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刑法一類的
明星藝人在道德上有汙點,這個首先就先排除掉觸犯刑法的了,觸犯刑法就表示他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造成極其不良影響。因為明星藝人的人脈資源頗廣,保不準會利用各種人脈,再次不顧法律的威嚴進行洗白,為了進一步提高圈內人的法律意識,起到威懾作用,一旦觸犯刑罰的就必須“徹底封殺”。我想這一點應該沒有異議的吧?
這個就以今年代孕話題的鄭某為例(因為真是太敏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透過張某的錄音,瞭解到鄭某方面有提出用“墮胎”、“棄養”等方式來處置這兩孩子。明顯觸犯了我國刑法。這一類藝人的行為造成的影響危害巨大,應予徹底封殺。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一類的
還有一類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這一類明星藝人,雖然沒有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但鑑於藝人作為公眾人物,他們的一言一行在鏡頭下都會被放大,他們的行為可能還會被粉絲模仿。所以這一類藝人我覺得應該在一定年限內,限制其一切商演,拍劇,接廣告等等相關活動,並在固定年限解除後,再逐步分層放開其活動限制,也算是部分封殺吧。主要是考慮明星藝人也需要一份職業,如果在固定限制的年限解除後,還想在娛樂圈打拼,可以根據表現情況,逐一放開其演出的許可權。當然,這個實施起來可能會比較困難且繁雜。
這個比較經典的就是黃海波了,有很多人覺得黃海波應該被封殺,但也有很多人認為黃海波的行為只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並且認罪態度誠懇,應該給予機會。
還有一個個例范冰冰的偷稅漏稅,為什麼只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不用坐牢;而當年劉曉慶卻要坐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條增加了第四款 ,納稅人逃稅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是范冰冰第一次被抓到偷稅漏稅,並且願意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她五年之內再犯第二次,就不再適用於本條法律了。
而劉曉慶被查出偷稅漏稅1458.3萬被刑事拘留是在2000年,而上述修正案的時候是2002年,而劉曉慶案適用的本修正案之前的法律規定,就是沒有首次豁免權,不管你是初犯還是屢犯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劉曉慶坐了四百多天的大牢,要是她晚幾年偷稅漏稅補上可能就完事了。
所以,不要多想,沒有內幕。那范冰冰要不要退出娛樂圈呢?這個可以參考下面的論點。
純道德範疇有汙點一類的
剩下的就是純道德上有汙點的藝人了。這類要討論的不是該不該退出娛樂圈,而是還能不能在娛樂圈混,觀眾還接不接受他。比如常見的小三、劈腿,這些屬於道德範疇的。以李小璐和白百何為例,事發之後,很多網友憤怒地喊出讓她們滾出娛樂圈。
對這樣有道德汙點的明星,大家反應不一,有人說一棍子打死,堅決不能讓她復出;也有的非常寬容,認為認錯態度非常良好,積極補救的,應該給她們付出的機會。其實,反對她們復出的有不少人是仇富心理,認為她賺得太容易,出事了就該徹底封殺。但是大家別忘了,法律是嚴謹無私公正的,比如對范冰冰偷漏稅是有判罰的,她也得到了應有的處罰,任何事都應該在法律範疇內,不是憑著自己的喜好去評判,我們可以抵制她,但退不退圈就是她自己決定了。
所以,我認為,藝人道德有汙點,退不退圈,取決於他的事件對大眾的影響和他自己的決定,更有法律的判罰,而不是群起攻之,帶壞風氣。
而明星藝人,作為在鏡頭下生活的公眾人物,一舉一動都會被人放大,應該起到榜樣的作用,必須樹立公眾人物的良好形象,用優秀的藝術作品和良好的行為規範促進藝術的傳播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想盡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