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磚煙囪筒身應用異型或普通粘土磚砌築。磚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凡外形尺寸、強度、抗凍性、火候、裂縫等不符合國家標準一等磚的要求時,不準使用。砌築在筒身外表面的普通粘土磚,應選用無裂縫,且稜角至少有一端是完整的。在常溫下施工時,應提前將磚澆水潤溼,其含水率宜在10%~15%。
2.砌築筒身前,應檢查基礎環壁或環樑上的平整度,並應採用1:2水泥砂漿抹平,其水平偏差不得超過20mm,砂漿找平層的厚度不得超過30mm。
3.砌築用的砂漿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時應採用重量比,其稠度為80~l00mm。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分別在拌成後3h和4h內使用完畢;如施工期間最高溫度超過30℃時,則應分別在2h和3h內使用完畢。
4.筒壁應採用頂磚砌築,當筒壁外徑大於5m時,亦可採用頂磚和條磚交錯砌築。當筒壁厚度大於磚時,內外層可使用半截磚,但其數量不應多於30%,且小於1/2磚的碎磚塊不得使用。
5.筒壁可採用擠漿法或刮漿法砌築,磚縫必須用砂漿填充飽滿,水平灰縫的飽滿度不得低於80%,嚴禁用水衝漿灌縫。筒身外部磚縫宜用1:1.5水泥細砂拌制的砂漿勾縫,內部灰縫均應刮平。
6.磚縫:磚筒身上、下層的垂直環縫應交錯1/2磚,輻射縫應交錯1/4磚;當為異型磚時,應交錯其寬度的1/2。砌體的垂直灰縫寬度和水平灰縫厚度應為10mm,在5m2的砌體表面上抽查10處,只允許其中有5處灰縫厚度增大5mm。
7.煙囪筒身砌築時,磚層可砌成水平,也可砌成向煙囪中心傾斜,其傾斜度應與筒壁外表面的坡度相等。磚層的傾斜度應經常用水平尺檢查。
8.對煙囪的中心線垂直度和半徑,應每砌築1.25m高度檢查一次。在用線墜檢查中心線的同時,應檢查筒身水平截面的尺寸。筒身的傾斜度,可用坡度尺、中心輪杆或吊盤掛線等方法控制。對檢查出的偏差,應在砌築過程中逐漸糾正。
9.將普通粘土磚加工成頂砌的異型磚時,應在磚的一個側面進行。加工後小頭的寬度不宜小於原來寬度的2/3。砌筑後的筒壁外表面磚角凹進凸出不得超過5mm。
10.砌築筒壁時,每5m高度內應取一組砂漿試塊,當砂漿強度等級或配合比變更時應另取試塊,以檢驗其28d齡期的強度。
11.當筒壁配置鋼筋時,鋼筋的位置、接頭和錨固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當筒壁上安設環箍時,安裝應水平,接頭的位置應沿筒壁高度相互錯開,當砌體砂漿強度達到40%後,方可擰緊環箍上的螺栓,使其緊貼筒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