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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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無論學界還是社會大眾,對“藥食同源”物質的認識有不少疑惑,即使2002年原衛生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確定了87種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且衛健委等部門於2019年又新增6種,但在“藥食同源”物質的實際應用方面,仍存在許多混亂現象。因此,今年11月10日,衛健委頒佈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對於醫療、保健品和食品等行業及其飲食健康相關專業的發展和規範,均有重要意義。
第一,明確了“食藥物質”的定義。
從學科研究的角度來說,要想研究或者明確一個事物,必須先確立其名稱、定義,框定範圍,以顯示其特殊性,這樣才能讓研究或者討論有的放矢。然而所謂“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名稱,先天就帶有不確定性。例如“山藥”,作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意味著從食品或者中藥材角度研究和應用似乎都正確。然而,這兩種學科角度的研究和應用方法等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側重“既是食品”的人會認為山藥可以隨便使用;而側重“又是中藥材”的人認為山藥應用一定要小心謹慎,要把它當成藥材來看待。其實,這種分歧有很大的原因就在於這類物質的定義不夠明確。2002年的檔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法條中解釋:“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把這類物質實際上歸屬於“食品”。然而,如前所述的87種物質中,有一些列入食品確實有些勉強。此次最新檔案中終於明確將其命名為“食藥物質”,並做出了更合理的定義,即“食藥物質是指傳統作為食品,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質。”有了這一定義,我們日常入口的物品大致就有了食品、食藥物質(是藥且常食用)、新資源食品(是藥但傳統上沒吃過)、藥物等區別,雖然其中仍然有交叉不明之處,但是定義已經較為明確,可以減少很多爭議。
第二,體現了中醫藥的特色。
在此次出臺的檔案中,我們特別注意到有一條:“毒理學評價報告:……其中,在古代醫籍中有兩部以上食療本草記載無毒性、無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種,可以只提供本條第(一)、(二)項試驗資料(即成分分析報告和衛生學檢驗報告)。”作為中醫人,筆者看到這一條非常興奮。國家一直強調要按照中醫藥自身特點發展中醫藥,國務院辦公廳在今年還印發了《關於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然而,如何讓中醫藥的特色得以發揮,這是我們在不斷探尋的方向。早在2017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實施,“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和應用方面就已經充分尊重中醫藥的特色而進行了標準的放寬。此次出臺的檔案,是對中醫藥特色和規律的又一尊重和運用的例項。所謂“(一)、(二)項試驗資料”,也就是成分分析報告和衛生學檢驗報告,不再需要提供毒理學報告和特殊風險報告。因為中醫範疇的“毒”,確實比化學的“毒性”要更寬泛。中醫認為的“毒”,廣義的就是指偏性,也就是物品性質在某個方向上較強,不夠平和;狹義“毒”,才包括食用後人體反應大、化學角度的“毒性”等。那麼反推而言,如果中醫都認為“無毒性,無服用禁忌”,說明我們的古人早已用自己的身體給我們做了試探,告訴我們這是可以長期食用的,不會對人體有毒害的,那麼此時的“毒理學報告”確實就顯得沒有必要了。
第三,明確了納入和修訂原則。
之前的規定中,關於“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的修訂,僅籠統地提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但並未明確“更新”具體該如何操作。而此次的新檔案中就明確規定了“食藥物質”的納入和修訂原則,以及修訂流程等。新檔案中規定:“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本轄區情況,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修訂或增補食藥物質目錄的建議。”這就將修訂目錄的建議權屬落到了實處。新檔案中還提到:“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公佈食藥物質目錄,對目錄實施動態管理。”對該目錄的管理和修訂權也做了規定,尤其是“動態”二字,頗有道理。古人的“服餌”養生十分盛行,也就是透過長期吃一些無毒且有養生功能的藥物來達到延年益壽的目的。在此過程中,試出了大量具有養生功效、可供長期食用而無毒副作用的藥物,遠遠不止於“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中涉及的藥物。隨著現代中藥學的發展,甚至還將不斷驗證出古人尚沒有發現的傳統藥物的新的養生功效或者新的“服餌”養生藥物。因此,採用“動態”管理,隨時對目錄進行調整,是十分科學的處理方法。
總之,此次檔案的出臺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為“藥食同源”物質規定了正式名稱,制定了管理規範,是各界期盼已久的檔案。筆者預計,一些新的學科專業和研究方向將在檔案指引下逐漸形成,而有關食品、營養、養生、保健等學科和專業,將更能獲得長足的發展。
(編輯/霍文巍 王丹曼琪)
【來源:成都中醫藥大學_媒體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