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宣傳科學無神論,從9月10日起,我們將連載李申的專著《中國無神論史》。李申,1946年4月出生,河南孟津縣人。1969年畢業於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原子物理系;1986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世界宗教研究系,獲哲學博士學位;2000年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儒教研究室主任。2002年轉任上海師範大學哲學系教授。現任中國無神論學會顧問、國際儒學聯合會顧問、中國反邪教協會副會長。
第十三章 明清時代的無神論
尾聲:中國古代神祇信仰的餘波
辛亥革命後建立的共和國,不祭天,也不祭孔。北京城裡的天壇、地壇、日壇、月壇等被廢了;各地的孔廟也陸續被廢或改作他用了。然而天地孔聖之外,還有各種各樣大量的神廟、神壇。這些神廟神壇,有的是過去的政府也不承認的 “淫祀”,有的是清朝政府承認的正祀。比如各地的社稷壇、風雨雷神祭壇,還有祭祀關帝、即關羽的等古代所謂英雄義士的廟宇,祭祀五嶽、四瀆等山神、水神的廟宇。這些神壇、廟宇由於突然失去了國家的信仰和維護,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
新的共和國政府基於自己的立國思想,也鑑於康有為等人物企圖復辟封建制度、並同時復辟儒教給國家帶來的混亂和災難,在鎮壓政治復辟活動的同時,也乾脆宣佈,儒教不是宗教,從而釜底抽薪地除掉了企圖復辟儒教的思想基礎,並且把過去與儒教有關的神祇信仰幾乎是統統稱為“封建迷信”。既然是封建迷信,也就是過去所說的“淫祀”,因而不僅不再允許民眾祭祀,而且民眾自發地祭祀這些神祇的活動,也常常遭到限制甚至阻撓。
然而這些神壇或者神廟,過去許多就是由當地民眾或依禮、或違制進行祭祀的。祭祀這些神祇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創造或者從事與這些物質條件有關的工作,比如製造或販賣香燭等,乃是一部分民眾的職業和謀生手段。取消了對這些傳統神祇的祭祀,許多民眾的生活就暫時成了問題。而由此引發的民眾群體鬧事事件,也時有發生。
1930年3月,由行政院長譚延闓簽署的反對鬼神迷信的檔案,附有《取締經營迷信物品辦法》,要求各省市縣政府督促公安局長和工商團體,遵照執行。被取締的迷信物品經營者,包括經營錫泊、紙炮、冥鏹、黃表、符籙、紙馬像生及一切冥器。
檔案發出不到一個月,浙江省政府就上書國民政府,說浙江省從事此類職業的,有數百萬人。近年以來,工商凋蔽,失業人數本來就多,再加上這數百萬人,不知如何處置才好。其中單是不許燒紙一項,已經使五十萬人失業,影響社會安寧,云云。上海、紹興等地也陸續反映此類情況,於是由行政院長譚延闓簽署檔案,對這個辦法暫緩執行。
《取締經營迷信物品辦法》發出不久,國民黨中央遂向各級黨部釋出了一個在各省調查研究基礎上起草的《神祇存廢標準》,對清朝政府遺留的各種神廟、神壇,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作為各地處置這些傳統神壇、神廟的法律根據。
該《標準》指出,神祇的產生,是由於“太古民智未開”。曾經有一段“民神雜糅”時期,可見“迷信之深”。但當時有所謂“春官”一職,秩序尚佳,“不若後世淫祀之風靡也。”
也就是說,在《標準》作者看來,中國自周代以後,神祇信仰的眾多,是超出規範的。
《標準》在《淫祠之盛行》一節,指出中國古代淫祠盛行的原因,一是“陰陽之說盛行”,以致“方士輩出”;二是佛教輪迴之說,“深中人心”;三是道教託名老子,卻從事符籙燒煉。以致“邪說橫流”,風俗日壞。
接著,《標準》歷數古代反對淫祠的明智人士。他們有:西門豹、貢禹、匡衡、第五倫、應劭、狄仁傑、後周世宗、宋代的李惟清、蔣靜、陳希亮、夏竦,明代的嶽貢、蔣清泉,清代的湯斌。此外還有宋徽宗政和元年詔毀淫祠1038所。明代嘉靖年間詔令廢除淫祠。在《標準》作者看來,這些人,都是古代破除迷信的英雄;這些事,也都是有益於世道人心的正確的事。
以上所論,可算是《標準》的序言。這個序言,是說我國古代神祇信仰狀況的扼要總結,也是一個無神論的宣言。它宣佈,新的共和國政府,不再信仰任何神祇,並且要對以往的神祇,進行一次清理。
為了說明哪些神祇信仰應該儲存,哪些應該廢棄,《標準》把古代的神祇分為四類:
第一是“先哲類”。被稱為“先哲”的神祠,應符合以下四條標準:一,對民族發展確有功勳者;二,對於學術有所發明,利普人群者;三,對於國家社會人民有捍衛禦侮、興利除弊之事蹟者;四,忠烈孝義、足為人類矜式者。這四條,大體上 ,是春秋時魯國賢人展禽所說、先載入《國語》、後載入《禮記》的古代國家祀以為神的基本原則的延續和發揮。《標準》所載,中國古代被列入“先哲”的人物,共有十二個。他們是:
伏羲、神農、黃帝、嫘祖、倉頡、后稷、大禹、孔子、孟子、公輸般、岳飛、關羽。
《標準》認為,這類神祠,是應該儲存而不廢棄的。不同的是,在古代國家,此類人物就是國家祭祀的公神。在新的共和國,只是把他們作為國家民族應該紀念的英雄、先哲。
第二是“宗教類”。《標準》認為佛教、道教是多神教,回教和耶教是一神教。道教中,列出了老子、元始天尊、三官、天師、王靈官、呂祖等神祠。
《標準》認為,新的共和國是“以黨治國”,依國民黨黨綱,人民有信仰的“絕對自由”。所以對於宗教性質的神祠,應一律儲存。同時《標準》也指出:“流俗假宗教之名,附會偽託之神,與淫祠同在取締之列。”其假借、偽託的例子有:
一,崇拜偶像之佛,不符合佛教本來宗旨;人死之後,請僧人唸經超度,“尤屬不經”;二,道教中,應信仰老子《道德經》。“其以服鉺修煉、或符籙禁咒蠱世惑人者”,應一律取締。人死之後,請道士唸經,和請僧人一樣,“尤為無稽”。因此,也在取締之列。
第三是“古神類”。有日月星辰,有山川土地,還有風雲露雷之神等等。
《標準》認為,這些神,在古代,多認為是“可祀之神”。而且“明清以來,載入祀典”。但以“現代潮流考之”,“均無存在價值”。也就是說,應該全部取締。
這一類神祠中,最重要的,其實是祭祀天地的天壇、地壇。《標準》在序言中,一開始就指出,“無論古今中外,莫不祀天”。我國古代,黃帝開始,就祭祀上帝,以後則天子祭天。而古代神祠可考者,就有“天地神祇”。然而在“存廢標準”中,卻沒有提到天地。當是因為《標準》釋出時,北京的天壇、地壇已經廢棄,開闢成了公園。
此外《標準》還有一條說得不夠準確,那就是“明清以來”,才載入祀典。因為只要稍微查一查“二十四史”,每一部史書都可以說明,這些神祇,是從古以來,就是中國古代國家祭祀的、載入祀典的神祠。
第四是“淫祠類”。開列的淫祠,有張仙、送子娘娘、宋江、時遷、二郎、狐仙等等,不過是舉例而己。這類神祠,過去都常被取締,現在更不能保留。
最後,《標準》要求改革“祀神禮儀”。取消“燒香、跪拜、冥鏹、牲醴等舊節”,其他“進香朝山”、“抽箋禮懺”、“設道場、放焰口”等“陋俗”,“尤應特別禁止”。
這個《標準》所說第一、第三、第四類神祇,在中國古代,就屬於我們所說的儒教神祇系統。據此前二百年左右由清朝政府編成的《古今圖書整合》,可知當時每個府州縣內,儒教的神祠,大體是佛、道二教神祠數量的二倍。現在,這些神祠絕大部分被廢棄了,相應的神祇自然也不再被人祭祀。而依《標準》所說,其實古代這些神祇信仰,都是迷信,是危害人心的東西:
我國古代祀神,如“禋於六宗”,望于山川,燔柴以祀天,沉圭以祀河,其禮節儀式,均甚簡單。後世惑於邀福免禍之說,變本加厲,媚神之術,無所不至,以致迷信之風日熾,人心陷溺,幾不可救。在神權或君權時代,襲人同獸爭、人同天爭之餘毒,是野心家所利用,以迷惑民眾,猶為賢者所不取;
今則不僅神權已成過去之名詞,即君權已為世人所詬病,我最優秀之神農華胄,若猶日日乞靈於泥塑木雕之前,以錮蔽其聰明,貽笑於世界,而欲與列強爭最後之勝利,謀民族永久之生存,抑亦難矣。……
於是,《標準》認為,不僅天地山川等祭祀要加以取締,即使崇拜先哲,“亦重在欽仰其人格”,也就是說,也不再當做神祇加以祭祀。
因此,這個《神祠存廢標準》,是一篇在中國傳統儒教葬禮上的祭文,也是一篇從總體上否定古代所有神祇的無神論宣言。
總結:中國古代無神論的內容或成就
一、 明確反對巫術,並不斷同巫術,包括新興的巫術做鬥爭。
二、廢除國家祀典以外的淫祀,拆毀國家祀典以外的淫祠。
三、認識到某些鬼神或神祇現象是虛妄。
四、 認識到某些事神方式的荒唐。
但總體上,未能脫離有神論的大環境。這也是一切古代無神論的基本特徵。徹底的無神論思想,是十七八世紀以後,在近代科學發展情況下的產物。
李申——寫於2015年8月底至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