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保監會:允許符合規定的境外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允許有實際業務經驗並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的境外保險經紀公司在華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關於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檔案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中,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需滿足投資者應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以及提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於2億美元的相關要求不再執行。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在華投資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
2.【銀保監會就《關於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答記者問】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釋出《關於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答記者問:《通知》共三條,第一條大幅取消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東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第二條進一步降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門檻,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第三條是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適用“先照後證”政策的相關規定。
3.【文旅部: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暫停旅行社經營進出陸地邊境口岸城市的跨省團隊旅遊業務】文化和旅遊部要求加強2022年元旦春節期間旅遊團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嚴格執行跨省旅遊經營活動管理“熔斷”機制。對出現中高風險地區的省(區、市),立即暫停旅行社及線上旅遊企業經營該省(區、市)跨省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業務並及時公佈。 從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暫停旅行社及線上旅遊企業經營進出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與香港、澳門有口岸相連的除外)的跨省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業務。
4.【銀保監會: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稱,《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執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型別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5.【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正式公佈《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其中提到,單隻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淨值的15%。單隻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淨值的20%。
6.【財政部:1-11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同比增長43.3%】財政部公佈2021年11月財政收支情況,1-11月累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91252億元,同比增長12.8%。1-11月印花稅3935億元,同比增長35.4%。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2476億元,同比增長43.3%。
7.【銀保監會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檔案】銀保監會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檔案:刪去關於“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我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股票投資實行備案制。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股票投資能力標準》和市場化原則,選擇股票直接投資或委託投資方式,並向我會備案”的規定及相關附件;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關於“單隻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的規定;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九條第二款“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於擬募集規模的30%。”
8.【國務院同意《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國務院釋出批覆,原則同意《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規劃》著力推動江蘇沿海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著力塑造濱海城鄉特色風貌,著力夯實綠色發展生態本底,著力完善現代基礎設施體系,著力培育雙向開放新優勢,不斷提高區域綜合實力、競爭力和帶動力,積極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在長三角一體化程序中拓展新空間、展現新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