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城市就有城市管理者
讓我們一起去看看
歷史上的城市管理是怎樣的
前 世 篇
春秋戰國:監市
第一次亮相:
早在夏商周時期就有了“城管”的雛形。史書記載中最早的“城管”是春秋戰國的“監市”,城管隊員常由士兵“卒”充當。
他們作為市場的監管者,“踐於衙”,屬於衙門管理,主要任務是“理市治商”。這個時期的城市管理制度相當嚴苛。如《韓非子·內儲說》:“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
秦朝:胥吏
秦朝,城市管理的職責大體上被一分為二,由城管大隊長“司市”和城管隊員“胥吏”組成。“胥吏”主要糾察市場中的偽詐行為,主管市場治安;“司市”則負責巡查市場,糾察違規犯禁之人,緝拿市場內的盜賊。
漢朝:京兆尹
漢朝的“城管”叫“市令”,歸京兆尹(京城的市長)節制,集治安、稅收、戶籍、維護市場秩序等於一身,並定期檢查度量衡。長安以外的其他城市,則設“市長”管理市場。市場的治安,由武職“都尉”負責。
凡縣治以上的城市,都有官設的市作為交易場所,以牆垣圍住並與民居隔開,實行“坊市分開”。
唐朝:監市
唐朝的“城管”也叫“監市”,歸京兆尹節制。
唐朝的城市管理模式比較成熟,有較為詳細的城市街道管理規定,城管的執法範圍較廣,不僅要管理集市秩序,還兼有現代工商、稅務、治安等部門的職能。
《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對佔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捱打後,還得恢復原狀。
宋朝:街道司
宋朝,是中國古代商業最發達的朝代。為了更好的管理攤販,朝廷專門成立了“城管執法大隊”——街道司,並調撥500名士兵負責城管執法監察。
街道司要負責維持城市街道的衛生、整修與日常秩序、管理佔道經營商販,拆除違章建築,還要負責防火、抓小偷、維持市場秩序、平抑物價等。
宋代稱佔道經營為“侵街”,為了防止佔道經營的發生,宋代城管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商販須在自己固定的位置叫賣,不可越界經營。《清明上河圖》裡虹橋旁邊的木樁就是街道司為攤販樹立的分界線的標誌。這與現代街道畫線一樣,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
《宋刑統》“侵巷街阡陌”條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
明代:五城兵馬司
明代,城管工作交給了“五城兵馬司”,相當於北京衛戍區和北京武警總隊。主管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據《明會典》上記錄,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汙水的,“其穿牆而出汙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清朝:街道衙門
清朝設立了“獨立街道衙門”,後期由專門的“警察”來承擔部分城管的職能,主要負責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公共設施維護,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甚至誰家堵了下水道都要管。
清末的《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兩條是: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鐵鋪、石鋪、木器鋪及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什物材料,佔用官路者,應一律讓出。
今 生 篇
新中國成立後,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等。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各地開始組建專門的城市管理隊伍。
城市管理主要經過了三個階段的發展:
第一階段,城市管理的探索階段(1978—1996年);
第二階段,城市管理的改革階段(1996—2012年);
第三階段,城市管理的提升階段(2013年至今)。
現在城管的執法範圍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建設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園林綠化管理、土建渣土和建築原材料運輸管理、文明工地管理等。
一座和諧的城市
三分靠建設,七分靠管理
城市管理者在其中
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為廣大市民營造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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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花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編輯:龍儀妃 李紅麗
責編:朱宇
編校:雷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