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季以來,北京地區極端性強降雨和強對流天氣較多,部分地區出現農產品減產或者短期供應不足的現象,導致糾紛頻發。極端天氣導致農業經營陷入困境,遭受損失的農戶該如何維權?法院如何處理此類糾紛?
2021年12月8日
順義法院透過官方微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直播受極端天氣影響的涉農類案件
新聞通報會
順義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聞發言人田剛主持
通報會幹貨滿滿
快來看看法官都講了啥!
順義法院民二庭庭長牛佳雯通報
受極端天氣影響的涉農糾紛審理難點及維權建議
2021年1-11月,順義法院受理的涉農類案件中,受強降雨等自然災害影響引發的案件達178件,佔比18.1%,同比增長12%。
順義法院透過對此類案件呈現的特徵以及審理難點進行調研,在審判實踐中創新四個平臺建設,深化涉農案件訴源治理,構建基層糾紛解決新路徑,以更高質量發揮審判職能,精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確保農產品的穩產保供。
在極端天氣中遭受損失的農戶應如何維權?牛佳雯庭長提出了幾點建議:
1、積極透過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多種途徑維護權益
對於農業合同糾紛,可就近到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按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積極申請法律援助彌補訴訟能力不足
可持身份證等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設立的法律援助視窗申請法律援助。
3、積極保留證據,在事前和事後均應提高證據意識
事發前主動要求籤訂合同,事發時積極運用多種方式保留證據,及時錄影、拍照、錄音。
4、理性維權
避免採取偏激的手段追討欠款或者要求賠償。
通報典型案例
順義法院民二庭法官張翔鵬通報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受災後長時間內未能復耕
法院判令合同解除
基本案情
2011年,李某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50畝土地用於農業種植,承包期限15年。李某按年度交納承包費,若逾期支付,每逾一日,需按年承包費1%的標準向村經濟合作社支付違約金。如李某逾期不支付承包費累計超過3個月,村經濟合作社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之後村經濟合作社以李某長期不繳納承包費以及土地撂荒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支付欠付承包費70餘萬元並按日1%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
李某認可自2019年起欠付承包費,加上近期受到極端暴雨大風的影響,僱傭種植人員困難、貨款未能及時收回,資金週轉不開無法繳納承包費,無力繼續種植土地。李某認為違約的原因是客觀困難,不是李某主觀上的故意,原告要求其支付的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免除或調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村經濟合作社與李某之間的土地承包承包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李某不支付承包費累計超過3個月,村經濟合作社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考慮到特殊天氣對於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響,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法院綜合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對違約金標準予以降低。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關係成立之後,雙方均有義務按照約定履行。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受到意料之外的突發事件影響時,可能出現一方當事人盡最大努力也無法克服的困境,導致該方當事人在沒有自身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出現合同中寫明的另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情況。此時,如果違約方長時間內無力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困難,即使其對於突發性狀況的出現沒有過錯,法院也會因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確認合同解除。但在違約金數額的認定上,法院會考慮雙方的主觀過錯、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等方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保證案件實體結果的公平正義。
案例二
暴雨期間房屋被淹
承租人不能因為損失是因第三人所致
而免除向出租人賠償的合同義務
基本案情
2009年,郭某將包含有加工車間、鴨舍、庫房等建築的場地出租給李某使用。2021年,郭某將李某訴至法院,稱李某在暴雨期間,沒有及時對房屋進行維護、維修,致使房屋的牆體被水淹後多處開裂、傾斜,故請求李某賠償加工車間、庫房、鴨舍等地上建築物的修復費用共計15萬元。
李某認可房屋在暴雨過後損壞,但陳述損壞的原因不是李某沒有及時進行維修和管護,而是因為附近的修路工程沒有及時排水才導致房屋被淹後損壞,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與李某簽署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房屋維護、維修由李某負責。暴雨期間,因道路施工雨水無法排出,導致院牆和鴨舍受損,故李某按照合同約定向郭某賠償修復費用。如損害是由案外人過錯造成,李某可在實際賠償之後,向相關過錯方主張權利。但在郭某與李某的合同關係中,合同約定李某負責房屋的維護和維修,除非損害是因郭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否則李某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該條規定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在合同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因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原因違約時,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合同相對方承擔責任,不能因第三人是違約原因而主張免責。
案例三
梨樹遭風災後不認可保險定損
及時收集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後獲得賠償
基本案情
嶽某等12戶村民為其種植的梨樹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農業保險,保險合同中約定,由於冰雹、暴雨形成的洪澇、6級(含)以上風等災害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按照損失率負賠償責任。後因種植區域出現9級以上大風天氣,嶽某及其他農戶所種植的梨樹因風災遭受損失。
12戶農戶統一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與農戶、村委會三方共同查勘定損,但農戶與保險公司對於損失率的認定存在較大差異,不認可保險公司的查勘結果。嶽某等3人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按照其主張的70%的損失率進行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其確認的5%-7%損失率是根據保險條款中規定方法計算得出,不同意按照嶽某等農戶主張的70%的損失率。
法院認為,氣象局出具的《氣象憑證》確認出現6級以上大風,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前往事故現場查勘定損後,並未立即製作現場查勘報告,對查勘情況及定損結論予以說明,查勘工作記錄內容簡化,沒有記錄人、查勘參與人的簽名確認,也沒有嶽某等農戶的簽字確認,故法院對於保險公司提交的工作記錄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
嶽某等農戶提交了種植地所在村委會開具的證明,以及相鄰農戶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涉案梨樹受損達70%,保險公司對該受損率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故根據雙方舉證責任及舉證情況,順義法院對於嶽某等主張的70%的受損率予以支援,並按照該受損率計算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的保險金數額。
法官說法
眾所周知,果木種植具有季節性特點,其查勘、定損工作只能在特定期限內完成,鑑於此,保險條款中對雙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報案時間、查勘定損時間以及程式均有嚴格約定。因此,在突發災害天氣出現時,只有盡最大力可能收集和保留證據,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理權益。在此提示大家,極端性天氣出現時,雖然情況突發,但也要及時採取維護和補救修復措施,同時注意留存損害成因、過程以及結果的相關證據,以便在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