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海南省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釋出了一則不動產公告,其中顯示了8宗位於海口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依法無償收回,相關權利證書也被公告作廢了。
8宗土地中6宗是在2015年取得的,還有兩宗則是在2012和2013年取得的。
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擁有人分別為恆大地產海南有限公司、海口外灘城房地產有限公司以及新世界中國地產海口有限公司。
根據企業查詢工具的資料顯示,海口外灘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實際上是恆大房地產海南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這兩家公司在2012和2013年分別取得了一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換言之,恆大集團旗下的兩塊土地被海口無償收回了,前期的投入就這樣打了水漂。
你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其實不然,公告中還有6宗土地被收回了,原來的權利人雖然都不是恆大而是新世界中國地產海口有限公司,但實際上土地的所有者依然是恆大集團。
這是怎麼回事呢?這得從2015年的一筆股權收購說起。
2015年12月2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國恆大以及新世界發展均釋出了交易公告,新世界發展將位於海口的一個專案公司以86億元的單價出售給了中國恆大,同時還將位於廣州的專案公司(11億元)以及位於武漢的專案公司(38億元)也賣給了恆大集團。
對房地產行業有所瞭解的人應該知道專案公司其實就是為了建設某個專案而特意成立的,公司裡的主要資產為拍下的土地以及已經動工的工程專案。
新世界發展賣給恆大的三個專案公司均是如此,其中那筆86億元的股權轉讓所包含的主要資產即為上文提到的被收回的6宗土地。
這下可以確定了,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本次收回的8塊土地全部屬於恆大。
恆大損失了86億元?
看到有的報道說這次的土地被無償收回導致恆大損失了86億元,但據我估計不只這些。
當時新世界發展賣出的專案公司裡不一定只包含了這6宗土地,從當時的公告中可以看到海口專案總建築面積為200萬平方米,還有152萬平方米還未動工。
換言之,專案公司裡的地塊應該不止6塊,86億元對價買下的是公司裡的所有土地。所以被收回的6塊土地平攤下來的價格不到86億元。
不過,恆大還有其他損失。
一是另外兩塊以恆大海南地產及子公司名義拍下的土地同樣被無償收回了,這兩塊地的總價怎麼也得好幾億了、甚至上10億了吧。
二是地產公司拍下土地後往往會用去抵押貸款,每年支付的利息也是一種損失,幾年下來累計利息必然上億。
因此,恆大的實際損失應該在86億元以上,可能超過100億元。
收回土地是否合法
很多人可能會說土地都賣給了企業怎麼能無償收回呢?
講兩個問題,一是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要麼屬於國家要麼屬於集體,不存在屬於企業或者個人的情況。
企業買下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意味著到期以後土地還要還給國家。不同用途對應的使用年限不同,比如住宅用地可以使用70年、商業用地只能使用50年。
二是開發商拿到土地後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開工,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囤地或者浪費國有資源。
《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
這次收回的土地早就超過2年的動工開發期了,海口市政府無償收回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另外,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恆大必然是知道相關規定的存在的。
這時收回土地是否合理?
合法性上面沒有任何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很早就有了規定,那麼是否合理呢?
有的朋友會說恆大的8塊土地前幾年已經過了2年必須動工開發的時限,但之前卻沒有收回,這是什麼原因呢?
其實規定裡寫得很清楚了,對於超過2年沒動工開發的土地,政府可以而不是必須無償收回,這意味著政府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收回以及何時收回。
當然,趁著恆大陷入債務和現金流危機無償收回土地是不是有點牆倒眾人推的感覺?
我覺得不可以這麼認為。
企業雖然花了錢取得了土地一定時限的使用權利,但土地是國家的資源,及時動工開發能夠為當地帶來更多的就業崗位、稅收,提升經濟活力。
土地數量是有限的,原本可以建造學校、醫院等公共基礎設施,賣給了企業後是希望能夠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效益,結果空在那裡好多年,這不就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嗎?
設定2年動工期的初衷就是為了催促企業儘快按照當初拍下土地使用權時的用途開工。
以恆大目前的狀況來看根本沒有資金在海口的那8宗土地上建設專案,硬要開工的話還會產生爛尾樓等遺留問題。
為了讓資源得到更加充分地運用,這時候收回土地是合情合理的。
海口政府也要為當地的未來發展考慮,收回土地後再次拍賣給有建造能力的企業、儘快在土地上建造出專案造福當地經濟與老百姓。同時,還能夠警醒那些想著先囤地等土地價格上來後再開工賺取“炒地”收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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