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
資料治理是數字時代經濟和社會治理的基礎性問題,也是當前國內外學術界和產業界高度關注的重要議題。這個領域有許多新問題要研究,我把自己近幾年一直思考的幾個問題提出來,供讀者參考討論。
一問:資料治理是什麼含義
現在,資料治理是一個熱門話題,首先需要釐清資料治理指什麼。我個人理解有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個層面是用資料來實現治理,資料是治理工具,比如利用行程大資料來進行疫情防控,再如用海量資料建立起智慧城市治理體系等等。第二個是對資料進行治理,資料是治理物件,從目前看,資料權屬、資料交易和資料安全是突出問題。第三個是數字時代的資料治理,資料是社會基本元素,涉及數字文明中的資料治理價值選擇和標準判斷等。從各界討論情況看,第一層共識較多,實踐應用推進快。第二個與現實問題關係最密切,也是研究討論和政策法律制定的密集區。第三個層面的討論相對稀少,但這個問題最基本,數字時代看待資料,應該有不同於工業時代甚至不同於資訊時代的新價值觀和判斷標準,也應該有相應的科技倫理。比如要努力確保大多數人能夠受益於數字技術和資料應用,確保資料驅動的時代中人類社會朝向更加具有人文關懷的文明形態演進而不是相反。這個層面特別需要理性之光人文之光,希望得到更多的關注和研究。
二問:資料產品的權屬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
任何市場或社會要有效運轉,都需要秩序。秩序可以內生於市場和社會,即自發秩序,也可以外生於監管和法治,即制度秩序。
自發秩序內生於市場執行自身,是規範市場行為的基礎,是市場秩序的重要部分,可以解決許多問題。如交易自願、討價還價、遵守約定、履行合同等,都是自發形成且有效運轉的。不同細分市場上也有各自的交易規則,諸如先到者得(排隊)、價高者得(競價)、必需者得(急診)、有運者得(抽籤)等等。但無論哪種規則為主,只要是交易者有選擇、可預知,就能保障市場的有序運轉。
自發秩序雖然是基礎,但時常不足以保護市場有效運轉、消除市場產生的負外部性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因此監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壟斷、防止侵佔他人權益等。這些都是為了構建市場中的共同行為底線,不能讓少數不守秩序的人佔便宜,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自發秩序之所以廣泛發揮作用並構成市場秩序的基礎,是因為市場交易或交換的基礎是基於個人能力差異和資源條件形成的互補和互利,各方都能從交易中獲益,因而有足夠意願和動力。對政府來說,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並沒有如同市場交換那樣的廣泛互利基礎,需要依靠行政部門及其員工的公共立場來推動。但是,個體交易中的精細計算和各方剩餘非當事人無法感知,因而在由政府判斷損益並規定他人之間的交易規則時,容易形成認識和利益偏差。因此,在競爭正常、產權和契約得到維護的情形下,就讓自發秩序發揮作用,政府主要彌補“市場失靈”的問題。
這些認識和規律在資料時代是否適用?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研究在過去二十多年中,資料市場上存在哪些自發秩序?如何運轉,是否有效?可否期待監管者或任何非交易雙方的“外人”能夠計算出海量資料中的每筆價值或交易價格?或者為資料價值計算規定出公式或規則?這些都是重要判斷。如果資料市場或資料社會形不成有效的自發秩序,不能依靠競爭、依靠主體間的博弈維護交易秩序和穩定預期,不能促進創新,那是否就意味著需要形成一個行政監管和法律秩序為主的經濟和社會?如果延展討論,將資料視為公共品,那情形更為複雜,其競爭性排它性的特點並不能由其它型別公共品推及,因此也遠非一句“由國家背景的公司運營資料”就能解決難題。資料的權屬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是一個大問題,預示著數字時代和資料市場是否與“市場經濟”相容。
三問:平臺自治能否用於資料治理
數字時代,大型平臺構建起區域性市場,有眾多市場主體在其上從事經濟活動和社會交往。平臺上大量生產者消費者聚集產生的交易海量且高頻,要處理的糾紛和各種問題數量巨大,遠超出傳統政府監管能力,事態變化之快速也遠超出法律調整的節奏。由於這些傳統的制度秩序部分失效,平臺就只能承擔起維護產業圈中秩序的功能,成為了其協作圈內的“有形之手”,構建起平臺的自治秩序。
平臺自治在許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雖不完美理想,卻可行可用,比如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易糾紛處理等,還有許多。那麼,平臺是資料的重要收集者、持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能否期待在必要的監管框架下,平臺在資料領域也形成基本有效的自治秩序?如果有可能,需要什麼條件和引導?是否可以在必要的監督之下,給其內部自治秩序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時間和空間?能否允許不同平臺有不同的資料治理特色?能否允許平臺間的博弈發揮優勝劣汰的作用?
四問:政府如何有效監管資料市場
在傳統監管理念中,政府政策法規和法律需要考慮周全,出臺後長期穩定執行,不能“朝令夕改”。然而,數字時代資料治理,監管物件和監管環境都在快速變化,特別是平臺規模大、資料交易量大,壟斷問題和其它不正當行為易於產生,影響快速蔓延,大而不能倒的問題特別突出。因此,監管制度和政策法規不要總是尋求長期穩定,不要總是尋求全面完善,不要總是尋求普遍適用,而是應該及時敏捷出臺,及時修改完善,及時迭代升級,甚至可以一事一議,一個平臺一策。總之,應對多變數字世界,監管自身也需要不斷創新,需要更新理念和方式,同時,社會對監管部門也要有合理的期待和評判標準。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