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身邊不少買了恆大期房的朋友來諮詢:如果恆大真的不行了,我買的房子爛尾了,銀行按揭貸款我還需要還嗎?不還銀行起訴我怎麼辦?
這個問題,相信很多貸款買期房的朋友都擔心過,尤其是近期頻頻爆出房地產公司資金鍊斷裂、專案停工的大環境之下。
在去年末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中,最高法認定“因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卻實際佔有使用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的按揭貸款;銀行依據合同約定既享有抵押權,又同時享有對開發商、購房者的債權;購房者未取得房屋,卻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按揭貸款。若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則在購房者對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餘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最高法最終判決駁回了銀行起訴要求購房者支付貸款和利息的請求,即判決購房者無需在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購房合同解除時繼續支付按揭貸款本息。對該案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檢視【(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
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在先的判例並不必然成為在後判決的依據,但因該判決的作出單位是中國的最高審判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決對其他各級法院會有非常強的指導性和參考意義。
緊接著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上面這個解釋是什麼意思呢?可以理解為,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了,應當由開發商將收到的首付款及利息還給買房者,將收到的按揭貸款本金及利息還給銀行,則銀行自然也無權再要求購房者還房貸。
補充一下,最高法釋出的《關於****的解釋》被稱為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效力是等同於法律的,相當於法律明確保護了在上述情況中購房人的權益。
因此,如果你買的期房真的爛尾了,雖然真的很不幸,但至少可以不用擔心“賠了夫人又折兵”、“沒了房子還得還貸款”的情形發生。你需要做的,是儘快透過起訴等方式解除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款和利息,並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並且無需擔心在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購房合同解除時繼續支付按揭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