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都市·翻閱日曆》2009年第2期
轉自:輝煌對你說
沈藎
沈藎(1872年-1903年7月31日),初名克誠,字愚溪,湖南省善化縣(今長沙市)人。沈藎曾參加維新變法,變法失敗後又成為革命派,並長期擔任記者。1903年沈藎因揭露清政府與俄國簽訂條約的內幕被捕,7月31日在慈禧太后授意之下被刑部處以杖笞之刑,後被絞死,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因新聞言論觸怒政府而被殺的記者。
慈禧下令打死記者之後
1903年夏,據《大公報》報道,肅親王奉旨在虎坊橋抓獲三名“嫌犯”。對於“被拿之故及所拿者何人”,《大公報》也不太清楚,只能“俟訪明再布。”
就這一次看似平常的抓捕,最終卻引起了軒然大波。
被抓的人中,一個名為沈藎的記者後來被慈禧杖刑處死。沈藎之死,引起了巨大的反響,成為晚清中國的著名大案,與新聞自由關聯在一起。
沈藎為什麼被處以極刑呢?最流行的說法是這樣的:
1903年,沙俄拒不履行1902年簽訂的《交收東三省條約》,不願意從東北分期撤兵,還提出新的七條要求。當時,剛剛從八國聯軍進京,狼狽西逃的陰影下走出來的慈禧,不敢抗爭,希望和沙俄締結一項密約,來處理這一問題。
沈藎在日本一家報紙供職,密約簽訂之前,他透過秘密渠道獲取了相關的內容,並把密約草稿寄給天津的《新聞報》(而章士釗的回憶中則提到,是先發表於日本的報紙),提前發表。此事引起世界輿論譁然,中俄簽約計劃成為泡影,也使得清政府十分惱怒。
由此,沈藎也被稱為“最早為新聞事業獻身的人”、“近代第一個以身殉職的記者”。
殘酷的杖刑
對媒體而言,如果報道一些血腥、殘酷的事情,往往是不能“如史直書”的,因為過於殘酷的場面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適感”。
不過,透過《大公報》的報道,我們還是能感受到那種血腥:
“打至二百餘下,血肉飛裂,猶未至死。後不得已,始用繩緊繫其頸,勒之而死。”
“當杖斃時……骨已如粉,未出一聲。及至打畢,堂司以為斃矣。不意沈於階下發聲曰:何以還不死,速用繩絞我……”
當時,正鄰近慈禧的生日,本不適宜對犯人正式行刑,但慈禧又必須讓沈藎死,所以,監獄有關人員就“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改為立斃杖下”。
更要命的是,當時還沒有執行杖刑的“專業人員”,這樣一來,沈藎的苦頭就大了。為了討好太后,刑部專門製作了一個大木板來招呼沈藎,導致沈藎“血肉飛裂”,折磨好幾個小時後才嚥氣。
清代的棍刑
一個叫做王照的“帝黨”分子,當時也呆在大獄中。第二年,他轉到沈藎曾經呆過的監獄中。日後,他曾這樣回憶那間牢房的境況:“粉牆有黑紫暈跡,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濺也。”
王照還回憶,杖斃沈藎後,上面還交代刑部,以病故為名遮掩死因,但沈藎身體強壯,加上僅僅入獄一晚就死於非命,當然遮掩不住。
不久,關於沈藎案的報道鋪天蓋地,所產生的影響也不是慈禧所能預料的。輿論批判的焦點,是慈禧沒有經過審判就直接行刑的行為,還有對言論犯罪的重刑判決。
莫理循很生氣
當沈藎被杖斃的訊息傳出後,有一個英國人憤怒異常,那就是莫理循。他對這件事情的評價頗為激憤,他說,“那個該殺的兇惡老婦人慈禧太后”的“令人難以置信的愚蠢,使沈克威(即沈藎)被亂棍打死,引起滿洲人的很大驚恐。”
他認為,沈藎被殺所帶來的反對浪潮,連晚清政府都沒有料到。以至後來的《蘇報》案等事件上,晚清政府不得不收斂起來,也不得不開始炮製一個像樣的新聞法。
莫理循當時是英國《泰晤士報》駐中國的記者。那時,《泰晤士報》的聲名如日中天,以至林肯也不得不感嘆,“除密西西比河以外,我不知道還有什麼能擁有《泰晤士報》那樣強大的力量。”
當《泰晤士》開始發展國外報道的時候,它派駐國外的記者,往往有“第二大使”的稱號。莫理循正是這樣一位“第二大使”。
莫理循留下了大量他在中國拍攝的照片,後來被出版社編輯成《莫理循眼裡的近代中國》這樣一個大型圖冊。
在《莫理循眼裡的近代中國》中,收錄有沈藎的照片。細心的人會發現,背面手寫的“沈克威,杖斃,1903年7月31日,星期五”等字樣,和其它照片背面的手跡風格完全不同——這張照片背後的字跡異常工整,完全不像其它照片上那樣龍飛鳳舞。相信莫理循也是希望以這種鄭重的態度對自己的同行和朋友,表示內心的深沉哀輓。
其實,除了同為記者的身份之外,莫理循對中俄問題也非常關注。
莫理循認為,英國在中國的利益,不能因為俄國的過分侵略而受損。1900年11月,八國聯軍進入北京後,俄國強迫清政府簽訂《奉天交地暫且章程》,按照這一條約,清政府必須撤出奉天,也就是說,東北三省將成為“黃俄羅斯”。
1901年1月3日,從李鴻章處得到情報的莫理循馬上撰文披露,引起輿論一片譁然。晚清政府取得了有利的輿論支援,最終拒籤條約。
或許正因為有同樣的經歷,莫理循對沈藎才有更深的同情,也對他的被殺有更深的憤怒。
此後,也就是1903年,莫理循利用《泰晤士報》的版面,發動一場遏制俄國的運動,鼓動日本和俄國發動戰爭。當1904年俄國和日本發起“日俄戰爭”的時候,有媒體甚至聲稱,這是“莫理循的戰爭”。
激盪的輿論
沈藎的慘案被《大公報》等報紙公開後,還引起全國性的排滿風潮。
據《大公報》的報道,在一次慈禧接見各國公使夫人,談到沈藎案件的時候,“皇太后亦頗有悔意”,並表示在以後追拿各種罪犯的時候,“萬不可株連良善,致離人心”。
當慈禧表示“悔意”討好國外公使的時候,她不知道自己的殘酷杖刑,已經為反清、排滿的革命者提供了最好的鼓動材料。即使她再強調“近日政府十分和平,絕無不合公理之舉”,反對之聲已經群起。
《湖北學生界》在報道沈藎案時發表按語:“沈藎之死,我目不知何為而腫,我肝不知何為而裂。犬羊賤族敢將我漢人慘殺乃爾,我中國之稍有同胞觀念者,能不摩拳擦掌以報此仇哉!”
在上海,更是有數百人出席追悼沈藎的大會,會上宣讀的《祭沈草文》已經成為排滿的檄文,號召人們“犁清廷,復九世之仇”。
慈禧不知道的是,晚清的中國,不僅僅有政府,還有大量的報紙。在一個有獨立報紙的年代,政府已經很難操控輿論,實行“愚民政策”。
1902年《大公報》創辦時就宣稱,要“以大公之心,發折中之論,獻可替否,揚正抑邪”。對照《大公報》在“沈藎案”中的表現,也確實做到了“大公之心 ”“揚正抑邪”——《大公報》連續發表7篇文章,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追蹤,為輿論獲取了更大的空間,也為媒體樹立了一個典範。
媒體的宣傳,讓當時的許多人瞭解到,世界上還有一種權利叫做言論權。所以,當時有報紙評論道:“沈藎之死,震動人心比俄日開戰還要厲害。”這一次“因言獲罪”的案件,在媒體和民眾的互動影響下,繼續放大。
《蘇報》案得“庇佑”
幾乎和沈藎被抓同一時刻,在上海租界出版的《蘇報》,也嚴重地得罪了晚清政府,但結局卻大不相同。
《蘇報》由章士釗擔任主筆,章太炎等革命分子都是作者,一向宣傳推翻帝制、實現共和。除了宣傳鄒容的《革命軍》外,章太炎的一篇文章還闖了個更大的禍,在《康有為與覺羅君之關係》一文中,章太炎直呼光緒皇帝為“載湉小丑”,指責他和慈禧太后都是“漢族公仇”。
這樣明目張膽的“挑釁”,讓清政府受不了。清政府要求上海租界工部局查封《蘇報》並逮捕《蘇報》諸人,但租界方面拒絕。後來,清政府一再交涉,並以“中國政府”名義到會審公廨控告《蘇報》。在清政府的壓力下,租界拘捕了章太炎和鄒容,隨後又查封了《蘇報》。
清政府的如意算盤是這樣的:“一日逮上海,二日發蘇州,三日解南京,四日檻京師”。膽敢罵皇上是“小丑”,肯定是死罪難逃。
不過,由於《蘇報》案的審判發生在沈藎案之後,結果也就大不相同。當清政府準備重判的訊息一傳出,外界的批判就洶湧而至:
“現在沒有一個政府會像中國政府這樣會不經過審判,就對誹謗和革命言論者處以死刑。”
“中國政府不是一個文明的政府,它的腐敗臭名昭著。”
“我們的治外法權就是承認這樣的事實:中國的法律和司法系統仍是野蠻的,這在蘇報案中也極其重要。”
當時的情形比較特殊:義和團運動剛剛過去幾年,外國人對清政府還是餘怒未消,加上沈藎未經審訊就被殘忍處死的新聞,被英文版的《字林西報》大加報道,更是讓租界的外國人不滿。
當清政府想到租界要人,處以極刑的時候,租界媒體上甚至出現一些極端的言論,《字林西報》就露骨地說:中國政府是盡人皆知的野蠻政府,對這樣的政府不能再講主權,對待這樣的政府,強權總是正確的,這有利於這個國家的改革和進步。
根據上海道與駐滬各領事訂立的《上海租界許可權章程》,作為原告的清政府應在租界控告《蘇報》,由租界公堂審訊,章太炎等人不能引渡到租界之外的地方。
最終,清政府只能屈服。這場判決在租界的會審公廨進行,訴訟者就是清政府。經過幾次鬥爭,初審時判決他們終身監禁,以後又不得不改判章太炎三年、鄒容二年徒刑。
可以說,沈藎用自己的犧牲,換來了後面更為寬容的言論空間。
可也有人這樣解釋,沈藎之所以被處死,很大原因就是因蘇報案抓人審人的事,讓清政府大丟面子,為了找回自己的面子,也為了發洩心中鬱積的不滿,清政府才把滿腔怒火撒到了沈藎的身上——沈藎,是受到了《蘇報》案的牽連。
不管如何,此後的租界成了晚清的相對擁有新聞自由的區域,上海的言論界、出版界都集中到了租界。清政府把言論徹底趕到了自己難以控制的租界中,也間接地為自己製造了更多的麻煩。
《新聞法》上路
沈藎案、《蘇報》案,還有《大江報》案等一系列和言論自由有關的案例,讓清政府開始反省僵化的輿論鉗制政策。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憲政的載澤等5大臣先後回國,在給清政府的奏摺中,他們提出“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
在國外考察中,載澤等大臣已經意識到君主立憲國家的言論自由,並表示了讚譽。不過,他們主張在中國推出新聞法的理由是:“與其漫無限制,益生厲階,何如勒以章程,鹹納軌物。”
也就是說,由於當時中國的新聞報道,已經很難控制,尤其是租界媒體,更是讓清政府鞭長莫及,與其這樣,還不如自己主動立法,放寬一些言論的空間,同時,也更好地進行控制。
有官員在提議設立新聞法的時候,就用了這樣的理由:“以京外報館由洋商開設者十居六七,即華商所辦各報,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間。若編訂報律,而不預定施行之法,俾各館一體遵循,誠恐將來辦理分歧,轉多窒礙”。
1906年開始,《大清印刷物專律》《大清報律》等新聞相關的法律相繼出臺。一個國家要麼沒有新聞法,要有的話,就必須規定媒體的創辦條件、審批過程和監督方式等內容。當然,不少政府為了迴避這些問題,就乾脆不立新聞法。
在提出新聞法的時候,清政府採取的保守的立場:創辦刊物實行註冊制,而不是備案制,甚至還要交保證金;同時,不採取事後追懲,而採取事先檢查;也有詆譭宮廷、妄議朝政等罪名,報紙很容易就觸犯這些罪名……
這樣的新聞法遭到批判,當然不難理解。但不管如何,新聞立法的道路已經開始。
在有關新聞的法律出臺之前,清朝政府對公民的言論、集會和出版等權利是完全否定的。在實際的判決中,往往採用《大清律例》中的刑律,冠以“盜賊”“造妖書妖言”等罪名,對民間出版物及辦報人進行迫害。這些罪名非常嚴重,“其惡已極,其罪至大”,屬於“十惡”之一,按規定,“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當新聞法出現的時候,清政府已經開始慢慢地承認公民集會、結社和言論等權利了。
沈藎並非因言獲罪?
提到沈藎,人們都會說他是“最早為新聞事業獻身的人”、“近代第一個以身殉職的記者”。事實上,他確實為中國的新聞自由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和貢獻。
但有一些研究者分析,沈藎之所以被處死,完全不是因為他揭露《中俄密約》的內容,而是另有原因。
中南大學彭平一教授就曾經這樣分析:
沈藎洩露的《中俄密約》(“七條要求”),其實並不是清朝政府願意簽訂的,因為它一出籠,“差不多立刻遭到拒絕”。清政府也曾明確答覆俄國政府:“在滿洲撤軍完成以前,絕不討論任何條款。”
真實的情形是,清政府為了達到“以夷制夷”的目的,讓英、美、日等國家牽制俄國,本身就有意向西方諸國透露條約內容。
清駐俄公使胡惟德給外務部的電報中就這樣建議:“竊以七條俄利於秘,若事至吃緊,恐不能不密告美、日友好等國,暗為牽制。”
如果翻閱著名史家金衝及、胡繩武的《辛亥革命史稿》,以及李新主編的《中華民國史》等著作就能發現,他們提到“沈藎案”的時候,都不提揭露《中俄密約》的事情,可見他們對這一傳聞,也是存疑的。
問題就在於,當時清政府有意洩露條約內容,最先是在國外的報紙上公佈,但不少人以為是最先在國內公佈,並對最先揭露者深感興趣。當大家在紛紛尋找是誰透露的時候,沈藎被捕,兩件不太相干的事情就這樣湊在了一起。
那麼,沈藎既然不可能因為洩露條約內容,因言獲罪,那為何會遭受極刑呢?主要原因就是,沈藎在戊戌變法失敗後,曾經參加過“自立軍”起義。作為自立軍的主要領導,早就在清政府的通緝名單中,而自立軍提出的“清光緒帝復辟”,以及譴責慈禧“逆後當權”的言論,更是讓慈禧非常不舒服。
此外,沈藎曾經和自己的朋友慶寬、吳式釗等人交往時,常常表露出對西太后的不滿,而據一些革命宣傳材料的說法,他甚至還策劃過要透過李蓮英刺殺慈禧。後來,沈藎之所以被捕,就是因為慶寬和吳式釗的告密。這兩人想邀功的話,完全可能添油加醋。
曾經參加自立軍,並有謀殺太后的想法,在加上慈禧在《蘇報》案中“吃癟”,沈藎就非死不可了。
儘管沈藎不是死於因言獲罪,但當時的革命宣傳者們,卻按照自己的需求,把沈藎和《中俄密約》聯結起來,樹立了一個言論自由的英雄。而在《蘇報》案中,西方諸國為了維護“治外法權”,也把這個案件當成藉口,讓沈藎案成為中國近代言論大案。
有意思的是,儘管沈藎不是因為言論獲罪,但一點也不妨礙他在言論自由方面作出巨大的貢獻,推動新聞自由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