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萬敏 12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釋出2021年第19號通報《關於華夏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了對華夏銀行消保現場檢查發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相關問題。
《通報》指出,該行存在網際網路貸款利率宣傳不規範,向“一老一小”等個人客戶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違規查詢、儲存、傳輸和使用個人客戶資訊以及違規向貸款客戶轉嫁成本等7類違法違規問題。
“華夏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時,對實際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傳低利率,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客戶實際承擔的年化綜合資金成本最高是宣傳利率的2.5倍,且產品上線以來無客戶享受最低宣傳利率。”通報稱。
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釋出,要求“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貸款機構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汽車金融公司等)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營銷時,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內部收益率,IRR),並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對於採用單利計算方法的,還需加以說明。”
此外,華夏銀行還存在以下問題:
適當性管理不規範,向個人客戶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華夏銀行向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以及65歲以上高齡客戶等“一老一小”群體銷售不適當的基金、信託產品。未對基金業務的投資者分類進行系統控制和稽核,部分初始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C1-0級)的客戶購買了R5級高風險產品。
向個人貸款客戶搭售人身意外險,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華夏銀行辦理個人貸款時,在借款人提供充足抵押的情況下,搭售“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且保險第一受益人為華夏銀行,涉及廣州、武漢、成都、廈門等4家分行。
格式合同強制客戶接受交叉銷售,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客戶透過華夏銀行信用卡網站申請辦理信用卡時,領用合約作為申請材料嵌入申請環節,合約約定客戶需同意該行向其推薦或營銷其他產品和服務,未在領用合約或以其他方式向客戶提供拒絕接受推薦營銷其他產品和服務的選擇,申請客戶必須接受上述條款方可申辦信用卡。
違規查詢、儲存、傳輸和使用個人客戶資訊,侵害消費者資訊保安權。華夏銀行未經客戶授權,以“業務營銷需要”“核對貸款資金入賬情況”以及員工異常行為排查等為由,違規查詢個人客戶儲蓄存款交易資訊。違規在公用網際網路電腦儲存以及透過網際網路郵箱向合作方傳輸姓名、身份證號、銀行賬號、信貸記錄等個人客戶資訊,存在資訊洩露風險。信用卡中心向1.99萬名已登出信用卡賬戶的客戶致電營銷保險產品,部分客戶多次明確表示拒絕來電,該行仍持續向其電話營銷。
違規向個人客戶收取費用。華夏銀行向未啟用信用卡續卡的客戶收取年費,涉及華夏精英尊尚白金卡、萬事達鈦金卡等28類信用卡。超政府定價標準向借記卡持卡人收取助農取款手續費,收費標準是政府定價標準的1.6倍,也未按規定對每月首筆取款業務免費。
違規向貸款客戶轉嫁成本。華夏銀行32家分行在向個人客戶和小微企業等發放抵押貸款時,違規轉嫁成本,由借款人承擔抵押品評估費和登記費。
《通報》指出,華夏銀行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財產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資訊保安權等基本權利,中國銀保監會已要求華夏銀行進行整改。《通報》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嚴禁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花樣翻新、問題屢查屢犯;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消保行為監管要求,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銀保監會通報指出的相關問題,我行高度重視,在檢查過程中即立查立改,針對發現問題逐項列明整改清單和具體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部門和時間進度,從快從實推進整改。目前已完成全部問題整改工作,並逐項有序落實責任追究。”華夏銀行方面回應表示,此次銀保監會通報指出的相關問題,反映出我行在致力於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金融服務過程中,仍存在不足和薄弱環節,反映出我行在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精準度、精細化不足。
華夏銀行是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20年年報顯示,報告期末其個人貸款(不含信用卡)餘額4,242.51億元,比上年末增長27.07%。2021年上半年報告期末,華夏銀行集團總資產規模達到35,176.36億元,比上年末增加 1,178.20億元,增長3.47%;貸款總額21,668.85億元,比上年末增加578.92億元,增長2.75%;存款總額18,901.06 億元,比上年末增加717.76億元,增長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