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國際心臟腫瘤學會(IC-OS)釋出共識宣告,對抗癌治療過程中五類最常見的心血管毒性事件提出了明確的定義,包括心功能異常、心衰、心肌炎、血管毒性、高血壓、心律失常/ QTc間期延長。
心功能異常和心衰
定義:與抗癌治療相關的心功能異常或心臟結構受損;可無症狀,也可有心衰臨床表現,包括典型的心衰症狀以及容量超負荷和(或)灌注不足的體徵。
根據二維超聲心動圖檢查得出的左室射血分數和相關生物標誌物,國際心臟腫瘤學會對無症狀和有症狀的抗癌相關心功能異常的不同嚴重程度進行了區分(表1)。
表1 不同嚴重程度的無症狀、有症狀抗癌治療相關心功能異常
無症狀的抗癌治療相關心功能異常 |
輕度 |
中度 |
重度 |
- |
LVEF ≥50%; 新近GLS較基線降低>15%; 和(或)心臟生物標誌物升高。 |
新近LVEF 降幅≥10%或<10%,LVEF處於40%~49%; GLS較基線降低>15%;和(或)心臟生物標誌物升高。 |
新近LVEF 降低至<40%。 |
- |
|
有症狀的抗癌治療相關心功能異常 |
輕度 |
中度 |
重度 |
極重度 |
輕度心衰症狀,無需強化治療 |
需要門診強化利尿及其他心衰治療 |
因心衰住院 |
需要正性肌力藥物支援、機械迴圈輔助或考慮心臟移植 |
心臟生物標誌物包括BNP、NT-proBNP、心肌肌鈣蛋白。
急性情況下,BNP < 100 pg/ml或NT-proBNP < 300 pg/ml可排除心衰;亞急性情況下,BNP <35 pg/ml或NT-proBNP <125 pg/ml,也可排除心衰。
心肌肌鈣蛋白超過診斷界值的第99百分位時,提示心臟受損。
許多抗癌治療可導致心功能異常,包括傳統化療(蒽環類藥物)和各種靶向藥物,例如HER2靶向藥物、某些小分子激酶抑制劑、一些特殊的蛋白酶體抑制劑。
心肌炎
定義:心肌出現毒性反應或免疫介導的炎症。
診斷: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相關心肌炎,可透過病理診斷,也可由臨床診斷。
病理診斷:心肌組織樣本光學顯微鏡檢查發現多灶性炎性細胞浸潤和明顯的心肌細胞丟失。
臨床診斷:心肌肌鈣蛋白升高(新出現或較基線明顯改變)+1條主要標準或2條次要標準,前提是透過臨床判斷排除急性冠脈綜合徵或急性感染性心肌炎。
主要標準:心臟磁共振診斷為急性心肌炎(改良Lake Louise標準)。
次要標準:
(1)臨床症狀,包括以下任意一項:乏力、肌無力、肌肉疼痛、胸痛、複視、上瞼下垂、氣短、端坐呼吸、下肢水腫、心悸、頭暈/眩暈、暈厥、心原性休克;
(2)室性心律失常和(或)新出現的傳導系統疾病;
(3)心功能(收縮功能)下降、伴或不伴區域性室壁運動異常(非應激性心肌病形式);
(4)其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尤其是肌炎、肌病、重症肌無力;
(5)心臟磁共振有陽性發現,滿足改良Lake Louise標準的部分標準。
心肌肌鈣蛋白I和肌鈣蛋白T均可用於診斷,但在合併肌炎的患者中,心肌肌鈣蛋白T可假性升高。
臨床診斷必須由心臟磁共振確定,可能的話進行心內膜活檢,注意不要延誤治療。
如果患者臨床狀況不好,在等待新一步確診檢查的同時,應立即啟動免疫抑制劑治療。
心肌炎的嚴重程度:
(1)重度:血液動力學不穩定,心衰需要無創或有創通氣,完全或高度傳導阻滯,和(或)明顯的室性心律失常。
(2)非重度(臨床表現明顯):有症狀, 但血液動力學和電穩定,可能伴LVEF下降,無重度心肌炎特徵。
(3)慢燃型(亞臨床):偶然診斷心肌炎,無任何臨床體徵或症狀;
(4)激素抵抗型:即便應用大劑量甲強龍,心肌炎無任何緩解或心肌炎加重(臨床表現加重或排除其他病因後肌鈣蛋白持續升高)。
心肌炎康復:
(1)完全康復:停用免疫抑制劑後,患者急性症狀完全緩解、生物標誌物正常、LVEF恢復,被認為達到完全康復。由於心肌纖維化,心臟磁共振檢查可能仍然會表現為延遲釓增強或T1值升高,但不能有任何急性水腫的徵象。
(2)恢復中:在免疫抑制劑用量逐漸減少的同時,患者臨床症狀、體徵、生物標誌物和影像學指標持續改善,但仍未正常。
多種抗癌治療可導致心肌炎,包括傳統的細胞毒性抗癌治療(例如阿黴素、氟尿嘧啶、環磷醯胺)、放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後者的心肌炎風險最高。
血管毒性
定義:抗癌治療誘發的血管疾病或導致原有血管疾病加重。血管毒性可能是一過性的,也可能持續存在;可有症狀,也可能無症狀。
診斷:具體診斷標準參照當前相關疾病指南或共識的標準。
無症狀的血管毒性包括:動脈粥樣硬化、血栓形成、血管反應異常。
有症狀的血管毒性包括: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心梗、急性冠脈綜合徵、慢性冠脈綜合徵、外周動脈疾病、血管痙攣性心絞痛、微血管性心絞痛、雷諾現象。
含5-氟脲嘧啶的抗癌方案,以及鉑類藥物、環磷醯胺、吉西他濱、博來黴素、長春花生物鹼、免疫調節藥物干擾素α-2 b和來那度胺、蛋白酶體抑制劑卡非佐米、mTOR抑制劑依維莫司,均有血管毒性。很多靶向藥物、放療也可能導致血管毒性。
高血壓
定義:在無其他任何高血壓病因或誘因變化的情況下,啟動抗癌治療後出現的收縮壓和(或)舒張壓升高。
診斷閾值:130/80 mmHg,即血壓≤130/80 mmHg是正常的。
治療閾值:抗癌治療前、治療中、治療完成後及癌症倖存者,如合併心血管病或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血管病風險≥10%時,血壓≥130/80 mmHg就要啟動降壓治療;其他情況,血壓≥140/90 mmHg時啟動降壓治療。
當血壓≥180/110 mmHg時,要暫停抗癌治療。
過度血壓反應(exaggerated hypertensive response):收縮壓升高>20 mmHg,或平均動脈壓升高>15 mmHg。
高血壓急症反應:血壓升到極高水平,會導致急性高血壓相關器官損害(心臟、視網膜、腦、腎臟、大血管),因此,需要立即降壓,以限制靶器官損害加劇或促進靶器官損害消退。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訊號通路抑制劑(VSPI)等新靶向藥物可導致高血壓,其他藥物包括蛋白酶體抑制劑、mTOR抑制劑、酪氨酸激酶抑制劑。
心律失常/QTc間期延長
定義:根據Fridericia公式計算得出的QTc間期>500 ms,定義為QTc間期延長。室上性和室性心律失常根據當前相關指南或共識的診斷標準來診斷。
當QTc間期延長時,應停止抗癌治療,並進行評估;可能需要減少劑量或採用替代治療。
QTc間期為480~500 ms時,抗癌治療應謹慎進行,儘量減少使用可導致QTc間期延長的其他藥物,補充電解質。
QTc間期<480 ms時,可繼續當前的抗癌治療。
當患者的臨床狀況發生變化(例如,電解質紊亂),或抗癌藥物用量調整,應重新評估QT間期。
可導致QTc間期延長的抗癌治療包括:三氧化二砷、HDAC 抑制劑、酪氨酸激酶抑制劑(尤其是凡德他尼、威羅菲尼、塞瑞替尼、吉列替尼、曲美替尼以及BCR-Abl 和 VEGF 訊號通路靶向藥物)和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 (CDK) 4–6 抑制劑(瑞博西尼)。
來源:Defining cardiovascular toxicities of cancer therapies: an International Cardio-Oncology Society (IC-OS) consensus statement. Eur Heart J, 14 Dec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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