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查明認為,上海喜善公司未經趙麗穎許可,在其經營的“濟愛”產品包裝及宣傳中使用趙麗穎的肖像、姓名,並顯著標註“趙麗穎全面助力濟愛”“喜善國際與趙麗穎正式合作”等字樣,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趙麗穎為其“濟愛”品牌的產品代言人等。被告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侵犯了趙麗穎依法享有的肖像權、姓名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上海喜善公司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刪除侵權產品內容,並立即停止生產、宣傳、銷售涉嫌侵權產品;被告上海喜善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麗穎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等。
希望以後能少點這類事情。加油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