反對“婦女回家”的論戰中。
周恩來首先把母職與賢妻良母區別開來,認為作為母親/妻子的賢良與作為父親/丈夫的賢良並列,並不反對這一稱謂的美意。然而“賢妻良母”成為一個固定詞,其含義便不同了,它指向舊社會用以束縛婦女的片面要求,而且經常出現在一種情境下:男性藉口家庭難得安慰而去外邊做些使妻子難堪的事情,反過來還要妻子忍泣吞聲,說這才合乎賢妻的榜樣。這恐怕是當時“賢妻良母”的真正解釋。
周恩來並沒有否認母職,相反從其社會性出發,給予母職高度肯定。他認為,母職並不只有“十月懷胎,嬰兒哺育”,更有“公共育兒,社會教育”等社會任務,這一概念的明確,不僅肯定母職的社會意義,更將責任不再限定於女性。他指出,母職需擺脫男性傳宗接代的狹隘範圍,也不應站在自私的觀點上,而應著眼於人類社會共利。因而提倡母職,不應僅限於女性本身,更是社會的責任。他也反對藉口女性應盡母職,而取消其社會職業的觀點,這會讓女性陷入更大困難,反過來妨礙母職。這篇80年前寫就的文章,時至今日仍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本文原載1942年9月25日《新華日報》,導讀摘編自馬冬嶺《周恩來論“賢妻良母”及其對婦女工作的啟示》,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論“賢妻良母”與母職
無論在任何社會,做母親的當然要良,做妻子的當然要賢,這猶之做父親的當然要良,做丈夫的當然要賢,一樣成為天經地義不可變易的真理。但“賢”與“良”的標準,當隨著時代社會而有所不同,而有所變更。特別用在婦女身上,舊社會以三從四德為賢,以三K(教會、廚房和育兒) [注:教會,kirk,廚房,kitchen,育兒,kingdergarten。——錄入者注] 為賢,新社會則婦女解放了,女性與男性處於平等地位,其“賢良”的標準亦平等了。母職妻職猶之父職夫職一樣,可以成為區分賢良的標準,也可以成為男女的分工和各自的任務。所以我們站在婦女解放的立場上,並不反對良母或者賢妻這兩個獨立的美稱和贊意,而只問其所指的標準和含義如何。我們更不反對母職或妻職,而只問其所指的職務內容和有關方面的相互關係如何。
(本文發表於1942年9月25日《新華日報》)
但是,“賢妻良母”成為一個固定的連結在一起的名詞,其含義便不同了。它是專門限於男權社會用以作束縛婦女的桎梏,其實際也的確是舊社會男性的片面要求。 在這一名詞下,婦女的地位,便被規定得死死的,只能牢守在家庭做一個伺候丈夫的妻子,做一個養育兒女的母親,而不能在社會上取得一般地位。所以凡是主張“賢妻良母”的國家(如日本、德國等),其婦女在社會上一般的是沒有政治地位的,而這些國家也永遠保持著男權社會的濃厚傳統。因此,我們對舊的賢妻良母主義是反對的。同時,我們也反對在“賢妻良母”的名稱上邊冠以一個新字。儘管你解釋新的“賢妻良母”的定義,是完全站在男女平等的地位,而要求婦女應盡母職和妻職。但要保持這個舊的固定的連結在一起的名詞而只冠以新字,你便陷入男權社會的立場,而將婦女在社會上地位定型化了之後,再加以新的解釋,這無論如何是不妥的,也是不合邏輯的。我們只要設想一下,為什麼沒有“賢夫良父”這一名稱,便知道“賢妻良母”是有它一定含義,一定的社會性質了。如果將新的“賢妻良母”的任務,分為母職和妻職來討論,那便很合理,並且也很自然地會聯想到父職夫職的問題。
並且,賢妻良母成為這樣一個固定名詞,主要的還在於強調夫權作用。一個已婚的女子,如果生了兒女,既要做賢妻,又要做良母,不僅不能兩全,而且會妨礙其做良母。因為一般當丈夫的在“賢妻良母”這個要求上,總是自私地偏重於賢妻,而或多或少地妨礙著自己妻子成為良母。即使某些當丈夫的能讓其妻子專心地成為良母,但這在這些人中,又有很多藉口於家庭難得安慰而去外邊做些使妻子難堪的事情的。反過來,還要妻子忍泣吞聲,說這才合乎賢妻的榜樣。這就是“賢妻良母”的真正要求,真正解釋。這在現今青年一代中,我們也還看見這類典型。所以我們在談母職妻職的時候,毋寧著重於母職,妻職較之母職來說,不僅應置於次要地位,而且也不應相提並論。
論到母職,這是生物社會綿延不絕的生命線,而人類社會,更應自覺地認識母性的偉大和母職的重要。我們尊重母職,提倡母職,不應站在男性社會自私的觀點上,而應站在人類社會共利的觀點上。社會不管進步到什麼程度,公共育兒制度就算盡善盡美的實現,母性固然不會消失,母職也還仍然需要。狹義說,十月懷胎,嬰兒哺育,均屬母職。廣義說代人哺嬰,公共育兒,又何嘗不是母職?!幼年教育,以女性擔任為當,是母職的擴大。中國古禮中的長嫂如母,是代行了母職。母職,是婦女在人類社會中最光榮的天職。我覺得,泛論起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任務,再比母職光榮和永恆的了。
為著人類綿延,民族繁榮,尤其是為著目前健強我們中華民族的後代子孫,我們亟須尊重母職,提倡母職。尊重,是要引起全社會的尊重,首先就要求家庭中尊重母性,尤其是當丈夫的更要尊重母職,幫助母職,而不應妨礙母職。能盡父職的人,必須懂得母職是百倍艱難於父職。
誰無父母,生我劬勞,唯母愛為最深刻!有人拿社會上盡多無母之兒,來做母職有虧的例子,是很不妥當的。我以為實際上無父之兒不知要超過無母之兒多少倍。蘇聯的法律,對私生子及離婚後的子女均規定做父親的養育責任,並確定由其薪資所得中扣付。這是公正的,因為做母親的既在那裡盡著純義務的母職,做父親的便應出錢養育,共擔責任。
提倡,是要全社會來提倡,尤其要從政治上提倡。沒有盡母職的良好環境,單靠婦女本身去盡母職是不夠的,而且會困難重重的。
一個男子沒有足以贍養全家的薪資,一個女子沒有社會職業的保障,尤其是結了婚的女子更有失業的危險;懷孕的無胎教可說,無休息可能,育兒的無社會津貼,無托兒場所;做工的連哺乳時間都不可得;做保姆教員的也未能得到生活安定,更說不上獎勵優待。這些問題不解決,母職的提倡不僅是片面的,而且要婦女們普遍地盡母職,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們認為要使婦女們能盡母職,必須以全社會的力量助其成,而不應僅僅責成婦女。現在有些國家,不論立場如何,都有託兒所的設定,都有對生育幾個兒女以上的父母便給國家津貼的規定,亦是提倡母職的一種補助辦法。同時,我們提倡母職,絕非視婦女於盡母職之外便無他職可盡。相反地,婦女是人,但凡人類可做的事情,婦女大都可做。
不過,母職既是任何婦女所不可免的天職,婦女於盡母職的時侯,少做一點其他的事業,不僅是許可的,而是分工的必需。但我們反對藉口婦女應盡母職,因而取消其社會職業,使其陷於更大的困難,轉致妨礙母職。
我們更反對以同樣藉口不承認婦女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這種想法的人,不過是男權社會的擁護者罷了。
至於妻職問題,是應當與夫職同等看待和相提並論的,因非本文中心,留待後論。
我們非空口反對“賢妻良母”,而是主張以尊重母職,提倡母職為中心的新觀念,來代替“賢妻良母”的舊觀念的,這就是本文用意所在。
本文原載1942年9月25日《新華日報》,導讀摘編自馬冬嶺《周恩來論“賢妻良母”及其對婦女工作的啟示》, 僅代表 作者本人觀點,歡迎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絡版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