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府唯一一次試圖恢復對土地分配的強硬控制,就是趙贊於783年危急時刻所採取的一個應急措施,即大田計劃,結果還是宣告失敗。大田計劃並沒有體現出它自身的構想,而是明顯模仿自《周禮》的井田制。此外,中央政府似乎默許了土地私有狀況的繼續發展,而這樣做之所以還沒有對財政帶來嚴重危害,一切都要仰仗於兩稅法的改革,它使得稅收與土地分配製度相分離。
而兩稅法改革,消除了本地居民與定居後的客戶在稅收事務上的區別對待,也稍微減緩了政府對逃亡問題的憂慮。但是,問題依然存在,並且由於785年之後的通貨緊縮而變得更加嚴重,在短短二三十年的時間裡,欠稅增加了好幾倍。表面上看,從西北向東南的移民仍在繼續,但是,這些統計數字需要非常謹慎的分析。從某種程度上而言,處在重壓之下的農民,可能找到了一個更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那就是成為佃農或者依附於有權勢的土地所有者的庇護之下,而不是逃向新的地域。還有一些細微的證據表明,到9世紀時期,中原地區較易居住的“邊州”也已經趨於飽和,因而擅自佔用他人田產已不再那麼容易。除此之外,長江流域的人口也承擔了尤為艱鉅的納稅義務。
在兩稅法之下,逃亡問題成為一個地方性問題。這項改革為每個行政地區都預定了一個總的稅額,這樣,從某個州或某個縣移民,就意味著同樣多的總稅額要從人數減少後的納稅者身上徵收。要想對稅額進行重新分配,這根本就是不可行的。
在某些地方,有相當多的土地似乎是暫時荒置了,政府為了維持生產便把一些民眾安置在這些土地上。821年,有道赦文宣佈,將逃移百姓留下的田地授給有子女的官健,並免三年租稅。841年,又有一道制敕涉及對這些棄置田地的處理,先是租佃與人,因此便不存在它們歸還後被荒廢的問題,再往後就授予新的田主。到845年,許多普通的寺院田被分給它們之前的依附者以及奴僕。848年,又有道制敕規定,若有閒田,鄰人或無田產人可以租佃納稅,五年之後便任佃人為主。這道法令在870年又被重申。
很明顯,所有這些措施的首要目標,都是要把現有納稅者之外的民眾安置於空閒之地,使他們承擔起兩稅法之下的納稅義務。這個目標,在821年的赦文中以及845年瓜分寺院田產的法令中,都體現得非常明確。不過總體上而言,我們可能會認為,當非農業稅收在國家財賦中所佔的比例使政府不再依賴於土地稅時,政府對於土地分配的興趣就會減少。由於756年之後中央失去了對諸州的有效控制,政府便不得不接受這種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