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當被人下套,無緣無故得還鉅額借款呢?你還會覺得這句話有道理嗎?或許在富商之女林翠妍心裡,這句話,整整禁錮了她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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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嬌女接受父親重託,來中國開拓市場
林翠妍是咱普通人眼裡含著金鑰匙出生的天之嬌女了,她父親林昌華是印度尼西亞首屈一指的鎳礦巨頭,所擁有的鎳礦儲量,在十幾年前已經躋身全球鎳行業礦權儲量的前四位,他也被稱為印尼的僑領。作為林昌華的女兒,林翠妍先是到清華大學學習法學,後來又到英國諾丁漢大學攻讀金融碩士。在家庭、學業雙豐收的情況下,剛出社會,竟然就被人狠狠坑了。
因為她父親林昌華在2011年,打算在廈門集美杏林灣,以八千萬的價格支付兩棟商業樓的首付,打算作為公司在中國的總部。肩負起父親的囑託,還沒畢業的林翠妍來到廈門。
天不遂人意,2014年初,印尼實施新的礦業法規,對原礦出口實施禁令。這份禁令,讓林昌華的生意大受影響,一邊是即將買樓付首付,一邊是印尼生意週轉,兩邊著急的情況下,一位名叫洪仲海的神秘富商出現了,洪仲海說自己可以出借八千萬,等過一兩年把錢移回來了,再把樓贖回來就好。
沒曾想,就是這個富商,讓林翠妍接下來的幾年痛苦不堪,天天奔走在法庭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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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家千金被告上法庭,沒收到借款,但一審被判還錢
2015年,林翠妍沒想到自己被洪仲海告到法院了,要求林翠妍立即歸還3000萬欠款。洪仲海表示自己借出去8000萬,有5000萬用來買了一棟樓,這錢先不追究,就當投資了,但是剩下的三千萬,林翠妍沒有用來買樓,不合約定,所以他要把錢要回來。
聽起來似乎沒問題,可是林翠妍覺得自己太冤枉了,因為當時借錢的主體公司,一直掌握在洪仲海自己手裡,他不但擁有90%的股權,公章也在他手上,林翠妍自己僅僅是個掛名的法人。所以,這三千萬沒有用來買樓不假,可是,那錢,是一直在洪仲海自己兜裡,借款壓根不成立。
但是,2016年2月一審,判決結果是讓林翠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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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借款變6000萬,二審依舊判輸
法院判案看證據,白紙黑字的合同寫得清清楚楚,即使林翠妍叫委屈,也得拿出證據。
於是,林翠妍繼續上訴,按照國家規定,誰上訴誰舉證。林翠妍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她趕緊去銀行,要求列印公司的流水賬單,結果發現,賬上根本沒錢。根據流水賬單顯示,在2014年的4月、9月,2000萬和999.49萬的錢分別被轉走,而收款的主體,最終是洪仲海。
正式的流水單,必須加蓋銀行公章,但銀行表示只能查詢,不能出具蓋章的流水清單。因為公司的公章在洪仲海手裡,銀行不能違規辦事。林翠妍只好退而求其次,要求把清單打出來就好。作為上訴人,她還有權力把沒蓋章的流水單作為證據線索,請求法院去銀行調檔,查出那三千萬的去向。
但是,二審法官竟然說林翠妍所拉出的銀行流水,不算證據,因此沒有同意她關於查詢資金去向的申請。2017年1月22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更為令人震驚的是,本金3000萬的借款,才兩年時間,本金+利息竟然達到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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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開口要1億2千萬贖回大樓,無奈之下走上另外一條路
長期受官司影響,林翠妍無心做其他事情,林翠妍的母親覺得事情變得太複雜了,就找上洪仲海商量,提出自己贖回大樓,洪仲海開價就好了。洪仲海第一次要求8000萬,後來又開口9000萬。林翠妍母親只能答應洪仲海。但是,沒過多久,洪仲海又漲價了,開口要一億兩千萬。
不斷反悔,讓林翠妍母親覺得洪仲海根本沒誠心談判。洪仲海表示,樓在升值,肯定得按市場價來,填補這幾年他的損失。
道不同不相為謀,談判基本是破裂了。林翠妍只得繼續揹負那六千萬的鉅債,眼睜睜看著債務滾雪球一般不斷變大。
林翠妍本科是在清華讀的法學,對法律有專業知識,另外,骨子裡對法律的信心從沒動搖,所以她知道自己還有最後一條路,那就是第三巡回法庭。
第三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2016年12月28日,正式在江蘇南京掛牌成立,負責區域是江浙滬、江西、福建,按照法律程式規定,林翠妍還可以向巡回法庭提出再審申請。
當時第三巡回法庭的江必新大法官仔細研究完材料後,表示一審二審有明顯錯誤,也就是說林翠妍的再審申請順利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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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勝訴了!
2018年2月26日,在廈門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這起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再審,林翠妍和洪仲海都不知道誰會是這場審判的勝利者。
法庭爭辯的焦點,一個是洪仲海在本案中主張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具體包括債權是否已經發生和消失。二個是二審法院的審判程式是否違法。
林翠妍此時拿出了蓋了章的銀行流水單,因為之前就是吃了沒蓋章的虧,於是作為公司法人代表,來了個神操作,她去把公章掛失了,然後重新制作了一個公章,於是也順利從銀行拿到蓋章的流水單。
洪仲海說,錢往來於不同主體,跟本案無關,那個錢不是還款的錢,難道別人打的錢,也是你還的錢嗎?簡單來說,就是流水單上轉給他的錢,沒備註是還款的三千萬。不得不說,洪仲海邏輯滿分呀。
來到第二個爭論焦點,就是二審審判程式是否違法。
江必新大法官在法庭解釋,在一般情況下,因林翠妍是元華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有能力獲得公司的銀行賬戶明細,因此原審法院以元華投資公司有義務有能力向法院提交財務憑證為由,未准許林翠妍的申請,符合一般情況下的處理原則,但二審法院未能注意到民間借貸關係的特殊情形。
也就是說凡事總有萬一,不能一概而論。
合議庭經過嚴禁程式,決定對這個案子當庭宣判,因洪仲海實際掌管元華公司的印章和賬戶,在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上述款項劃轉行為依法認定為洪仲海已經收回了相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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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僅剩70多萬了,洪仲海面臨其他處罰
雖然判了,但不代表林翠妍一分債務也沒有,法院計算了根據洪仲海資金出借和收回的情況,除去林翠妍早期支付的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洪仲海對林翠妍的債權,就只有70多萬的本金及相應利息了。
“終審判決”,是林翠妍幾年來覺得最好聽的幾個字,壓在她肩上六千多萬的債務,終於輕了,她完成了一場逆襲。
洪仲海明明早就轉走了3000萬,還是去起訴,導致一審、二審錯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為妨礙民事訴訟的不法行為,於是對他處於8萬元的罰款。
據瞭解,早在2015年,我國《刑法》增設了虛假訴訟罪這個新罪名,因此洪仲海還面臨虛假訴訟的民事制裁。
此時,只能拍手稱快了!
林翠妍是受害者,鉅額借款後輕信他人,忽視了自己作為借款主體的責任和權利,給了他人可乘之機。洪仲海呢,也是忽視了法律的公平性,聰明反被聰明誤。於普通人而言,還是相信法律終究會給一個公道吧!
注:以上內容參考《今日說法》《傳奇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