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殷繼國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近十年來,我國網際網路行業開始背棄“互聯互通”基因,平臺相互遮蔽已較為普遍,網際網路行業深陷遮蔽之困,被戲稱為“互屏網”。就在網際網路行業和社會公眾將相互遮蔽視為行業常態之時,2019年9月和2021年2月,位元組跳動分別以騰訊的遮蔽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向法院起訴,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近期,工信部新聞發言人趙志國在國新辦釋出會上表示,工信部已就遮蔽網址連結召開行政指導會,提出即時通訊軟體的三項合規標準,要求各平臺限期按標準解除遮蔽。工信部的整改要求對網際網路行業生態產生了深遠影響,網際網路行業將回歸互聯互通“初心”,迎來了鳳凰涅槃、浴火重生的重要時刻。
解除外鏈遮蔽契合了網際網路市場的競爭規律
網際網路最基本的功能是點對點、端對端連線,透過網路連線成網和實現互聯互通,將線下交易的各種不可能變成可能。可以說,互聯互通是網際網路行業的核心精神和內在基因,是網際網路雙邊市場競爭、跨界競爭、傳導效應、網路效應等競爭特性的根源,也是網際網路行業快速發展的基礎。尤其是在進入數字經濟和智慧經濟時代後,包括資料流通、平臺互聯、開放共享等在內的互聯互通對數字經濟和智慧經濟的發展尤為重要。
相對於線下而言,網際網路可以快速實現資訊和資料要素的流通,效率成為網際網路的最大優勢,而效率優勢的發揮是以互聯互通為前提。基於互聯互通的效率優勢,傳統行業紛紛網際網路化,催生了網約車、外賣、線上辦公等“網際網路+”新業態;得益於互聯互通催生的巨大使用者流量,網際網路平臺的規模越來越大,誕生了一批超級平臺。當前,我國網際網路平臺經營模式已經普及,網際網路產品和服務之間的競爭已上升為平臺之間的競爭。
深究網際網路平臺在網際網路空間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發現網際網路平臺屬於準公共平臺,兼具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屬性,是網際網路公共領域私人化和私人領域公共化的產物。作為體現私人空間屬性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對平臺擁有控制權,為了維護平臺生態、保護使用者隱私以及內容管理等需要,有權制定適合本平臺的管理規則,有權自主選擇交易物件、交易時間和交易品種等交易要素。作為體現公共空間屬性的網際網路平臺,其規則制定和管理行為屬於準公共行為和受管制行為,在行使經營自主權和平臺管理權時應當謙抑,平臺需要權衡自身與平臺各參與方之間的利益關係,保障各方主體能夠平等使用平臺提供的服務。相對一般平臺而言,超級平臺的準公共空間屬性更強,肩負的社會責任也更重。換言之,超級平臺行使的經營自主權範圍更窄,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方面負有更多的額外義務,面向競爭對手和其他平臺時應保持更高的容忍度和更多的開放性。
在實踐中,部分網際網路平臺依據鎖定效應、網路效應和馬太效應建立起來的使用者流量優勢,以經營自主權、保護使用者隱私等理由作為幌子,利用平臺規則制定權和管理權,遮蔽其他平臺尤其是競爭對手平臺的連結,主觀目的是排除、限制市場競爭,阻礙或變相阻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每一個APP成為封閉的“資訊孤島”,影響了資料流通。網際網路市場競爭不再依靠創新、服務質量和競爭實力,而是透過人為打造的流量壁壘阻礙競爭對手與之開展競爭,損害了網際網路市場競爭機制和開放共享的生態圈。同時,無形之中增加了使用者享受網際網路服務的時間和成本,降低了使用者體驗感,侵害了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與網際網路行業普遍追求的效率和使用者至上價值相悖。
因此,互聯互通以及保障合法的網址連結正常訪問是網際網路市場競爭的基本要求。產業經濟學的研究表明,互聯互通能夠提高平臺利潤和社會福利,平臺之間具有互聯互通的內在激勵。但在非對稱平臺互聯時,互聯互通會抵消強勢平臺的使用者規模優勢,從而削弱強勢平臺進行互聯的內在激勵。對於強勢平臺與弱勢平臺的這種不對稱市場地位,市場機制的調節只會加劇這種不對稱,市場失靈的存在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正當性依據。工信部針對即時通訊軟體提出解除遮蔽的整改要求,是打破“資訊孤島”和維護開放共享網際網路生態圈的必然結果,是解決強勢平臺缺乏互聯互通激勵的最好選擇。反對解除外鏈遮蔽的相關觀點片面地從契約自由、經營自主權、網路安全等理論出發,未能準確地理解網際網路平臺屬性以及網際網路市場競爭的特點,忽視了外鏈遮蔽行為的競爭損害,是站不住腳的。
解除外鏈遮蔽不會導致網際網路市場競爭失序
每枚硬幣都有它的兩面性。解除外鏈遮蔽後有可能會出現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平臺協同壟斷等潛在問題,但這些問題不是解除外鏈遮蔽帶來的特有問題,也不會導致網際網路市場競爭失序。
首先,資料安全與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不是解除外鏈遮蔽後獨有的問題。有觀點認為,網際網路平臺實施的外鏈遮蔽行為大幅改善了即時通訊軟體的安全性,解除外鏈遮蔽行為可能會產生新的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導致即時通訊軟體淪為不良和虛假資訊的集散地,青少年、老年等使用者資訊洩露可能會成為重災區。誠然,解除外鏈遮蔽後,由於擴大了資料訪問範圍,API介面作為控制外界訪問內部資料許可權的工具,其使用頻率也隨之提高,資料安全問題可能會凸顯。但是,這不是解除外鏈遮蔽獨有的問題,事實上,在工信部召開遮蔽網址連結行政指導會之前,國內就有不少利用爬蟲技術竊取個人資料的事件。根據閃捷資訊保安與戰略研究中心釋出的《2020年度資料洩漏態勢分析報告》顯示,個人資訊洩漏佔所有資料洩漏事件的60%,個人資訊在收集、使用、儲存等環節被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之所以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頻發,與之前我國網際網路市場處於“叢林競爭”和缺乏有效規範有莫大關聯。工信部部長肖亞慶在國新辦新聞釋出會上回應互聯互通問題時也稱,“網際網路安全是底線”。因此,解除外鏈遮蔽,並不等於放棄監管,網路主權、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依然是網際網路行業管理的基本原則。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上,我國目前已出臺了《網路安全法》《電子商務法》《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初步建立了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假以時日,我國的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必將得到較好地解決。
其次,解除外鏈遮蔽不會帶來新的反壟斷法問題。有觀點認為,互聯互通會讓現有市場份額領先的APP繼續維持甚至加強其優勢地位,成為真正的“超級平臺”;解除外鏈遮蔽會讓原有的競爭關係變成上下游關係,導致電商、短影片等服務和即時通訊服務之間出現新的縱向關係,給反壟斷執法帶來巨大困難。深入分析當前網際網路平臺的競爭結構,可以發現網際網路行業早已存在上下游關係。網際網路平臺的一個重要特徵是 “生態化”,每一個平臺都在打造自身的網路生態系統,網路生態系統的建設讓平臺的使用者數量和流量成倍增長。由於使用者流量是網際網路平臺快速發展的基礎,網際網路平臺的上游地位往往來自使用者和流量優勢。
以微信為例,微信網路生態系統的建設,讓微信擁有更強的網路效應、鎖定效應和馬太效應,三個效應疊加使得微信成為國內最大的使用者“流量池”,甚至成為其他平臺主要的“流量通道”,取得了相對其他平臺而言的上游地位,其他平臺因對微信具有較大的依賴性成為下游平臺。正因為具有上游地位,微信才可以頻繁揮舞遮蔽大旗,掐住了下游平臺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也正因為平臺生態系統建設以及缺乏有效競爭,微信才得以成長為真正的“超級平臺”。
解除外鏈遮蔽後,原來的被遮蔽方可以獲得更多的使用者流量和使用者資料,進一步提高其在相關市場生存的容易程度,網際網路市場的競爭更加充分和自由。網際網路行業存在的上下游關係,並不會給反壟斷執法帶來巨大的困難。在相關市場界定上,需要考慮下游市場對上游市場的依賴關係,有時候還涉及中間傳導市場;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上,主要是分析經營者在上游市場的市場份額或者經營者獲取和控制使用者資料的能力、下游平臺對上游平臺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至於有觀點提出在支付寶上使用微信支付如何計算市場份額的問題,這跟實施跨行支付和存取的銀行業高度相似,可以借鑑銀行業早已建立的市場份額計算方法。
再次,解除外鏈遮蔽也不會帶來不公平競爭問題。近兩年來,一直有一種觀點認為,倘若允許其他經營者藉助超級平臺所擁有的流量、資料或者其他優勢來謀求經濟利益,這種搭便車行為對超級平臺明顯不公平。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在網際網路行業,基於使用者多歸屬或者使用者需求多樣化而有相當部分的共同使用者,如果某一平臺使用者數量的變化會引起另一平臺使用者效應的變化,說明存在跨平臺網路效應。例如,微信與抖音、飛書等平臺之間存在明顯的跨平臺網路效應,尤其是微信的分享資訊至朋友圈功能,基於微信龐大的使用者流量,其他平臺不得不借助微信這一“流量通道”提高自身的使用者流量。但是,這種跨平臺網路效應不是單向的,微信透過與其他平臺的互聯互通,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使用者,擴大“使用者流量池”。當然,成功的關鍵是微信能否透過創新、提高服務質量等競爭方式,增強對使用者的吸引力,從而避免使用者流失。解除外鏈遮蔽後,競爭者之間的跨平臺網路效應會顯著增強,網際網路平臺都會從互聯互通中受益。從短期來看,超級平臺可能會出現使用者流失,但是超級平臺的網路生態系統具有很強的韌性,使用者粘性、鎖定效應會牢牢鎖定絕大部分使用者。從長期來看,解除外鏈遮蔽,就是要推倒人為設定的互聯互通藩籬,讓網際網路市場迴歸至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之下,網際網路市場競爭會更加公平。
解除外鏈遮蔽是促進網際網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網際網路行業進入了存量競爭階段,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在存量競爭階段,網際網路市場的競爭將從之前的以佔領市場、搶奪使用者為主的粗放型增長模式向精細化、內生性的高質量發展模式轉型。在高質量發展模式下,創新將成為網際網路市場競爭的關鍵詞,而解除外鏈遮蔽是促進網際網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網際網路平臺實施的外鏈遮蔽行為,不利於網際網路行業的創新和高質量發展。首先,外鏈遮蔽行為剝奪了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的機會。一般來說,大企業傾向於圍繞現有業務,在既有技術上進行漸進式創新;中小企業由於資源限制和趕超大企業的競爭壓力,以及在創新上沒有歷史包袱,更容易產生顛覆式創新。相對而言,顛覆式創新能給社會創造更高的價值,其風險比漸進式創新的風險高,國家需要採取更多的措施鼓勵、包容和保護顛覆式創新。超級平臺實施的遮蔽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中小平臺透過正常途徑獲取使用者流量和資料的機會,影響到中小平臺的盈利能力以及在創新上的投資,不利於中小企業實施顛覆式創新。
其次,外鏈遮蔽行為抑制了整個網際網路市場的創新。網際網路市場的創新屬於創新與需求互動模式,即需求側創新與供給側創新交織、以需求側創新為主的型別。供給側創新是由技術供給方推動的創新,大多由過去的創新演化而來;需求側創新取決於經濟需求和使用者需要,使用者在使用產品或服務過程中獨自或與生產商、其他機構合作完成對產品或服務的創新,網約車、外賣等新業態的出現就是需求側創新引致的結果。由於遮蔽行為侵害了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進而限制了使用者選擇潛在新產品或新服務的能力和自由,抑制了網際網路行業的需求側創新。同時,網際網路行業是快速發展的行業,需要新企業的進入和潛在競爭者的競爭,在新技術、新商業模式、新業態上不斷進行供給側創新。因此,有效的市場競爭是保持網際網路市場創新和活力的唯一選擇,遮蔽行為限制了新企業和潛在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抑制了市場創新尤其是需求側創新,不利於我國網際網路行業的創新驅動發展。
工信部解除外鏈遮蔽的行為,儘管只是邁出了平臺互聯互通和網際網路行業開放共享的“一小步”,但有利於中小企業實施顛覆式創新,促進整個網際網路行業在創新上開展競爭,進而推動我國網際網路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當然,解除外鏈遮蔽可能會給部分平臺帶來陣痛,這種陣痛是我國網際網路行業走向規範化和高質量發展的必經步驟。
編輯:一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