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多人問我這樣的問題,自己買了恆大的房子,但是,現在恆大破產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要是恆大真的完了,交不了房子,我該怎麼辦呢?
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也是關乎民生的問題。最近,房地產行業發生了巨大的變革,風雨無期,每天都是不一樣的故事,老百姓最掛心的無非就是自己的住房問題。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都選擇的是期房,一方面是便宜,一方面是購買方便,可選擇餘地多,再一個好多期房的開發商都是大品牌,房子質量各方面有保障。老百姓的一般認知是沒有錯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選擇購買期房比選擇二手房的風險要大。縱然是大品牌有保障,但是所謂的保障也是嘴上說說,是大家口口相傳的,是表象,並沒有任何的法律方面的保障,有的只是一紙期房買賣合同而已。要知道,合同是可以違約的;一旦違約,買受人的權益又當如何保障呢?我們來分析分析:
第一、很多人考慮的是能不能退房?答案是肯定的,當然可以,一般房地產開發商所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是經過房管部門備案的標準合同,其中必然約定了出售方不能按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其中一般約定了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的條款。有了這樣的條款買受人就可以找開發商協商解除合同,如果開發商不同意解除,那麼買受人還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依法解除合同。如果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款,那麼如果開發商確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交付房屋,那麼,買受人也可以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等規定,採取法定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合同。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逾期交房、逾期辦理房產證的買受人是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賠付違約金的;
第二、很多人擔心的是退房以後,能不能拿回自己所交的房款?從一般的違約退房案例來看,退房後拿回自己所交的房款是可以的,也能確確實實地拿回。因為一般的房產開發商都是大企業,對於這樣的企業來說,拿出一兩百萬來說是沒有什麼壓力的,畢竟如果連這麼小的金額都拿不出來,那麼這個公司如何經營至今;再者,開發商一般都是出售的只是一紙合同,說白了大家都是拿錢買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交房只是合同約定的一項義務,那麼,有人退房就有人買房,有人退錢就有人交錢,所以,只要這個公司還存在,基本上退款的都可以拿到自己的房款,甚至要求賠付的違約金也不在話下。以上能拿回購房款的前提是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健康發展並存續;而今天討論的問題是在開發商已經不能健康存續,面臨破產的時候能不能拿回錢的問題。這就有必要說說了,說實話在這種情況下,能拿回購房款的機率是比較小的,更甚者,拿回的機會渺茫。因為,開發商一旦存在根本性的關乎公司生死的問題時,拿回購房款的機率幾乎為零。就拿恆大的現狀來說,該公司現在已經負債1.95萬億,可以說很難翻身了,而且,其高管大多都套現抽身,這樣一來恆大賬目上空虛,根本沒有剩餘資產了,雖然恆大高管層集體開會向公眾保證要按期交房,而且還簽訂了所謂的交房保證書;其實很多人都知道,這樣的保證毫無意義,因為保證能否兌現,需要有實際的資金的支援才行,不能只顧開空頭支票,而不顧兌現實力。 面對這樣的開發商,退房不是不可以,當然可以,而且一定能退,但是能不能拿回自己的購房款就很難說了,也許在該公司徹底倒下之前,能夠解決少數退房退款的問題,這就要看誰能跑到前面去了,實踐中就是這樣的,主張債權債務清償的案件,往往早做決斷,早起訴,早打贏官司的,往往就能佔得先機,搶先一步,把自己的損失挽回到最小。
第三、如果是想退房,而且跑到了前面,在開發商徹底倒下之前就解除了合同,而且採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而恰巧該公司賬目上還是有錢的,那麼,恭喜你,你的購房款又著落了,指定是能拿回來了。那些持觀望態度的人,等到確是不得不採取措施的時候了,發現就算合同解除,官司打贏了,對方沒有錢,目的還是落空了。那這個時候怎麼辦呢,沒辦法了,只能等著了,等該公司依法破產或者重組,公司雖然沒有了,但是地還在呢,國家不可能讓土地就這麼白白的浪費了,必然會有其他的房產公司來接替該公司來處理善後事宜,不過那就是另外的一個法律關係了,那麼相應的等待的時間也就漫長而不確定了。不論如何,我的建議是,一定要先打贏官司,拿到一紙勝訴的判決書,然後不論對方有沒有錢,先採取保全措施,這樣,萬一對方暫時有錢了,也是隻能進不能出,你就有機會挽回自己的損失了。
最後,給廣大買房者提個醒,當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極有可能受到侵害,或者能夠透過一定方式預見自己的權益將受到侵害的,一定要儘早的採取措施進行干預,防範於未然,亡羊補牢,則為時已晚;預防比治療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