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考官作為科舉作弊的主體,其所受的處罰有所不同。
考生按其作弊行徑懲治有差,考官則統一按請囑處理。科舉制度作為封建社會的選官制度,有著不可抹滅的時代特徵,對統治階級和對封建倫理制度的維護促使他本身就有著大於法理的人情,其懲治亦是如此。
懲弊物件及措施
朝鮮王朝對科舉作弊的懲處物件一般分為兩類,即考生、考官。對考生的懲治較為具體,對每一種作弊手段都有不同的懲弊方式對應,雖會受到統治者個人喜惡、身份地位的影響發生變動,但大體一致。對考官的懲治不外乎罷職、推考。
一、對考生的懲處。
考生作弊懲處依據所犯罪則的不同而不同。冒籍中的冒名為“仗一百、徒三年、永不敘用”;冒赴他鄉考試為永永停舉或直接撥去;藏匿世系,冒稱士族為給紅牌。
代作與借作懲罰類似,二者原為輕罪,如有代作,代作者“永立停舉之法”,世宗朝刑罰加重“自今舉子借他人制述者及為人制述者、中間相通者,杖一百、徒三年,永不敘用”似乎,為他人代述和受他人代述者一同並罪。
但實際情況是,朝鮮王朝尊文重儒的風氣,促使才華橫溢的代述、借述人不僅不會獲罪,而且後期還能免罪許通赴舉,得入官場。
任元濬“代述程文,以與朋友三十餘人一時同罪。既而世宗謬聞臣之虛名,召試詩賦,大加稱賞,賜書冊衣服,超授職事”原已被永永停舉,但因才華被賞識,授任官職。
幼學生代人制述,懲罰較普通儒生輕“決杖一百、徒三年,定役於律學廳直”需服役,但無需擔心永不敘用。書吏代述,則全家徙邊。
世宗之後,代述、借述懲治又變為削名、流配。“《受教輯錄》雲:‘科場借述者、代述者、帶率隨從者、不錄名濫入者、首倡作亂罷場者,朝官、生ㆍ進,邊遠充軍,永停科舉,幼學降定水軍,永停文武科。’”
可見,代述、借述的罪責是按照其所犯嚴重程度而定的,如果只是單純的代述、借述,懲戒並不嚴厲;若是科場代述、借述連同場屋作亂、違背規定者,則邊遠充軍,永停科舉。
懷挾是所有科舉考生作弊中懲處最輕的。一經發現,多為削榜、焚書。嚴重一些,以儆效尤的也只為停舉二年。
《世宗實錄》55 卷:“令中外教官及掌試之官搜檢考察,場中搜閱見露者,限二式年停舉,以正學術。”
由此可知,懷挾不僅是代價最小的作弊手段,承擔罪責也是最小的,廣泛適用於平民儒生。改書因需刪改四祖,被視為悖逆之舉,德行有虧,不堪啟用,一般處以永永停舉;若僅是偷潛入場,則處以削榜、停舉。
若如事覺抵賴,概不服從,笞四十。可見,朝鮮王朝科舉懲處條款細膩,即使是同一作弊行為,因採取方式不同,懲處也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朝鮮王朝對考生的懲處方式分為停舉(有年限)、削榜、永永停舉、杖刑、笞刑、遠配、充軍、服役八類,且懲處方式並不會因律法規定而一成不變。
二、對考官的懲處。
考官處罰輕重由其地位高低而定,地位較高、擔任重職的主考官懲罰較輕。由考場不嚴所導致的作弊,考官罷職處置;若由考官行私作弊,則先罷後推。
最嚴不過削去仕版“武科庭試時,宣傳官宋鉉則兵曹錄名,謄書冊,改書單子,訓練主簿李廷彥則錄名單子改書,行私用情,事蹟現露。
試場奸濫之罪,不可不痛治,請竝命削去仕版。”而其考場輔助人員,如:搜檢官、易書官等,因其地位較低,常由兵士、書吏擔任,處罰較重。
易書用奸者,朝官邊遠充軍。因此,地位較低的官吏如若作弊考生,一般藉由場屋混亂,考生狂妄,監管不利,行失察之罪,偷潛送考生自行刪改;親歷親勞者,甚少。
由此可知,朝鮮王朝科舉作弊,主考官員在其中佔據極大比例,其最大原因,為對作弊官員懲處力度過輕而造成的有恃無恐。
懲弊特點
朝鮮王朝對作弊官員一貫的輕刑原則和對作弊考生的差異性懲治,致使考生與考官對科舉作弊有恃無恐。作弊考生因身份不同導致的懲治異同,究其原因則是封建等級差異所帶來的統治階層特權,而封建社會賴以維持的倫理觀和統治者的人情法理也對作弊懲治產生影響。
一、階級性。
朝鮮王朝科舉作弊具有階級性特點,其作弊者、冒法許通之人,皆為權貴子弟。同樣,其懲弊措施也有階級性特點,對待不同的作弊者,朝鮮王朝科舉懲治採取不同的手段。
對於功臣之子,刑罰減輕。《世宗實錄》104 卷:“甲申/義禁府劾舉子等潛相借作之罪啟···自守亦以功臣之子,只罷其職。”
同樣是犯借作之罪,只因申允底、申允甫為功臣之孫,就比同罪之人少杖一百,流配之地是外方,而非邊疆。申自守則因其為功臣之子,只罷其職,其間差異,引人深思。
《世祖實錄》7 卷:“司憲府啟:‘視學時儒生圓點滿一百五十者···徒三年、永不敘用。’以衡文功臣之子,只命發配京畿,永不敘用”樸衡文作為功臣之子,在面對仗一百、徒三年、永不敘用的刑罰時,改為發配京畿,永不敘用。
此相對比,功臣之子和功臣之孫,並未隨著血緣關係的遠近,變通處罰輕重;並且其刑罰減輕的始終是肉體上的刑責。
由此可知,朝鮮王朝在作弊懲處上,對於功臣後代格外優待,減輕肉體刑罰。
平民則維持原判,顯示出其階級差異在刑罰前後的不同。除此之外,階級性也表現在對官員的處罰和依附於貴族兩班之人的處罰上。
官員無論是監管不嚴還是暗中行私,最重不過削去仕版;依附之人在貴族兩班的庇佑下,科舉作弊者往往能轉危為安,免遭刑處,在科舉上一再削去而赴舉重來,直至依附之人倒臺。
二、情理性。
朝鮮王朝作為封建王朝,人治大於法治,人情大於法理,律法雖在社會政治生活方方面面起到限制作用,但以國王為首的封建統治者仍擔當著國家治理的絕對權威。
科舉懲弊措施作為震懾手段,在科舉考試中佔據重要地位。封建統治階級作為封建國家的主人,其主觀觀念直接影響懲罰的輕重。
《成宗實錄》225 卷:“司憲府啟‘: 儒生尹鐵堅于徐勇元名紙潛書己之四祖姓名···認為考生德行不佳,永停赴試。前教導李君舉“改書本草,欲授易書人入門隙,事覺”本判笞四十,但為以儆效尤,坐杖八十。
統治者一念之間,便可更改原本的法定處罰,可謂情重理輕。
情理性,不僅表現在統治者的個人喜惡、考量上,還表現在對封建倫理制度的維護上。
綜上所述,朝鮮王朝科舉制度有著不可磨滅的階級性特點,作為封建統治者確立的選官制度,其本質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寒門子弟的引入不過是統治者權衡利弊的砝碼。
在選拔者和被選拔者皆為統治階級時,兩班貴族子弟佔據絕對優勢,科舉作弊與之而言,只是利益的再度協商交換,考官行私成為常態。寒門儒生在為實現自身理想,轉變身份等級的過程中也為此手段百出,作弊成風。
作弊的防懲雖是在維護科舉公平,實際上是統治者對兩班、平民階層的雙重製衡,由此其防弊政策反覆無常,統治者擅自許通赴舉便不難理解,體現了封建社會人治特點,並由此激發寒門儒生思想意識覺醒,不僅是在防弊體系中自發抵制行私,還積極建立自身勢力,形成與舊有勳貴兩班的對抗。
科舉制度在維持著內外平衡的態勢下,還對宣揚封建倫理制度進行著規定,以懲治的形式規範著社會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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