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玉燁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近年來,隨著演算法相關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產業界在不斷探索如何將此種新技術應用到著作權保護和相關侵權糾紛的解決之中。一部分著作權人開始尋求以演算法為核心的自動化系統來替代傳統的人工操作,以監測網路上的侵權內容。
具體來說,該自動化系統利用演算法技術抓取網路作品,並且與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比對,自動識別出侵權內容並生成刪除通知傳送給侵權內容所在的平臺,再由平臺的運營者完成刪除等處理。這種自動生成的著作權侵權刪除通知被稱為“演算法通知”。這極大地提高了維權效率,有助於著作權人及時阻止侵權行為。
不過,算法系統24小時全天執行監測並不斷髮送海量的侵權通知,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即演算法傳送錯誤通知的問題。這是因為,演算法通知像任何新技術一樣,存在一定的錯誤率,“再先進、再聰明的演算法也會存在犯錯的時候”。錯誤通知包括的情形很多,例如通知中所指侵權內容與被侵權內容完全不符,請求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有效性存在問題,對合理使用的錯判,等等。目前,關於錯誤通知引發的糾紛已經出現。
演算法通知的應用提高了效率,但對其可能帶來的弊端的治理同樣重要。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今年8月份和9月份,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相繼出臺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加強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強調對於演算法這一新技術的應用要堅持向上向善的基本理念,要規範演算法技術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中的使用。對於目前業界廣為關注的短影片著作權侵權問題,平臺方不能以技術中立作為藉口,利用演算法推薦技術向公眾推送未經授權的熱播影視劇等侵權內容。
著作權人透過演算法通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提高通知的準確度和可信度,防止錯誤通知的發生給他人造成損害,給平臺造成困擾。
首先,演算法通知中應當明確著作權人的聯絡資訊,以便於平臺及時與其取得聯絡並證明權利人身份,防止非權利人冒名頂替濫發通知。著作權人提供的聯絡資訊應儘可能詳細,如姓名、名稱、有關的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如果是第三方機構作為通知傳送的主體,還需提供著作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其次,著作權人傳送侵權通知在主觀上應當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善意目的,不能進行惡意通知,故意給合法使用者和平臺造成損害。只有真實善意地認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才能向平臺傳送侵權通知。
再次,發出的通知包含的資訊應當完整無誤,滿足法律要求的全部構成要件。一方面充分反映權利人的訴求,另一方面也要方便平臺準確獲得侵權作品的位置資訊,進而高效地加以處理、刪除。
著作權“通知—刪除”規則為著作權人、平臺以及網路使用者提供了一種線上解決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途徑。演算法通知的應用是技術發展的結果,相比較於人工通知也更為高效,更加有助於著作權人維權。但演算法通知也應當保證通知的質量,以維護正常的網路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法律賦予權利人通知的權利,也要求其依法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濫用權利,或者不遵守傳送通知的規則,因此給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網路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規範運用演算法通知,依法運用演算法推送,才符合著作權相關規則的立法目的,有利於良好網路著作權生態的營造。(黃玉燁)
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