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制度是文人儒士透過考試進入仕途的重要途徑,創立於隋唐,完備於宋,歷經元、明,直至清末而衰。無論是大一統的帝國,還是更迭頻繁、割據一方的政權,無論是以漢族為核心建立的王朝,還是以少數民族為核心建立的政權,一直沿用了 1300 餘年。
作為中國古代特有的選拔人才制度,科舉制為歷代統治者輸送了大量治國治世人才,其影響是古代許多制度難以望其項背的。
為適應遼朝形勢變化的需要,打牢統治根基,遼朝統治者不僅延續了以往的世選制度,還在正式而完整地吸收了中原科舉制度的基礎上,於統治集團內部吸納了大量漢族地主階級知識分子。遼政權的統治者對中華的認同,與對中原封建制度文化的重視吸收,尤其是對科舉文化的吸收有著密切的聯絡,同時,遼政權還根據自身民族特點,創立了具有獨具特色的科舉文化。
遼朝科舉制的實施
統治者的一雙“慧眼”在遼朝建立之初,對有才幹的漢人極具辯識的能力。
採取“楚才晉用”“惜才異代”的辦法——擢用眾多漢族士人為官,協同治理遼朝社會。不過,遼朝統治者選拔安邦治世之將才,未在全社會形成重科考的風尚,也就是說中原王朝科舉制度未能落地推行,這是選官體制中的一個缺憾。
直至遼太宗取得“燕雲十六州”後初創科舉制。科舉制作為遼代選官的主要途徑之一,隨著遼朝經濟形勢的變化,及遼朝封建化的需要而實行的並逐漸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 ①遼科舉的初創時期
遼太宗會同初年(938 年)始開貢舉,至遼景宗保寧八年(976 年)“詔復南京禮部貢院”,是遼朝科舉制度的初創階段。遼朝科舉制濫觴於遼太宗耶律德光會同初年。值幽雲十六州的納入版圖之際,遼朝對漢族官員的需要大增,漢族龐大的人數頃刻間在遼朝居於首位。這不論是對穩定漢族聚居區的統治還是對當地士大夫的籠絡,都提出了極大的挑戰,此時再沿用傳統的辦法顯然是行不通的了。
遼太宗根據當時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更高效地治理漢人農耕區,一改“事簡職專”的樸實官制,順應了新獲得的漢族聚居區選拔治世人才的方式,開始設立科舉制度,擴大官僚機構的統治基礎,以收漢族士人為遼朝所用。
這種選拔漢族治世人才的方式,一方面對遼朝新獲得的以漢族為主的農業經濟區具有穩定作用,另一方面消除了漢族知識分子的牴觸情緒,也為遼朝求取漢族治世人才提供了一個新的途徑,總體而言有利於遼朝社會秩序的維護。
這樣,遼朝官僚機構的水平與人才素質能夠得以提升,統治者文治武功的成就也於此有了展示的機會。遼初科舉制度沿襲唐朝科舉取士之法,具有明顯之地域性特徵與非制度化特徵。
就地域而言,遼初推行的科舉制度,面向的是以漢族聚居為主的南京地區。在所知的遼初進士中,只見南京及第進士,而不見上京、西京、中京、東京等地區的及第進士,這雖然不足以說明遼初施行的科舉考試只限於南京地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南京地區在遼朝科舉取士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此外,從景宗保寧八年(976 年)十二月戊午“詔南京復禮部貢院”的記載來看,景宗把科舉制度化是從南京開始,直到聖宗統和六年(988 年)“詔開貢舉”以後,科舉制度才於全國範圍內得到推廣與施行。那麼,遼初所推行的科舉制度以南京地區漢族士人為物件,範圍僅限於遼朝南京地區,這一點明顯的地域性特徵,可以說是勿庸置疑的了。
就制度規範性言之,遼初推行科舉取士活動並未形成制度化,沒有固定的時間以及常設機構,有隨意設定之傾向。
- ②遼科舉的發展
完善從遼景宗保寧八年(976 年)“詔復南京禮部貢院”,直至遼天祚皇帝天慶八年(1118 年)舉行最後一次科舉取士,此段時期是遼科舉的發展完善階段。
遼朝初期管理機構並非常設機構,選派的職官“知貢舉”具有隨時可替的即時性。至遼景宗保寧八年(976 年)“詔復南京禮部貢院”,至此科舉制度在遼朝才算有了全面管理南京地區的科舉取士之事務的國家常設主管部門。遼聖宗統和六年(988 年),“詔開貢舉,放高舉一人及第”。
在遼朝,科舉制度由南京區域性地區推向全國域內進一步施展,主管科舉事務的貢院職能也就進一步擴大了範圍,南京禮部貢院也自然而然地在此期間轉變為了全國性的禮部貢院,遼朝科舉制度真正成為全國範圍的制度,並且此後幾乎每年都有開科取士的記錄,可以判定此時科舉已經制度化。
遼聖宗太平十年(1030 年)秋七月,“詔來歲行貢舉法”,使遼代科舉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自此遼朝科舉制度逐漸向趨於完善的狀態發展,直至遼天祚皇帝天慶八年(1118 年),遼朝的科舉取士活動才到了落幕階段。
遼朝科舉制有何特徵?
“遼起唐季,頗用唐進士法取人”,遼朝初期科舉取士借鑑唐朝試進士之法,自遼聖宗統起,便在此基礎上又參用了宋朝試進士的方法來取士,即所謂“聖宗統和以後,用唐宋之製取士”。但遼朝科舉制度並不是對唐宋之制全盤吸收,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又對唐宋科舉制度的某些方面根據契丹社會的具體情勢作了適時的調整,使之更加適應遼太宗時期制定的“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的“因俗而治”的基本國策。
因此,遼朝科舉制度在發展演變的過程中呈現出一種兼收唐宋之制,又帶有明顯的北方遊牧民族的民族性特徵,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①應試物件
唐宋對科舉應試物件的資格有一定限制。唐朝規定品行不端和州府小吏及工商業者,不得應舉。宋朝對應試物件資格規定更加詳盡具體且有逐漸放寬的趨勢,由此也可以看出,宋朝科舉制度較之唐朝是相當完備的。遼朝也類似於唐宋對應試物件資格有一定的限制。
如興宗重熙十九年(1050 年),“詔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舉進士”。天祚帝乾統五年(1105)“禁商賈之家應進士舉”。遼朝限制此類群體參加科舉,除了限制科舉應試人數,更是遼朝等級社會的現實反映。
遼朝都對漢人應試資格有如此限制,但是對宮分人應科舉卻不加限制,如重熙五年進士姚景行是以宮分人身份參加科舉考試,及第不足二十年,位至宰執。宮分人作為一種對領主有較強人身依附關係的屬民,能科舉入仕,乃遼朝科舉制度的特色之一。另外,遼朝在應試資格上還有一大特殊限制,契丹族以及遼北疆的各遊牧部族士人不得參加科舉取士的活動。
故而,科舉制度在遼朝面向的是漢族士人和渤海族士人,它並不適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部族士人。創立女真進士科的金世宗對遼朝禁止契丹人應舉大為不解,曾說道:“契丹文字年遠,觀其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立契丹進土科舉”,遼朝限制契丹人應舉對於文明的進步是極為不利的。遼朝科舉制度相較於唐宋,在對傳統科舉制度內容進行揚棄的基礎上又吸收了北方遊牧民族的特色,進行了新的演變,中國科舉制度的基本內容也由此而愈加豐富多彩。
- ②開考頻率
綜合文獻記載,唐代在整個科舉史上開考密度最大,幾乎年年開考。宋朝從太祖朝到仁宗朝開科時間不定,英宗治平三年(1060 年)十月六日,下詔:“今後宜每三年一開科場”。直到南宋滅亡,一直相沿未改,而且為元、明、清三代所沿襲,成為不易之制。
學者透過對遼代科舉考試次數年限的統計研究,遼聖宗統和六年(988 年)以後舉行科舉考試 52 次,認定遼代科舉考試年限雖然存在較大變化,但在不同階段卻相對比較穩定。
聖宗統和六年至聖宗統和十八年期間,基本一年一試,以仿唐朝科舉制度為主;聖宗統和十八年至聖宗太平四年,以兩年一試為主,表面上是學習宋的科舉制度,而實際上仍徘徊於唐宋科舉制度之間;聖宗太平四年至道宗大安六年,幾乎都是四年一試,具有自身特色之科舉制度,初具模型;道宗大安六年至天祚皇帝天慶八年,遼代科舉制度又有迴歸到宋朝科舉制度的趨勢,以三年一試為主。
- ③考試科目及內容
關於遼朝科舉考試,與唐宋科舉考試一樣,也有常舉與制舉之分。
唐朝常舉大要以明經、進士二科為重,其後又專重進士。就考試內容而言,隋時此兩科的主要試時務策,唐初不斷變化增加,後明經、進士兩科開始有所側重,基本精神是進士重詩賦,明經重帖經、墨義。
北宋承唐及五代之制,常科主要有進士、明經、諸科,在內容上進士科考帖經、墨義和詩賦,后王安石強調通經致用,對考試內容進行改革,廢除了詩賦、貼經、墨義取士,改為以經義、論、策取士,後又變換不定。
關於遼朝常舉科目的設定,由於史料闕如,難窺全貌。但從唯獨記錄進士科考試,尤其在《遼史》諸帝“紀”中都著重加以記錄,可知進士科在遼朝科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遼朝進士考試內容除了承唐及五代之制以詩賦為主外,又帶有鮮明的北疆遊牧民族文化特徵,獨具一格。
一般而言,策試進士的考試內容以“五經”為主,可遼朝科舉考試的賦題開始區別於唐宋科舉考試,時常出現“即興”或“時事”之賦題,如聖宗朝時,聖宗“遊獵時,曾遇二虎方逸,帝策馬馳之,發矢,連殪其二虎。又曾一箭貫三鹿。”於是,“時幽州試舉人,以‘一箭貫三鹿’為賦題”。
對於遼朝契丹族來說,遊獵是體現契丹族北疆遊牧民族文化特色和尚武騎射精神的重要方式,以“一箭貫三鹿”為賦題就是北疆遊牧民族文化特色和尚武騎射精神的外在表現形式。這說明遼朝舉進士的科舉考試在唐、五代舊制的基礎上,於內容上有所革新,民族色彩濃厚。遼朝統治者根據現實社會政治變革的需要,臨時設定考試科目,在常舉之外施行制舉,臨時設定的考試科目,即“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唐朝制舉名目繁多,達上百種,北宋制舉遠不如唐代之盛。遼朝的制舉科目包括舉才行、貢明經、茂才異等、舉才能、舉賢良等,制科選拔人才的物件包括地位卑微的官吏、及第的進士等等,它們都表明遼朝科舉帶有明顯的開放性。但有關制舉的記錄在《遼史》中寥寥無幾,說明制舉在遼朝是偶爾為之,不具長期性、制度化。與唐及北宋相比,遼朝制舉科目無疑是大大萎縮了。
- ④考試程式
唐代有解試與省試兩級。
解試是取得解送朝廷參加省試資格的考試,省試是尚書省禮部主持的對解試合格舉人的覆試,也是貢舉的最高一級考試。“省試合格,即賜及第;不合格者,則黜落之。”解試、省試兩級考試繼承了唐及五代之制,直到宋初仍舊佔據考場一席之地。
宋太祖開寶六年(973 年),增設第三級考試殿試,並正式確立了州試、省試和殿試的三級科舉考試製度。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 年),殿試後不須再經吏部考試,不復黜落,直接授官,並一直沿用至南宋末年。遼朝的科舉考試程式,前後也有一個變化過程,在遼朝初期,採取的是三級考試程式,遼朝科舉制“有鄉、府、省三試之設”。遼聖宗至興宗年間,受宋朝科舉制度的影響,遼朝科舉制度有了殿試一級,自然其科考程式也就由最初的三級隨之變為了四級。
遼朝科舉制度即使在繼承唐朝科舉制度的基礎上像宋朝那樣施行殿試取士,兼收宋朝科舉制度,相比之下也有不同之處,一是有黜落,二是它並不像宋朝那樣固定下來作為“常制”,其不確定性較大,也並未完全制度化。
- ⑤釋褐授官
唐代明經、進士及第之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還不能直接人仕做官,必須再經過吏部銓選,即“身言書判”四個標準通過後才授予官職,脫去粗布衣服,換上官服,即所謂“釋褐授官”。唐朝不少進士在“銓選試”上受挫,努力一二十年而未得一官半職者比比皆是。唐代科舉出身者初授品階是很低,其所授職事官也不高。宋初承五代後唐之制:
“進士、諸科及第之後,並由禮部貢院關送吏部南曹,試判三道,亦稱關試。關試合格,始釋褐授官”。
同時未授官先釋褐、及第即授官、授官優渥,是宋代科舉制度在釋褐授官方面與唐代的主要不同之處。遼承唐制,進士及第釋褐後,秘書省、崇文館等處,便有修文校典的校書郎、著作佐郎等的文職,同時還授有階官,品級皆相對較低,多在九品左右。但唐朝釋褐進士初授的校書郎為官職,遼朝釋褐進士初授的校書郎、著作佐郎為官秩,這一點與宋相同。校書郎或著作佐郎執掌修文或校讎典籍某一時間後均要面臨遷轉問題。
進士釋褐授官後初次遷轉主要有兩個路徑:一是派遣地方,“試職於外”,任諸州幕職官,又以軍事判官為多;二是留守朝廷,任職朝廷官員,主要任職於“令史”,多為樞密院令史,有初授官職記錄者無一例外。兩者均為低階官職。遼朝進士的此種任職方式與唐朝進士官職遷轉路徑大體相通。
漢人進士在級別較低的職能部門歷練後,可向遼代中層官員的行列遷轉,一般仍可分為兩個途徑:一是外任中層地方官,即五京副留守、節度副使等;另一類是任中央各職能部門屬官,其中尤以南樞密院各房主事、承旨最為普遍,進士漢官任職於大理寺、翰林院的也較為常見。
遼朝釋褐進士遷轉雖可分“朝職”與“外職”二途,但並無嚴格的邊界。外職的進士遷轉既有終生外職,也有依據考課,入為朝職的案例。釋褐進士或以家庭門第威望高、或以治世才能於官僚機構之中討論決策,遊刃有餘;部分釋褐進士或入職原來唯有契丹人才擔任的北面官職,或升遷至官僚機構的上層,成為參與行政決策的權臣。
在遼朝事務中的管理中,社會效益極為突出。遼朝的科舉制度是隋唐以來中國科舉史中的重要一環,它承繼隋唐而來,又對金元有著強烈的啟示作用,“繼承於唐,橫參於宋,影響於金”,是中國北方遊牧民族地區具體吸收中原王朝選拔人才制度的關鍵變革期。
從應試物件到釋褐授官等多方面來賞析遼朝的科舉制度,可以看到其兼收唐宋之制又帶有濃厚的北方遊牧民族特色,雖發展程度不及唐宋,有地域發展不平衡、限制契丹等遊牧民族參加等侷限,但它的確在提升漢人地位、完善政權人力結構、鞏固遼朝統治,促進當時北方社會文化教育事業進步上,具備不可磨滅的積極意義。契丹統治集團和民眾受其影響力和滲透力支配,遼朝的經濟、文化、民風既保留了本身的民族性,又得以迅速地以自然的姿勢貼近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