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是時常出現的一種房屋交易方式。
購房政策、貸款政策、戶籍等各方面原因都可能產生借名買房。
我透過相關案例,給各位介紹和分析當借名買房出現爭議及糾紛,時常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
第一種型別,出名人反悔,主張房屋歸其所有。
出名人也就是借出自己購房資格的人,因為是“借名”,所以房屋仍然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因此,受某些利益驅使,出名人很有可能對房屋的實際所有權進行主張。
有這麼一則案例:
張某系王某的親戚,王某與房屋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實際付款人是張某,張某從自己的銀行賬戶直接將購房定金及購房款30餘萬元打入開發商的賬戶。隨後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子一直由張某居住。
後來,雙方就房屋的所有權發生爭議,張某認為自己是借王某的名義,買了房。而王某認為是自己買的房,購房款是向張某借的錢。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本案最終法院支援了原告的訴請,要注意的是,借名買房的關係發生爭議時,借名人最好的辦法就是起訴要求過戶。
根據法院的裁判規則,必須要注意舉證規則的以下幾個方面:
有無借名買房協議,本案就是沒有書面協議,但是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本院認為,雙方系親姨甥關係,根據一般生活常理和傳統家庭倫理,因親屬之間具有較高的信賴關係,故與陌生人之間的交易不同,處理相關事務未必簽訂書面協議,綜上,在可以確認張某出資購房並實際佔有訴爭房屋的事實、又有其他親戚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張某已完成舉證責任。
購房款的出資,全部有借名人支付,雙方對此都不持異議。
房屋由誰居住,能夠推定由誰佔有,是借名人居住,還是借名人的親戚居住。
雖無協議,但法院最終還是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只要能認定這一層關係,後面要考慮的就是能否履行的層面了。
再看一則案例:
多餘案情不再贅述,總之此案是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的,而且房屋產權證下來是由借名人一方保管的。
後來,出名人以房屋產權證丟失,騙補了新證,並將房屋出售給了案外人,並將房屋進行過戶登記。
借名人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再把房子過戶回來。
我們來分析一下該案,首先,出、借名雙方是有書面協議的,這就比較好認定雙方的借名買房法律關係,那麼在此基礎之上,如何確定與案外人的購房協議是否有效,這就牽扯到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問題,根據《民法典》關於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規定,如果案外人透過善意取得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借名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了,房屋的所有權就要不回來了。即便雙方存在書面協議,那也只是內部協議,不能對抗案外人。
但是本案中,由於案外人和出名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借名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同時支援了過戶的訴訟請求。
所以說,當出名人違約時,對於借名人來說還是有一定風險的,這裡再補充一個問題。
本文所列舉的第一個案子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這種訴訟請求很有可能是要被法院駁回的。
注意,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援,必須要審查其請求是建立在何種法律關係之上,以及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實際履行。借名買房協議書,對於出、借名雙方來說,是一種合同關係,也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法院可以支援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等,但是不能確認房屋歸某一方所有,確認房屋的歸屬,這是物權法律關係,而非合同,因此,提了錯誤的訴訟請求,也會導致風險的來臨。
總而言之,借名買房一定要在前期準備好完整、合規的書面協議,在購房的每一個環節,包括日後的居住使用,都要注意規避好風險,保留相關證據。如果日後發生爭議,要及時透過訴訟程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注:以上文章內容僅供各位參考,如針對個案可直接私信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