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王力宏發微博說與李靚蕾離婚,網友震驚之餘,李靚蕾又發文爆料王力宏私生活混亂,存在「招妓」、「婚內出軌」等行為;王力宏家人對她實施冷暴力,自己不停被催生,毫無地位;更稱王力宏在結婚前就轉移了自己的資產,並且要求她簽署婚前協議。
在震驚的同時,網友也深深地替哥倫比亞大學的高材生李靚蕾覺得不值。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女生,因為婚姻和家庭放棄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卻在婚姻中卻經歷瞭如此多的不堪。
我們不禁想問一句,婚姻忠誠真的的有這麼難嗎?
雖然當下的社會,出軌已經司空見慣,有人選擇原諒,認為「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其實,我們更希望大家別忘了保護自己,理性明智地對待婚姻。
因此,網友在感嘆王力宏這個瓜時也表示,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針對這一問題,法律上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總結下來就是:婚內財產協議最好,其次才是保證書、悔過書、忠誠協議。
當然以上所有都是事後的補救,小編在這裡希望大家都用不上這些辦法,願得一人,白首相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