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是一塊“燙手山芋”,評價它是一件兩難的課題。人們需要在瞭解其背景的前提下認識它,而後才能給出合適的判斷。好的動機有時能引起壞的結果,宗教裁判所正代表了這種遺憾。
一、宗教裁判所是洪水猛獸嗎?
提到宗教裁判所,我們首先想到的畫面大概是這樣的:充滿智慧和理性的科學家被囚禁在密室中,負責審判的僧侶手拿皮鞭向其施壓,甚至殘忍地使用肉刑逼迫其就範。抑或是研究化學的鍊金術師、對靈界好奇的巫師被教會緝拿,他們不僅要在肉體上飽受折磨,而且要在精神上被僧侶制服。在教會的鼓吹下,最終全社會都對任何信仰之外的見解充滿恐懼。可是,這真的是宗教裁判所的本來面貌嗎?
人們的懷疑日復一日從未停息,對於中世紀教會的誤解和批評也隨之而來。但直到1998年教會公開了中世紀宗教裁判所的相關檔案後,人們的思想終於有所改觀。學者們開始注意到,往昔被認為夾雜著酷刑和暴力的“宗教裁判”並沒有那麼恐怖。教會對於異見思想者的勸導居多,而真正動用死刑、肉刑的則少之又少。理解宗教裁判所,要結合中世紀的背景分析。假如脫離了歷史語境,我們同樣可能對宗教裁判所產生“錯謬的誤判”。
二、“宗教裁判”的起源與發展
宗教裁判所是為異端而設立的。自11、12世紀開始,中世紀的城市中就興起了一種平民百姓自主解釋《聖經》的風潮。起初,教會對這樣的行為給予指引和幫助。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自我意識的膨脹,人與人之間的經濟交往使傳統的宗教觀點漸趨沒落,教會宣揚的一些信條開始被人用新方式加以解釋,這樣的行為開始被教會稱為“民眾運動”或“大眾異端”。“異端”(heterodoxy)在一開始的含義就是“各種混雜信念的結合”,並無直接的貶義。
當然,老百姓因各種理由從教會中走出,這並不意味著教會不存在問題。當時的教會無法繼續收穫民心,其重要原因有二。一是神職人員的腐化墮落激起大眾不滿,一些提倡禁慾修行的市民反對貴族任教,提倡建立“廉儉教會”。但這樣的做法大多被認為是違抗了天主的權威,因此常受到壓制;二是隨著教宗權威日盛,教會的管轄範圍開始涉及世俗世界。在與俗界的接觸中,教會對人的限制越來越大,激發了百姓的不滿。
教會為了糾正社會中出現的異見思想,開始採取一些較為規則的審判方式。這種審判過程自身也經歷了不斷髮展和演變,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審判規則與審理過程是不同的,對待異端分子的嚴苛程度也會根據其性質有所改變。宗教裁判所的建立時間並沒有統一的規劃,只有一個模糊的起點。一般而言,教會史學者普遍將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231年決議,多明我會教徒正式創立的宗教法庭視為宗教裁判所的開端。
其實,抨擊異端的行為很早就已出現,這在早期教父同聖徒的教義爭論中可以看到。奧利金、金嘴約翰和哲羅姆等人是早期教父中著名的“異端之錘”,他們透過對異端信仰的辯駁建立起自己的神學體系,可以說是最早的異端裁判。到東羅馬帝國時代,隨著基督教作為帝國的國教,教宗和羅馬皇帝開始組織天主教與東正教世界的大公會議,“教義問答”環節是其中最基本的內容。各地方主教會提交各地信仰狀況,信眾們常常聚在一起討論如何幫助老百姓歸信改正,其中就提出過建立裁判機構的設想。
到了查理曼時期,成熟的日耳曼帝國將西歐重新統一在了一起,教會日漸依賴與王權的合作以發展自身。在同世俗世界的接觸中,神父們逐漸從世俗法庭、羅馬法和《舊約》審判機構中攝取營養,建立了自身的教區法庭、教會法和神職審判官。從9世紀開始,穩固的教會審判制度出現在王室和莊園之中,教會法越來越向人的世俗生活延伸。在中世紀人眼中,國王解決不了的問題要依靠教會,世俗法庭裁判不了的案件要上報教會法院。這就建立起了教會法和神職人員的權威。
從此之後,教會反對異端的活動開始有組織地建立起來。主要表現為:地方教會對異端活動更加重視,這從各教區日漸增多的“教牧記錄”中可見一斑。糾察異端的“使命”感染了上至教宗、下及群眾的人們,狂熱的宗教情感促使人們對其進行立法活動,一些出格的異端事件開始由世俗法庭加以審理。第三次拉特蘭會議對異端行為進行定性、立法,這成為後世判定異端的標杆性法律文獻。一些地方領主開始對異端採取火刑的處決方法,這種行為給異端裁判製造了一個不好的開端。
三、善的天使和惡的魔鬼——宗教裁判所面面觀
雖然“宗教裁判”思想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它在不同時空所收穫的結果卻大有區別。宗教裁判所在教區建立之後,最初的權柄由各地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會在一年之中多次外出巡遊,視察各地教會的牧養工作,因此當時的宗教裁判所往往不能及時審理案件,產生了效率低下的問題。
為了解決地方需要,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231年發表《絕罰通論》,建立了直屬教宗統管的宗教裁判所。教宗向地方派駐專管審判工作的多明我會修士,支援他們以更加嚴肅的方式懲戒異端。可想而知,這些被“公派”下來的各級官員很多都不瞭解當地的情況。對於所謂“異端”的定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信仰、文化水平所決定的好惡,在處決案件時一定比當地的神甫少些溫情。
於是,在當時的德意志、法蘭西北部、朗格多克和義大利等地區都響應教宗的號召,建立了受教宗直接領導的宗教裁判所。若站在世俗的角度上看,這些裁判所在執行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觸及了私刑、罪責定性和私自審判等行為。但如果站在中世紀人的視野中看,教宗法庭的權威很大程度上是高於世俗法庭並獨立於世俗體系之外的,因此很難說它是一種“私法”。反之,宗教法很可能是當時人們心目中的“公法”。因此,它並不遭受人們的厭煩。
教宗透過裁判異端來使人避免墮入罪惡地獄的心腸固然是好的,但這也引發了不少問題。宗教裁判所雖然沒有像謠傳一般充滿著恐怖的刑罰,但的確影響了教會的聲譽。比如,當時某些地區的異端裁判允許沒收被審判人的財產,這和“糾正異端”一點也不相干。審判人還可能動用鞭笞、監禁和終身囚禁的方式限制受審判者的自由,若審判官一再勸告無果,受審判人最終還可能遭到最嚴重的“火刑”處罰。歷史上有不少宗教人士,本身也遭受過裁判所的酷刑。比如著名的神學家約翰·胡司就因為揭露了天主教會的腐敗、提出異見思想,最終被教廷判處了火刑。還有因提倡科學思想而遭受審判的哥白尼、伽利略等人。這總體來看是不人道的。
文史君說
如何評價宗教裁判所?這的確是一件棘手的問題。若以教會的愛、避免墮落等正義的出發點為線索,我們能夠看到“宗教裁判”行為的必要性,因此也能理解教廷鼓吹建立宗教裁判所的需要。但好的動機並不一定帶來好的結果,宗教裁判一旦脫離教會所宣揚的“愛的法則”,就會引發嚴重的迫害和危機,甚至威脅到教會本身的聲譽。宗教裁判所的歷史侷限就在於,它在以人的手段去處理異端行為,忘記了裁判異端的出發點是“用愛同化不信者”,因此造成了數百年來的悲劇。
參考文獻
趙盼榮:《宗教裁判所的起源和運作研究》,河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7。
吳雯雯:《宗教裁判所的糾問式司法審判程式》,《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5年12月。
(作者:浩然文史·瓷國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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