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很多夫妻而言,兩口子掙錢一起花,這些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你的,也是我的”,不必算得太清,但如果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了借款,還打了借條,一旦離婚,這個借條有效嗎?還錢是否“天經地義”呢?這賬如何能算清?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回顧
陳某和楊某離婚時,兩人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有一條約定“男方向女方借款20萬元,於2021年10月30日前歸還”。然而,還款期限已過,陳某多次催討,楊某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甚至對這筆債務屢屢耍賴,多次協商不成,無奈之下,陳某將楊某告上法院。
原來,楊某在結婚不久後,因為與朋友合夥生意各種虧空,借錢無門,資金週轉不靈,向陳某提出借錢,陳某雖覺為難,雙方登記不久也沒有共同財產,但考慮到夫妻一場就想幫他一把,陳某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積蓄,陸陸續續透過銀行轉賬、支付寶轉給楊某,前前後後借了近20萬元,每次借款時,楊某都向陳某出具相應金額的借條。雖然每次都是真金白銀兌成一紙借條,陳某出於對楊某的愛意,依然無怨無悔,將借款的事情拋之腦後。後來兩人感情破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因為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便重新將借款寫進了協議書裡。
在法官的引導下,陳某和楊某約定在司法所進行調解。在調解室,陳某想到這些年受過的委屈、吃過的苦,聲淚俱下,自己的錢借給外人都必須還,借給丈夫沒想還“打了水漂”。如果是這樣,協議又有什麼約定作用呢?楊某也是面露難色,承認幾年來因工作上的困難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過錢,但他委屈地稱實際沒借這麼多,而且說:“本來夫妻間的財產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謂借不借。”待雙方情緒稍作緩和後,村社律師開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以案釋法,以案明理,透過對雙方當事人講法律、講道德、講人情,最終楊某與陳某簽訂協議,楊某承諾分十期償還借款,並按銀行利率計算利息。至此,這對昔日夫妻的矛盾在律師的努力下得到有效解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律師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充分體現了夫妻對各自財產處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確認歸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該方的個人財產用於己方個人事務的,應認定為普通的債權債務關係,在離婚後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返還該款項。
不過,在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涉案款項的來源和去處。比如,夫妻之間婚內借下的錢款實際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並非用於個人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借條無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將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於其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則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夫妻一方是需要償還其債務的,其間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能否有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訂立在婚姻存續期間。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借款的目的是用於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個人事務的。
4、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滿足以上條件,夫妻雙方即便離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權要求另一方還款。
那麼,在婚姻關係中個人財產該如何保護?如遇到類似的情況怎麼辦?
首先,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並簽訂書面協議。其次,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借款要有書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條,表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同時,要有交付的憑據如轉賬記錄等,證明履行了出借義務,如遇到對方拒不返還的情況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浙江普法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