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以前相比,現代社會更倡導自由。在黨的領導下,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髮展,普通民眾逐漸實現溫飽自由,不再在飢餓中沉浮,溫飽之後便有了更多追求其他自由的可能。
在教育方面,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透過,保證著孩子們的“讀書自由”,讓孩子們有學能上,有書可讀。在婚姻方面,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頒佈,明確將“婚姻自由”囊括到法律之中,徹底打擊“包辦婚姻”的存在,人們的幸福自此掌握在自己手中。
但是也正如同“克雷洛夫”所說:一點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處與危險確實不少。
因此在我國,這些依託於經濟社會、法律法規所獲得的自由也不是絕對的,任何的自由都應當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基礎上。
就比如“婚姻自由”,在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關於“婚姻自由”就有這麼兩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一段婚姻應當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在這裡所謂的婚姻自由,也是在限制範圍內的,並不是男女雙方情投意合就可以自由結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第三、未到法定婚齡
如果不依照法律肆無忌憚地結婚最終可能會構成刑事罪名,從而鋃鐺入獄。
(在以下案件陳述中,為保護涉案人員隱私,均未使用真名)
荒唐的慾望
2018年,一則“一男子,同時娶三個老婆,生下三個娃”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在蘇州崑山地區,有一位張姓男子,利用婚姻登記系統的漏洞,在不同省份娶了三個老婆,並將三個家庭安置在相隔一公里的範圍之內,並常年憑藉出差等藉口遊走於三個家庭之中,直至最後罪行揭露,他仍然狡辯稱自己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
張某祖籍在河南,因為家裡條件使然,初中畢業之後也就沒有繼續上學,而是選擇進入社會,剛開始的時候,張某在一家房產中介當了一名業務員,也許是張某本身性格比較適合銷售類的工作,做業務員期間,他也算是如魚得水,在幹了幾年之後,工資眼看著就水漲船高。
在積累了一定的資本和人脈之後,張某乾脆就選擇自己出來單幹,開了一家房地產公司,前期的創業是比較苦的,但是熬過了那一段之後,公司也漸漸做大做強。
在有了事業之後,張某也就想著要成家,2015年,在一個客戶的介紹下,張某認識了任某,任某本身的外在條件非常好,衝著張某一笑,單身了這麼多年的張某,瞬間就被俘獲,任某對於張某的條件也比較滿意,看對了眼的兩人在接觸了不久之後,選擇在江蘇結了婚。
婚後的張某彷彿就像是一個人生贏家,家中嬌妻等候,事業也蒸蒸日上,萬事俱備,就只差一個新生命的到來。隨著張某的努力,任某終於懷孕,不過喜當爹的張某在任某懷孕期間除了感受到喜悅之外,更多的卻是內心突如其來的壓力和孤寂。
正是這種感覺,導致其走上了“妻子孕期出軌”的歧路,張某因著本身的工作性質,接觸到的人也比較多,在帶領客戶看房的過程中,張某又看上了能說會道的小陳,小陳年紀比較小,在張某看來就像是一個小妹妹一樣的,在和小陳的相處過程中,張某內心的孤寂被填滿。
在張某的刻意接近下,二人很快便一同墜入愛河,當然在和小陳的整個接觸之中,張某並未主動告知小陳自己已婚的事實,反而瞞天過海,就這樣,小陳被迫成為了張某婚姻的第三者。
二人感情很快升溫,在相戀了大半年之後,小陳覺得張某很是可靠,並向其說出了結婚的打算,張某這時就開始慌了起來,因為他知道自己早就已經是已婚狀態,沒有辦法再和小陳結婚,張某隻能找藉口搪塞過去,因為這件事情,小陳和張某之間還爆發了一場矛盾。
張某也知道這樣下去,遲早會敗露,於是開始透過各種途徑尋求解決辦法。本來是病急亂投醫,但是還真就讓他找到了一種可以結兩次婚的辦法。
張某在網上了解到當時民政局婚姻登記資訊系統也並未實現全國聯網,也就是說只要在不同的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不會被揭穿。而且我國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比如說身份證、戶口本,這才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在一般情況之下他人是無法查到別人是否結婚的,張某也就不用擔心小陳會知道自己已婚的事實。
於是在2016年的6月,張某利用這個漏洞,將小陳帶到了自己的老家河南登記結婚,婚後為了方便來往兩個家庭之間,張某將自己和小陳的新家直接安在了任某所住房子周邊。在和小陳你儂我儂了數月之後,小陳也懷孕了,張某再一次陷入之前的狀態,這一次他又故技重施,哄騙了另一名女性小王,在小王的老家安徽結了婚。
一個謊言的開始需要無數個謊言去掩飾,而謊言終究有一天會被揭穿,每週在三個家庭中不斷來回的張某,真面目終於被他的妻子們揭露,在面對自己丈夫的其他妻子孩子,這三個女人都有點不知所措,因為在她們看來,自己的丈夫除了忙一點,實際上還算是比較貼心。
在得知自己丈夫的混蛋行為之後,原配任某實在是忍不住了,直接和張某離了婚,在這段婚姻之中,她就是一個徹徹底底的受害者,而年齡較小的小陳三觀也比較正,即便張某對其如何好,她也無法忍受自己“被小三”的事實,於是直接將所有的情況都報給了警方,想要警方來給自己一個公道。
在該事件之中,張某利用漏洞,先後和三名女子結成婚姻關係的行為,已經明顯構成了重婚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案中,小陳和小王作為被騙者,本身並不會知道自己的丈夫有配偶,在被矇蔽的情況之下才和張某結婚,實際上她們也算是受害者。因此最終只有張某一人被以重婚罪名入獄,而他的三個妻子,最終也都放話和他勢不兩立。
但在張某被審訊的時候,他竟然還在奢望自己出獄之後,至少會有一位妻子回心轉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過分的自由是對慾望的放縱,最終導致的也只有慘痛的結局。
(注意:上訴案例中做法是嚴重違法行為,請勿為了一己私慾讓自己遭受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