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只是停止收新訂單,並沒有停產。針對客戶投訴的部分經銷商加價銷售的行為,我們也要求經銷商嚴格按照合同價格有序交付。”12月7日,長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安新能源”)相關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近日,長安新能源旗下奔奔E-STAR訂單延期交付和部分經銷商加價賣車的投訴在一些投訴平臺發酵。第一財經記者查詢車質網、黑貓投訴等平臺發現,今年10月、11月關於奔奔E-STAR上述問題的投訴量在車質網中共有84起;在黑貓投訴中,共能檢索到23起無法按時交付和經銷商變相加價的投訴。
一名使用者投訴說,他於今年10月16日訂購了2021款長安奔奔E-Star國民版(慢充)車型,繳納3000元訂金,經銷商承諾2個月內提車。今年11月19日,經銷商電話告知在承諾日期內無法提車,除非加價10000元訂購新推出的多彩版車型。還有一名使用者投訴說,他在今年10月份訂購了一臺奔奔E-Star,與經銷商簽訂的合同中沒有註明具體的提車時間,多次詢問都以無車為由,經銷商稱要麼付5000元購買升級服務包,要麼一直等。
“我們原本是做了新款和老款切換的生產計劃,但是最近1個月訂單突然暴增,遠遠超出了我們的生產計劃,所以終端就供不上了。”長安新能源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奔奔E-Star國民版的三個車型已經停止接受新訂單但仍在生產,當前的月產能大約在8000輛左右。針對已經下訂的客戶,該公司計劃在明年3月份以前完成所有訂單的生產工作,等待這批訂單全部生產完成後,奔奔E-Star國民版心怡款等三個車型將正式停產。
針對使用者投訴的部分經銷商加價的問題,上述人士表示,長安新能源已經向經銷商釋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已收取奔奔E-Star車系訂單溝通及交付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經銷商按照原訂單價格、車型有序交付,不能加價,將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
長安奔奔E-Star使用者“提不到車”以及部分經銷商的加價,在今年晶片短缺的行情下只是冰山一角。記者瞭解到,包括豐田、比亞迪等品牌在內的暢銷車都存在交付時間長和加價銷售的情況,部分車型的加價幅度甚至達到了數萬元不等。其中最為罕見的是長城汽車旗下的坦克300和坦克500車型,在某二手平臺上,僅僅是訂單轉讓價格最高就超過了3萬元。坦克300和尤拉好貓的提車週期接近半年。
“基本上暢銷車都存在加價的情況,不是某一個經銷商、某一個品牌的問題。”上海一家汽車經銷商投資人向記者表示。在今年11月召開車市資料說明會時,乘聯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由於經銷商普遍庫存水平偏低,交付週期拖長,終端經銷商趁機回收終端優惠售價或提高衍生品價格,以求更高的收益。
根據車質網11月份投訴統計,排名第一的是長城尤拉好貓,投訴量為557起,典型投訴問題是車輛配置的晶片與宣傳不符,以及影音系統故障。排名前十的還有吉利、華晨寶馬、奇瑞、東風日產、一汽豐田、比亞迪等品牌。上述品牌中,比亞迪也因為“提不到車”被投訴,車型是宋PLUS DM-i,上海比亞迪經銷商告訴記者,宋PLUS DM-i車型的提車週期是5個月。
豐田、雷克薩斯、寶馬、賓士、路虎等品牌的加價幅度更高。上海一名消費者上月訂購了一臺雷克薩斯ES 200,被要求加裝1.5萬元的精品。此外,寶馬進口4系敞篷、路虎衛士加價幅度通常在4~5萬元左右。北京一家豐田品牌經銷商被曝光自行列印賽那車型的宣傳單,將30.98萬元~40.58萬元的廠家指導價修改為37.98萬元~47.58萬元,價格上調了7萬元。
一些暢銷車型甚至滋生了倒賣訂單的黑色交易鏈條。在閒魚上,轉讓坦克500訂單的交易資訊不斷出現,而轉讓訂單的價格從1000元到上萬元不等。其中,訂單排在6000多號的一名使用者以8000元的價格進行了轉讓,另一名排在1萬號以內的使用者以10000元的價格進行轉讓。而一位擁有共創官名額的使用者更是給出了高達2萬元的轉讓價。
近日,長城汽車坦克300賽博版即將開啟量產交付,在閒魚上同樣出現了轉讓坦克300賽博版訂單的交易資訊,最高報價達到了3.2萬元。針對訂單倒賣情況,長城汽車坦克品牌11月底釋出《關於坦克500異常訂單的公告》,表示坦克500自預售以來有效訂單數已有2.6萬輛,但透過對網上倒賣訂單現象的調查,發現訂單系統中存在疑似200餘例多次下單的情況。
“自11月28日起,坦克500新增訂單,下訂人與實際收貨人不匹配,無法證明系直系親屬或限牌城市牌照租賃關係的訂單,則認定為無效訂單。”長城汽車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經銷商加價賣車的問題,自主品牌的投訴明顯多於合資品牌,上海一家汽車4S店總經理認為,這表明合資品牌使用者相對而言對經銷商加價行為不敏感。
“本田CR-V、豐田漢蘭達、埃爾法很多年以來一直都是加價銷售,路虎在國產之前極光的加價幅度一度超過了20萬元。今年晶片短缺加劇了供求不平衡的關係,刺激更多的經銷商回撥優惠力度或者收取裝潢費用,賺取更多的利潤。”該總經理如是說。
針對汽車經銷商加價賣車等行為,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遊雲庭向記者表示,根據《價格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汽車經銷商應當按照標價銷售汽車,如果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不按照明碼標價的價格銷售產品的則涉嫌違法,商務部出臺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但如果經銷商將車輛的價格以傳單形式印製後提供給消費者的,漲價不違法。因為汽車不是政府定價的產品,廠家的指導價也不是最終價格。
如果汽車經銷商在銷售過程中有一些虛假宣傳的行為,比如囤積貨源、故意不銷售、人為製造市場緊張等,這些行為如果被取證到,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消費者也可以根據消保法主張其虛假宣傳,要求其賠償損失。“不過,面對這些行為,作為消費者個體是很難去維權的,還是要依靠公力救濟,也就是由政府的幾個相關職能部門(包括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進行查處。”遊雲庭說。
作者:唐柳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