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克力博士 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創始院長、新經濟智庫(CiNE)首席研究員、灣區新經濟研究院院長
近日,工信部有關部門召開了“遮蔽網址連結問題行政指導會”,提出即時通訊軟體的合規標準,要求限期內各平臺必須按標準解除遮蔽,否則將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此番監管的強勢推出,與全球範圍內平臺經濟領域的強監管顯然不無關聯。一些評論甚至斷言,平臺經濟即將進入互聯互通大時代。那麼,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真的能夠“一通就靈”嗎?在監管執行當中,可能需要直面哪些難點?
多方利益平衡中推進互聯互通,考驗監管智慧
事實上,早在7月26日,工信部就已開展網際網路行業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惡意遮蔽網址連結和干擾其他企業產品或服務執行等問題,包括無正當理由限制其他網址連結的正常訪問、實施歧視性遮蔽措施等場景。
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徵求意見稿)》,將“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遮蔽、攔截、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妨礙其下載、安裝、執行、升級、轉發、傳播等”列入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明確表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透過影響使用者選擇、限流、遮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
9月13日,工信部新聞發言人回應稱,此前工信部已指導相關網際網路企業開展自查整改,但部分網際網路企業對遮蔽網址連結的問題的認識與專項行動的要求還是有一定的差距,為此,工信部召開了行政指導會,要求企業按照整改要求,務實推動即時通訊遮蔽網址連結等不同型別的問題,能夠分步走分階段得到解決。
監管出手促進平臺生態開放和互聯互通,長遠觀之,其出發點毋庸置疑,主要在於保護競爭和鼓勵中小創業者,並且對於平臺自身、第三方平臺以及消費者等不同利益主體,這種互聯互通一旦走對了路,是會有長期利好的。
就平臺自身而言,在互聯互通後,可以吸納第三方平臺業務,不僅進一步充實平臺自己的生態系統,而且一旦自有流量接近峰值,資料的多樣性及其質量提升將有利於挖掘資料紅利、加強演算法訓練,也有利於平臺整體運作效率的提升。
對於第三方平臺,在共享大平臺的流量和資料後,其使用者流量和關鍵資料的積累可以更快地完成,正向是反饋迴路得以實現,市場競爭活力也充分激發出來。
而對於使用者來說,作為消費者可以在平臺開放當中擴大業務可選範圍,與此同時,資料共享及其互操作性更加便於使用者使用平臺並在平臺之間切換。
即便有包括但不侷限於以上的諸多長期向好的願景,就當前而言,與一些自媒體由此興奮地高呼“一場前所未有的深刻變革終於來了”有所不同的是,面對這股熱浪,必要的審慎和冷靜亦不可少。
應當看到,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是非常複雜的問題,尤其還是超級平臺之間的打通,其背後潛在的問題和風險不可不察。如何在多方利益平衡中推進互聯互通,考驗監管智慧。
以法治思維和商業邏輯,撥開表象進行冷思考
這輪監管的熱度高、強度大,對此,有兩個視角不容忽視。前者是法治思維,後者是商業邏輯。
關於前者,已經有法學專家指出,現在亟需立足法治思維,撥開互聯互通的問題表象,對本質根源進行冷思考。其主要的考量是,對於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當前的制度安排與法治實踐並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尤其是在關於資料權益的相關爭議沒有獲得有效澄清之前,現實中的一些不當執法將會導致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的“公地悲劇”和“反公地悲劇”同時出現。
這種擔憂,不是多餘的。
一方面,國內外關於互聯互通的法律法規,目前主要集中在電信業務領域,但平臺經濟領域的互聯互通不同於電信業務領域,要將後者的治理路徑匯入前者之中,首先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才能讓執法部門和司法機構擁有科學依據。
另一方面,平臺之間互聯互通的監管執法,將進一步挑戰現有監管體制、監管結構、監管技術,亟需革新監管體系、最佳化監管職能、提升監管協同,嚴格恪守科學監管、審慎監管、常態化監管和堅持底線監管的基本態度。
關於後者,則是本文也想要進一步表達的,那就是:在一個商業文明已經深入人心的現代世界,不僅要以法治思維為基礎,而且為了更好地實現監管的初衷,達到平臺開放生態和互聯互通的良好效果,同樣也不能忽視了平臺經濟的第一性原理——商業的邏輯。
此時,我們有必要重新理解平臺經濟是什麼。
平臺經濟(Platform Economics)是一種基於數字技術,由資料驅動、平臺支撐、網路協同的經濟活動單元所構成的新經濟系統,是基於數字平臺的各種經濟關係的總稱。正是平臺的出現,市場由“看不見的手”變成了有利益訴求的手。平臺是一種虛擬或真實的交易場所,本身不生產產品,但可以促成雙方或多方供求之間的交易,收取恰當的費用或賺取差價而獲得收益。
需要強調的是,不僅在構建和維護平臺的過程中,平臺企業耗費多少成本與獲得多少收益要基於商業邏輯的考量,而且在平臺之間互聯互通的過程中,參與的各市場主體成本和收益也各不相同,這個過程中同樣必定要基於商業的邏輯。任何一個參與方,包括開放生態的平臺經營者在內,誰一旦無法獲得有效的商業回報,其互聯互通的積極性勢必會受到抑制。
這樣看來,遵循商業的邏輯是平臺構建和維持其生態系統的普遍做法,實際上也是現有競爭格局與模式下的最優解之所在。現實商業世界中,平臺的封鎖、遮蔽、不相容等行為,客觀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的確阻礙了互聯互通的實現。不過,這些是否都是不正當行為,恐怕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行為發生的場景、實際的效果,應當結合起來整體評估。
從監管意圖來看,重點整治的是惡意以及無不正當理由的相關行為,所以接下來,平臺之間能否真的實現互聯互通,監管部門對相關行為的認定至關重要,掌握著是否惡意或者無不正當理由的裁量權。
平臺經濟賦能新發展格局,離不開商業的邏輯
如果互聯互通的物件按照政策的設想,錨定於中小創業者,其商業邏輯大體上是走得通的。對於中小商家而言,互聯互通的利好主要在於對其經營便利性的提升,以及對其跨平臺推廣成本的降低。不過,對於一些大型商家而言,往往與單一平臺之間存在深度繫結的關係,比方說,在某平臺上深耕個人形象的帶貨主播,對於跨平臺引流傳播的需求可能不會多麼迫切。互聯互通的主要受益者還是中小商家和創業者,由此可以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和商業空間。
即便如此,從互聯互通所需的必要成本投入來看,對於中小企業也不全然只有好處,同樣在商業邏輯上存在難點。比如,網際網路企業資料的採集和去密化,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其中,一些強隱私所需的技術成本,大企業尚有能力負擔,但大部分中小企業可能並不具備進行同等程度安全保護的條件,這就使得在參與互聯互通時,橫亙在中小企業面前多了一道天然的門檻。
如果藉助系統的層次性原理,一位網友的這番分析就很好理解:
中小企業商戶加入平臺,是一個系統加入了由許多同層級系統所組成的大環境(母系統),或者說成為了一個大平臺母系統的子系統,這是一個“小”服從於“大”的過程,因此比較單純(上級系統對子系統具有明顯的制約性);而兩個平臺的“互通”,則是兩個同層級的、由無數子要素交叉組成的大系統的碰撞融合,是兩者各自整體性的退讓、形成新的整體性。
而這些要素的“交叉組成”,不是體現在物理層面而體現在抽象的關係層面,在這裡,就是不同平臺的規則體系。同一個自然人主體、同一批團隊,可以同時註冊一個不同平臺的兩個賬號,實體層面並沒有什麼不相容。而決定二者邊界的,實質上就是兩個平臺不同的規則所賦予的商家和平臺之間、商家和競爭對手之間、商家和客戶流量之間不同的互動關係。
這就包括了渠道分享規則、支付規則等等一系列的東西,也包括佣金規則。所以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規則相容是最要緊的問題之一。比如,不同的營銷和廣告渠道規則怎麼界定?哪些屬於騷擾使用者,又如何加以控制?
基於以上分析延伸理解,平臺之間互聯互通在商業邏輯上的困局,還體現在市場經濟的一些重要準則上面。權責利相一致,無疑是市場經濟主體執行過程中遵循的一項重要準則。平臺之間要實現互聯互通,必然會涉及到資料資訊的傳輸與交換,倘若兩個平臺原有的資料採集、使用、管理的基準存在一定的差異,那麼在互相開放的過程中,究竟以哪方的為準?而資料安全問題一旦發生,互聯互通的雙方之間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這些都涉及到了中小微商戶和普通消費者到底能得到什麼好處,究竟會付出什麼代價,無疑又從商業問題變成為了法律問題,有賴於針對性地加快明確資料確權、共創共享、資料安全等相關配套機制。不遵循商業邏輯,是無法解決好這些問題的。只有解決好這些問題,才能推動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打通產業鏈間的資訊流動,真正賦能雙迴圈新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