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軍路團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已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退役軍人事務系統紛紛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退役軍人保障法》相關工作,做好退役軍人各項權益的保障。
今天軍路結合各地退役軍人事務系統的相關解讀,重點對退役軍人的編制與待遇保障問題進行梳理。供戰友們參考!
一、關於編制保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地方人事制度和企事業單位用人、分配製度改革不斷深入,轉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在編制保障方面的矛盾比較突出。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按照軍隊轉業幹部計劃分配數的25%增加行政編制。按25%增加行政編制後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減員空缺出來的行政編制解決;解決後仍不夠的,可專項向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報告。
各級黨政機關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計劃時,要充分考慮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情況,預留出部分職數接收軍隊轉業幹部。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為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給有關地方增加的行政編制,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解決所屬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所需增加的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等問題,保證安置計劃的落實。
PS:對於“按25%增加行政編制後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減員空缺出來的行政編制解決;解決後仍不夠的,可專項向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報告”如何理解,地方上報後是否追加行政編制,是全部給還是按照一定比例給。
經中央編辦三司研究,現答覆如下:中發[2007]8號文對於妥善解決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需要的行政編制的原則和程式有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這個檔案精神執行。目前我司沒有接到追加行政編制的指示。
二、關於待遇保障
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工資報酬等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是國有企業的法定義務,國有企業應當與接收安置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依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國有企業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使用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按照有關規定,國有企業應當與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簽訂不低於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服現役10年以上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國有企業應當確保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享受本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另外,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於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不得隨意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在機構撤銷、轉隸和合並時,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