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圓圈正義
01
這本《圓圈正義》,大致是說,我們的法治體系,理論上來說是一個標準的圓圈,法治工作者,要按照這個標準開展工作,公安要按照法律程式來進行偵查,檢察官要依法提起公訴,法官要依法審判,而我們作為律師,當然也要依法進行辯護。
但司法實踐與理論並不是完全同步的,理想是美好的,但現實卻很殘酷。於是作者寫下這本書,期望自己能做一個勇敢的人,堅守住正義的圓圈。
我對於這本書的想法就是,我也要做一個勇敢的法律人。
我們每個人,都期望自己是勇敢的,不是怯懦的,是堅守正義的,不是黑白不分的。不管我們面對的是什麼,都要以不卑不亢的態度來對待事情。
勇敢看似很簡單,實則非常困難。
02
羅翔老師在書中提到,他曾經遇到過很多無罪案件,但都沒有勇氣去幫別人當庭辯護,而大多是在幕後出謀劃策。究其原因,就是因為膽怯,沒有勇氣。他坦白說,自己辦理的大多數刑事案件,似乎都選擇了妥協。
妥協之後,事情可能解決了,對方高興了,可你自己卻很難過,也很為難。因為你一直堅守的正義,在這一刻被打破了。接著你要花時間花精力來構建新的信念,去鞏固你的正義感,堅持自己的價值觀。當有一天,你堅持不下去,徹底放棄正義的時候,你就變成了你自己討厭的樣子。
中國的司法現狀,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辯護人的妥協行為。因為法院一旦做出無罪判決,將會直接導致辦案機關承擔一定責任,甚至連辦案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也會受到責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機關內部,每年都有各種各樣的考評指標,對辦案人員的刑事破案率、批捕率、無罪判決率、撤訴率等都有考核要求。有些案件的判決,甚至會摻雜著某些其他因素。
於是司法機關不能純粹地辦理案件,眾多的因素導致辦案人員不敢或者不能去做一個完全符合正義的決定。因此,他們也變成了不勇敢的人。
在2018年,最高院公佈了一組全國法院依法懲治刑事犯罪的資料,審結一審刑事案件548.9萬件,判處罪犯607萬,僅對2943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無罪判決率僅為萬分之八,如此低的無罪判決是全世界罕見的。
作者說他曾經辦理的一起案件,他做無罪辯護,因為正好是他擅長的領域,他也像其他律師一樣,向法官提交了許多材料,包括他本人撰寫的有關該問題的專著及很多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法官也表示會好好研究一下。但當他問法官是否可以撤訴結案時,法官卻直接了當地說沒法撤訴。
他能夠理解法官也有難處,他說沒辦法撤,言外之意是雖然應該撤訴,但沒辦法做到。因為按照當地的考評指標規定,已經起訴的案件即便撤訴也要按照無罪案件來統計,而這個案件恰巧是領導掛名辦理的,所以為了不影響領導的前途,只能犧牲被告人的利益。
刑事訴訟法要求訴訟活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人們對事實的理解往往存在分歧。所謂客觀事實,是指實際發生過的案件事實,而法律事實是指司法機關在訴訟程式中認定的案件事實,也就是透過證據來再現和還原的事實。司法實踐中,審判者大多以客觀事實來審理案件,即便認定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並不充分時,他們仍然會比較保守地對案件進行判決,因此辯護人在遭受經常性的打擊後,會變得不勇敢。
03
最後作者在書中說,每當他遇到一個堅持無罪的當事人,即便內心認同他的辯解,但依然會讓他慎重考慮認罪換輕判的建議。因為當事人可能清楚,當下的法治環境,做無罪辯護成功的可能性僅僅是為萬分之八。
如果對方仍然堅持自己是無罪的,他會盡平生所學,不負對方所託去據理力爭,當然像他這樣一個有影響力的刑法學家,也無法左右法院的判決,更何況我們這些普羅大眾。他不知道這種妥協是不是在損害法治的尊嚴。但是,他深知自己沒有資格用他人的勇敢去換取自己所期待的法治進步。
無論多麼崇高的抽象理念,到了現實生活,也會大大縮水。因此,我們都不要在自己的堅守上附加任何不著邊際的價值,也不能讓他人成為我們的堅持信念的犧牲品。我們只能期待自己有勇氣去踐行我們的法治信念。
最後,若命運之手將我們推向特殊的時刻,願我們能像我們期待中那般勇敢。
作者:王燦,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