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核算和資料釋出制度規定,年度GDP核算包括初步核算和最終核實兩個步驟。近日,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年報、財政部財政決算和有關部門年度財務資料等,國家統計局對2020年GDP資料進行了最終核實,主要結果如下:
經最終核實,2020年,GDP現價總量為1013567億元,比初步核算數減少了2419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2.2%,比初步核算數下降0.1個百分點。三次產業和各行業資料見附表。
特此公告。
附表:2020年GDP最終核實數與初步核算數對比
附件:中國GDP年度核算說明
國家統計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表
2020年GDP最終核實數與初步核算數對比
行業 |
現價總量(億元) |
不變價增速(%) |
產業結構(%) |
||||||
最終 核實數 |
初步 核算數 |
差距 |
最終 核實數 |
初步 核算數 |
差距 (百分點) |
最終 核實數 |
初步 核算數 |
差距 (百分點) |
|
GDP |
1013567 |
1015986 |
-2419 |
2.2 |
2.3 |
-0.1 |
100.0 |
100.0 |
0.0 |
第一產業 |
78031 |
77754 |
277 |
3.1 |
3.0 |
0.1 |
7.7 |
7.7 |
0.0 |
第二產業 |
383562 |
384255 |
-693 |
2.5 |
2.6 |
-0.1 |
37.8 |
37.8 |
0.0 |
第三產業 |
551974 |
553977 |
-2003 |
1.9 |
2.1 |
-0.2 |
54.5 |
54.5 |
0.0 |
農林牧漁業 |
81397 |
81104 |
293 |
3.3 |
3.1 |
0.2 |
8.0 |
8.0 |
0.0 |
工業 |
312903 |
313071 |
-168 |
2.4 |
2.4 |
0.0 |
30.9 |
30.8 |
0.1 |
製造業 |
266418 |
265944 |
474 |
2.5 |
2.3 |
0.2 |
26.3 |
26.2 |
0.1 |
建築業 |
72445 |
72996 |
-551 |
2.7 |
3.5 |
-0.8 |
7.1 |
7.2 |
-0.1 |
批發和零售業 |
96086 |
95686 |
400 |
-0.9 |
-1.3 |
0.4 |
9.5 |
9.4 |
0.1 |
交通運輸、倉儲 和郵政業 |
40583 |
41562 |
-979 |
0.8 |
0.5 |
0.3 |
4.0 |
4.1 |
-0.1 |
住宿和餐飲業 |
15285 |
15971 |
-686 |
-16.8 |
-13.1 |
-3.7 |
1.5 |
1.6 |
-0.1 |
金融業 |
83618 |
84070 |
-452 |
5.9 |
7.0 |
-1.1 |
8.2 |
8.3 |
-0.1 |
房地產業 |
73425 |
74553 |
-1128 |
1.3 |
2.9 |
-1.6 |
7.2 |
7.3 |
-0.1 |
資訊傳輸、軟體 和資訊科技服務業 |
38244 |
37951 |
293 |
18.3 |
16.9 |
1.4 |
3.8 |
3.7 |
0.1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32468 |
31616 |
852 |
-2.5 |
-5.3 |
2.8 |
3.2 |
3.1 |
0.1 |
其他行業 |
167114 |
167407 |
-293 |
0.9 |
1.0 |
-0.1 |
16.5 |
16.5 |
0.0 |
注:本表中GDP總量、構成等資料中,有的不等於各產業(行業)之和,是由於數值修約誤差所致,未作機械調整。 |
附件
中國GDP年度核算說明
1.年度GDP核算概況
1.1 基本概念
GDP是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成果。生產法是從生產過程中創造的貨物和服務價值中,剔除生產過程中投入的中間貨物和服務價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種方法。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產法增加值計算公式如下: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將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產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產法國內生產總值。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對生產活動成果進行核算。按照這種計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四個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國民經濟各行業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於收入法國內生產總值。支出法是從生產活動成果最終使用的角度計算國內生產總值的一種方法。最終使用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及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部分。
不變價GDP是把按當期價格計算的GDP換算成按某個固定基期價格計算的價值,從而剔除價格變化因素的影響,以使不同時期的價值可以比較。
1.2 核算範圍
1.2.1 生產範圍
GDP核算的生產範圍包括以下四個部分:第一,生產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或服務的生產;第二,生產者用於自身最終消費或固定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產;第三,生產者為了自身最終消費或固定資本形成而進行的知識載體產品的自給性生產,但不包括住戶部門所從事的類似的活動;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務,以及僱傭有酬家庭服務人員提供的家庭和個人服務的自給性生產。生產範圍不包括沒有報酬的家庭和個人服務、沒有單位控制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 生產活動主體範圍
GDP生產活動主體範圍包括了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本報告中的年度GDP資料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資料,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地區生產總值資料。
1.3 核算單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事的主要活動將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分別計算各個行業的增加值,再將各行業增加值彙總得到GDP。
1.4 核算步驟
按照GDP核算時效性的要求,中國年度GDP要進行兩次核算,第一次為GDP初步核算,第二次為GDP最終核實。一般來說,與初步核算相比,最終核實結果會有所變化。
1.4.1 初步核算
2015年以前,我國季度GDP核算採用累計核算方式,1-4季度GDP初步核算數即為年度GDP初步核算數。從2015年3季度開始,我國季度GDP核算改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別核算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GDP資料,再將各季度GDP資料相加得到年度GDP初步核算數。年度GDP初步核算在次年1月20日之前完成。
1.4.2 最終核實
年度GDP最終核實一般在隔年1月份之前完成。年度GDP最終核實能夠利用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專業統計年報資料、部門年度財務統計資料、財政決算資料等。最終核實過程中,主要根據這些資料採用生產法或收入法核算各行業增加值及GDP。
1.5 法律依據和制度規定
GDP核算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GDP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要求進行核算的,該體系採納了聯合國《國民賬戶體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GDP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業統計資料和行政記錄資料嚴格保密,在GDP核算資料釋出前對當期GDP資料也嚴格保密。
1.7 使用者需求
年度GDP資料的國內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協會、媒體以及社會公眾。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年度GDP資料。
2.年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類體系
在年度GDP核算中,行業劃分依據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和三次產業劃分標準,並採用兩種分類方式。
第一種分類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國家標準管理部門2017年頒佈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在實際核算中採用兩級分類。
第一級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為基礎,分為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等11個行業。其中工業包含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3個門類行業;其他服務業包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7個門類行業。第二級分類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細化為行業大類。
年度GDP初步核算的行業分類與年度GDP最終核實的行業分類的差別,主要是對第二級分類的細化程度不同。
第二種分類是三次產業分類,依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修訂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不含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第二產業是指採礦業(不含開採專業及輔助性活動),製造業(不含金屬製品、機械和裝置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第三產業即服務業,是指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剔除國際組織)。
2.2 資料來源
年度GDP初步核算採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此處僅介紹年度GDP最終核實的資料來源情況。
一是國家統計調查資料,指由國家統計系統實施的統計調查獲得的各種年報資料,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等統計調查年報資料,住戶調查資料,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資料,以及價格統計資料等。
二是部門年度財務統計資料,指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制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國有企業負責收集的本行業年度財務統計資料,如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中石化集團公司彙總的所屬企業或事業單位年度財務統計資料等。
三是財政決算資料,指由財政部編制的財政收支決算資料,以及中央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支決算資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資料,例如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資料、稅務總局分行業的稅收資料等。
2.3 核算方法
年度GDP初步核算方法與季度GDP核算方法相同,這裡不再贅述。以下介紹年度GDP最終核實方法。
2.3.1現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四個行業現價增加值採用生產法計算,其餘行業現價增加值採用收入法計算。
2.3.2 不變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分行業不變價增加值採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2016年至2020年不變價增加值的基期是2015年。
年度不變價GDP核算主要採用價格指數縮減法和物量指數外推法。
2.3.2.1 價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價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增加值,計算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現價增加值÷該行業價格指數
2.3.2.2 物量指數外推法
利用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不變價增加值和推算出的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計算得出該行業當期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上年不變價增加值×(1+該行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期相關物量指標(如運輸週轉量、從業人員等)增長速度,以及以前年度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與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之間的數量關係確定。
3.年度GDP資料修訂
3.1 修訂的必要性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時效性很強,一般在年後20天左右公佈。這時,由於大量的年度財務資料在時間上滿足不了年度GDP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GDP初步數所依據的基礎資料都是月度資料和季度資料,據此核算出來的年度GDP資料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後,隨著基礎資料不斷增加,特別是年度財務資料陸續報送,按照各國的通行做法,應當根據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礎資料適時修訂GDP資料。
3.2 修訂程式
按照國家統計局最新改革的GDP核算和資料釋出制度規定,中國年度GDP核算分為初步核算和最終核實兩個步驟,最終核實是對初步核算資料的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GDP資料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也要對年度GDP歷史資料進行修訂。
4.年度GDP資料質量評估
4.1 對基礎資料的評估
對於GDP核算所使用的各專業統計資料和行政記錄資料,有關專業統計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都會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確保資料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GDP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資料後,會再次對資料的完整性、可比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確保這些資料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門會根據不斷髮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標準,對中國年度GDP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確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核算出年度GDP資料後,要對GDP及其分項資料、GDP與其他核算資料、GDP與相關專業統計資料和部門統計資料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GDP資料和其他主要相關資料的相互協調和匹配。
4.4 資料的可比性
4.4.1國際可比性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採納了聯合國《國民賬戶體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因而GDP資料具有國際可比性。
4.4.2時間序列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性的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不僅重新核算當年GDP資料,而且還對GDP歷史資料進行修訂。因此所公佈的1952年以來的年度GDP資料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年度GDP資料釋出
5.1 釋出時間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在次年1月20日左右釋出,年度GDP最終核實數不晚於隔年1月份釋出。
5.2 釋出方式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在年度國民經濟執行情況新聞釋出會、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佈;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以國家統計局公告的形式釋出;同時,年度GDP最終核實數還在隔年的《中國統計摘要》和《中國統計年鑑》上公佈;國家統計資料庫(http://data.stats.gov.cn)將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