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因《馬關條約》規定的最後一期賠款即將到期,深恐再舉外債不免為列強所挾持,決計不借洋款。根據右春坊右中允請造自強股票,籌借華款之議,擬由戶部印造“昭信股票”,發行全國各地,向官紳商民籌措款銀,以償外債。
“昭信股票”名為股票,實為債券,且又冠之以“昭信”,其中原委,從何而來,這還需從清政府發行第一次公債說起。
1894年清政府為應付甲午戰爭的軍費開支,以“息借商款”的名義發行了第一次公債,但因貪官汙吏的敲詐勒索而與勸借之意相背,僅半年之後清政府即停止發行該印票,使公債這一新鮮事物信譽掃地。
甲午戰後《馬關條約》規定中國向日本賠償空前鉅額的2億兩賠款,又加上贖回遼東半島的3000兩,而清政府當時全年的財政收入不過900萬兩左右。為了交付賠款,清政府多次向外借債,仍不敷使用,並因借債而進一步受外人控制和奴役。1898年1月底,右春坊右中允黃恩永上了一道奏請特造股票籌借華款疏,指出:
“時事孔棘,庫藏空虛,舍借款無以應急,舍外洋不得鉅款,前已種種吃虧。近聞各國爭欲抵借,其言愈甘,其患愈伏何中國臣民如此之眾,受恩如此之深,競無以借華款之策進者?”
黃恩永在奏疏中還針對因第一次發行公債收效不大而有人對此持懷疑態度說:“若謂息借商款前無成效,且有擾民之弊,逆不可行,此誠因噎廢食之說也。”他呼籲朝廷特飭戶部,“速造股票”,先按官之品級,缺之肥瘠,家道之厚薄,酌定借款之多少查照官冊分派,隨後漸及民間。股票仿效西法,每百兩為一股,每股分期收繳,還期以10年或20年為度,每年本利共還若干,預定準數,隨股票另給票據,10年則10張,平時準其轉售,臨期準抵交項“出入皆就近責成銀行票莊銀號典當代為收付,不經胥吏之手,無詐無虞,確有憑信,可售可抵,更易流通”。
黃恩永此疏入奏之後,諭批“著戶部速議具奏。”戶部當時正為賠款之事發愁,“原擬息借洋款,以應急需,乃需用愈急,息借愈難,或甫有頭緒而不免紛紜,或已立合同而終成反覆”,戶商也商議以“息借華款而補救萬一之謀,故此對黃恩永提出的發行“股票”建議力表支援。隨後戶部上奏朝廷,提出由該部“印造股票一百萬張,名曰昭信股票,頒發中外。其實當時清朝統治集團內部並未真正弄清股票為何物,只是借西方國家發行股票籌集巨資之例,簡單地認為“股票勝於銀票,故舉國信從,趨之若鶩,每得中國電報借款議成,則由銀行造票,登新聞紙出售,雖萬萬兩之多,剋期力盡,中國風氣若開,豈難漸收成效此外,還需設法使該債券獲得信譽,因為“中國集股之類,慣於失信,人皆望而畏之,即鐵路、銀行、開礦諸大端,獲利亦無把握,收效未卜何時,故信從者少。”所以不僅將該債券名為“股票”,而且還冠之以“昭信”名目,並就該債券的發行反覆闡明:“因國計自強派股,皇上昭示大信,一年見利既速且準,自非尋常股票所比,安見將來風氣之盛不如外洋?其目的無非是為了“以冀通行而昭大信。”
對黃恩永提出“先派官藉以為民倡的作法,戶部亦表示贊同,請求朝廷“降旨飾令在京王公以外,在外自將軍督撫以下,無論大小文武現任候補候選各項官員,均領票繳銀,以為商民之倡”但戶部認為黃恩永所說按官之品級分派,恐跡近抑勒,缺之肥瘠與家道之厚薄也一時難以周知,只能勸諭官紳商民量力出借。如勸諭籌借人員成效卓著,則請由朝庭給獎,“十萬以上準從優獎,五十萬以上準破格獎,以示鼓勵”由於發行“昭信股票”是應賠款之急,因此戶部特別強調,各省地方官需將發行數額隨時報部,“聽候撥還日本賠款,無論何項,不準挪移動用。”
清廷最高統治者值此之際,也別無他法籌集大宗款項,只能當即應允照行。上諭宣稱:“當此需款孔亟,該王公及將軍督撫等均受朝庭厚愛,各省紳商士民,當亦深明大義,共濟時艱。”於是“昭信股票”就這樣出臺了。
其實真正的股票含義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本而發行的證券持有者投資的股份和金額的書面憑證,是股東賴以取得股息並可作為買賣物件或抵押品的有價證券。”與此相比,“昭信股票”的實質就昭然若揭了,名為股票,實為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