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40萬元買地鐵上蓋公寓,月收租3000元,月供只要2500元。”
最近,不止住宅丟擲降價的橄欖枝,公寓價格更是大跳水,這對部分人來說還是有著致命的誘惑!
但這些“超筍”的公寓背後,可能藏著數不盡的坑。
這不,近期有位劉女士爆料,海珠某公寓專案的外包銷售和中介違規承諾做首付貸款,誘使在職學生購買公寓,並在事後屛蔽當事人以及拒絕退還定金。
【銷售和中介承諾做首付貸?】
“11月11日晚,中介帶我去看了海珠某公寓專案,中介表示該專案優惠力度大,還可以延遲半年到1年付首付。”
劉女士表示,當時現場看完房子後,由於總價比較高,考慮到自身儲蓄不足,所以並不打算買。
“而當我表示無法支付首付時,銷售和中介卻口頭提出可以幫我做首付貸、裝修貸各類組合貸款,利息可以去到2釐,允諾可以幫我解決首付問題。”
半信半疑的劉女士再次闡明自己的稅後收入、銀行流水、五險一金、以及徵信等情況,該銷售和中介都表示沒問題。
為此,劉女士當晚就簽訂了認購書,並且轉了2萬元作為定金。
但是簽完認購書後,中介和銷售並沒有按照承諾那樣解決首付問題。
“中介和銷售只是推薦給我利息比較高的按揭公司,不僅首付額度無法保證,而且年化利息較高要去到8-9釐,本金加利息都遠超過我的稅後收入,我無法承擔。”劉女士無奈說道。
【未說明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且未告知公寓不能落戶等問題?】
為此,劉女士多次找中介和銷售想要退掉房子,並且拿回定金。
但卻被銷售告知:定金和訂金不一樣,定金不能退,且定金已經入了公司財務系統,流程也非常麻煩,只能內部轉名額。
“當天晚上已經是12點多了,籤認購書時,我提出了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但銷售未解釋,介於時間也比較晚了,我就沒再追問,連認購書都沒來得及看完就直接簽名、按壓指紋了。”劉女士懊惱說道。
“更意外的是,我後面看到購房合同裡的房屋用途是辦公,並不是居住,在這一點上銷售當時並沒有說清楚,也沒有說明公寓是不能落戶的。”
對此,中介和該銷售並未有進一步的解決方案,更甚者銷售已經拉黑劉女士。
而當劉女士再次去往該專案銷售中心時,卻得到該銷售已經被調離的訊息,德誠行房產中介也開始“踢皮球”。
到此,在瞭解了整個事件的發展脈絡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買房所謂的“套路”!
【警惕買房“套路”!!】
1.不要輕信“首付貸”
對於剛需客戶群體而言,首付是一大煩惱,為此對於中介或者銷售提出的“首付貸”難免心動。
那什麼是首付貸呢?
所謂的“首付貸”,是指購房人首付資金不足時,地產中介或金融機構為其提供購房的首付資金拆借。
但早在2017年,住建部聯合央行、銀保監會就要求嚴禁違規“首付貸”,堅決打擊房地產中介、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小貸公司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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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律師也表示首付貸為違法金融產品。
日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也釋出了《廣州市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提醒廣大購房者預防和警惕“首付貸”等違規違法行為。
2.購房者缺少置業知識
大多數新手購房者缺少置業知識和購房經驗,以至於會被中介或者銷售“忽悠”。
首先,在購房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定金”和“訂金” 的區別,及時向中介或者銷售提出疑問。
定金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需要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且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被不予返還,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具有預付款的性質而不具備擔保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方式,其數額並無限制,買方違約並不喪失訂金返還請求權
其次,對於所買“公寓”產品(或其他產品)要有基本的瞭解,比如產權年限、房屋用途、落戶限制等問題。
而“公寓產品”明顯的特徵有:公寓產權年限一般為40年;房屋用途屬於商業用地;公寓不能落戶,也不能享受周邊的教育資源;公寓日常水電是商用水電(特殊除外);公寓首付高、貸款方式單一、可貸款年限短、轉手稅費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