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皇宮內到底養了多少人吃飯
飯食人口與宮膳花費
世人對於明代的宮廷花費,一般的印象都是極為奢侈。
康熙二十九年 (1690),清聖祖康熙諭命內閣將明代宮中每年所用銀兩及金花、鋪墊銀 兩數目查閱上奏:明代宮內每年用金花銀九十六萬九千四百餘兩,光祿寺每年送至宮內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餘觔,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零八萬餘觔,各宮每年床帳、輿轎、花毯等項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餘兩。
這些數字到底是那一年不得而知,可能僅是明代花費最高的那一年的數字,而不是每年的平均。當然不論如何,明代宮廷的用度還是比清朝多。康熙四十八年(1709),康熙又說: “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費,可抵今一年之用。其宮中脂粉 錢四十萬兩,供應銀數百萬兩,至世祖皇帝登極,始悉除之。”
這些數字實際已無法核查,無從證實或反駁。但是,明清兩代宮中花費還牽涉到宮廷制度、主僕關係、監控體系、會計系統等的不同。
舉例來說,清人方浚師(1830~1889)曾經比較明清兩代光祿寺的廚役,他說嘉靖朝廚役至四千一百名,“觀廚役一項,人數之多如此,無怪乎萬曆以後,宮中脂粉錢開銷至四十萬兩,馬口柴、紅螺炭需用至數千萬觔也。”並說:“我朝光祿寺,一切用度,具有定製,惟御膳房屬之內務府衙門。恭讀《會典》內載:“膳房屬下庖長四名,副庖長四名,庖人五十名,廚役二十八名。又內膳房廚役 六十七名,通計不過一百五十三名。”120
這樣的比較其實並無實質意義, 因為他所講到清代數字僅是御膳房的廚役,明代的數字則包括備辦宮內 所有服役人員膳食者在內,兩者的統計原則並不相同。而且,帝國初創 通常較為節儉,越往末葉則越奢靡,故以晚明同清初相比,也有其不相稱之處。
不過明代帝王對於宮膳花費之多確實也感到奇怪。
三十七年 (1558),明世宗曾對光祿寺歲用銀三十六萬兩,覺得相當不解,認為當中定有貪瀆,乃諭問內閣:“即今兩宮大分盡省,妃嬪僅十餘,宮中罷宴設二十年矣。朕所日用膳品悉下料,無堪御者。十壇供品,不當一次茶飯。朕不省此三十餘萬,安所用也?靡費滋廣,當由侵欺者多。”
大學士嚴嵩回話提到:光祿寺除米豆果品油糖等項由各處徵取本色之外,每歲定額銀二十四萬兩,早期該寺歲用不過十二、三萬兩,每年積有餘銀。後來年年加添,至嘉靖三十二、三年,增至四十萬兩,近年稍微減少,也將近三十六萬兩。這當中冒費之弊多端,而其大者有四
1) “傳取錢糧,原無印記,止憑手票取討,莫敢問其真偽”;
2)“內 外各衙門,關支酒飯,或一人而支數分者,或其事已完,而酒飯尚支者”;
3)“門禁不嚴,下人侵盜無筭”;
4)“每歲增買磁器數多”。當前只要諭命光祿寺將每年歲用之數、冒濫之件明白開具回奏,通通加以改正,則弊端可以革除,而費用亦可省下。
既而光祿寺卿盧宗哲等,將一年之中費用支出款項開具冊籍上奏,竟將由御前銀兩支出的“上分青膳”及“皇壇齋事供品”二項,也列入光祿寺的費用。世宗看了之後大怒,認為當中隱弊昭然若揭,乃叫內閣傳話下去,要光祿寺今後將逐日開支,每月上揭帖進覽。
由此事看來,明代有關於尚膳監支領光祿寺食材、佐料的法規,與相關的御史稽核辦法, 可謂設想周到,只是後來在運作上出現停擺或脫序,因此弊端百出。整體而言,明代宮膳花費之高,問題應在於宦官的舞弊、官員的浮報與 冗役太多。其中,宦官的因素又最為重大。
以上所談及者,為光祿寺整個機構的開支,若就其中宮膳的部分來說,現在僅有最完整的記載,乃是張鼐《寶日堂雜鈔》所抄錄的萬曆三十九年正月的光祿寺月折。這一月折記載了宮中相關成員的膳食品項、 用量及其花費,據此可此考察明代宮膳的飯食人口與經費支出數額。
飯食人員
明代宮膳所供應的飯食人口甚多,從《寶日堂雜鈔》所錄帳目之內容來看,明代的宮膳除了供應皇帝及皇室成員,如太后、皇后、貴妃、 妃、嬪、長公主、太子、太子妃、諸王、諸王妃、皇孫等之外,也及於在宮內應役的官女、婆婆及大小宦官。
在該資料中,這方面記載甚多, 茲舉三例
1)“翊坤宮婆婆於景科女、田仁女、田德女、王鎮女、 趙臣女、張蓮花、尹梅女、田迎壽、楊鉞女等,共二百三十一分。”
2) “養心殿等宮,景仁宮等宮,聖哲殿等處,怡神殿等處,隆德齋人役, 樂志齋人役,玉芳軒人役,管事牌子等;御前答應執事、答應人等;暖 閣答應宮女,常報更時人役,常報更時宮女;暖閣外地方等役,牌子等 役;養心後殿等人役,隨駕聽抯人役;御前詣膳人役,茶房宮女;涵春 室等五處,涵春室答應,答應宋桂花等,各執事田仁女等,湯鞢、酒鞢 共一百四十桌。”
3)“慈寧宮御前,常在趙壽女等,學經宋玉鶴等; 慈慶宮皇太子等,常在趙重金等,答應張炳等;司禮監魏伸等,幹清宮 掌事人等,牌子谷朝等,請小轎王臣等,拏馬錢朝用等,兩班管庫人等, 萬壽寺王忠等,聖濟殿提督劉進等,皇史宬官張佃等,宮後苑張儒等,御藥房梁安等,御茶房魏學賢等,讀書太監成敬等,藥房近侍人等,學醫魏忠等,醫士王椿等三十名,賞近侍馬清等,養鷹王奉,常在錢舍女等,玉熙宮童敬等,指揮等官;慈寧宮管事人等,太監蘇朝等,西門太監陳恩等,內牌子張陽女等,劉端等,禮儀房石光等,隆德殿李升等, 教習提督崔文升,御前常在宮女等,兩司房黃佩等,搜檢盧壽等,延慶 長公主小姐,聖醫書堂楊吉祥等,常在龔朝女,承運庫掌印孫順,共湯飯一百七十九桌。“
另外,在紫禁城辦公的文官、雜職官及來朝貢者,也都供應膳食。 《寶日堂雜鈔》就記載了內閣、光祿寺堂上並廳署官及四門校尉、六科、尚寶司、中書科官、文華殿管事官並官匠等、教習官、武英殿官、畫官、 聽事官、浣衣局官、御藥房官、譯字官、誥敕房官、翰林院官、起居輪流官、常川編纂官、謄錄官、清理軍職貼黃兵部主事、補造武官寶簿兵部主事等,以及養獅子哆思麻、泰寧衛夷人升閤兒等、夷人龐迪峨等人的膳食費用。124
在這些飯食人口之中,紫禁城辦公的文武官員數字不大,主要還是宮女與內侍。因此,宦官、宮女人數的多寡,與宮膳的花費有直接關連。
根據清人記述,一般認為明代宦官、宮女的數字極為龐大。康熙四十八 年(1709),康熙皇帝曾與大臣們談到:“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內監至十萬人,飯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125康熙六十一年(1722),康熙在千叟宴後,又與漢大臣們言道:“明時宮監多至數萬人,宮女至二 萬餘人。”126這兩則資料有其前後彼此矛盾之處,前者雲:“宮女至九千人,內監至十萬人”,後者則說:“明時宮監多至數萬人,宮女至二萬餘人”。事實上,宦官有數萬人還可以接受,數字達十萬則恐怕太誇大了。
明代早期,宦官的來源主要為收用邊族子弟、藩屬進貢幼童、收閹 罪犯家屬,每次選入人數不多,最多千餘人。至明中葉以後,由於自宮求用的淨身男子日多,情況才有所改變。明代前期,對於這樣的男子,通常以其違犯“不孝“之罪,非但不予收用,甚且充軍邊陲。至弘治五年(1492),將二千二百四十六名自宮者發充南海子為淨軍,一千零五十名傳送戶部為海戶,才將其納入市場供需來考慮,但這還不算是正式選用。正德元年(1506),武宗下令從南海子的海戶、淨軍中選一千餘人入宮,正式開了選用自宮者入宮的例子。
自此以後,朝廷在特定年份又選入了為數不等的淨身男子(參見表二)。
表二:明中葉以後收取淨身男子人數
年 份(西元) 人 數
弘治五年(1492) 3,296
正德元年(1506) 1,000
正德十一年(1516) 3,468
嘉靖十五年(1536) 8,446
萬曆元年(1573) 3,250
萬曆六年(1578) 3,570
萬曆十六年(1588) 2,000
萬曆二十九年(1601) 4,500
泰昌元年(1620) 4,700
天啟三年(1623) 2,500
通計神宗朝選入的宦官總數為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名,熹宗朝共收了七千二百名。至於崇禎朝,據說三次選用,“數增萬人”。127
然而,即使將神宗朝以來所收用者,不計其是否 歿去,合計亦僅三萬零五百二十名,何來十萬之數?
另外,嘉靖八年 (1529),司禮監呈報當時太監衙門各內官、長隨、內使、小火者、淨 軍等,通計共一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員。128至嘉靖十五年(1536),禮部撥了新選入的自宮男子三千四百五十五名至內府供役,129假設嘉靖八年 以後大小宦官無人過世,再加上這一年撥入內府供役者,合計為一萬六千零九十九人。大致上,明代在內廷走動的宦官應在二萬以內。
至於明季宮女數,九千人是有可能,但二萬人則過於誇大。有關於明代選用宮女之記載,雖不如選用淨身人詳細,然明代各帝選用女官及宮女,除世宗次數較多,計九次選入三千餘人之外,其它各朝所載不多。
依照慣例,除少數特例之外,明代採選秀女每次均在三百人以下。130據隆慶元年(1567)御史凌儒疏稱:“先帝選取宮人,所積不下數千餘人。”131 又同年光祿寺少卿李鍵奏言:嘉靖四十三年(1564)九月間,給宮人膳食二千五百七十五分,至隆慶元年二月前扣減十分,三月內扣三百餘分,四月內又扣七百餘分,尚餘一千五百餘分,132即宮女尚有一千五百餘名。此為隆慶初年宮女之數。萬曆朝採選民間淑女,扣除為了選後及為諸子選妃之外,其純為選取宮女者,見於《實錄》者僅一次,收了三百人。天啟年間,亦僅在天啟元年(1621)為選後而下詔採選淑女。至 于思宗朝,在崇禎初年,宮女均是令戚臣買進。133而在崇禎十五年 (1642),思宗曾欲選擇淑女以充九嬪,旋因官員諫止而作罷。134換言之,晚明採選宮女的次數並不是太多。倘若晚明宮女至二萬人,則採選至少要幾十次。次數如此之多,《實錄》必當有所記載,野史亦應述及, 然並無此事。實際上,明代後期的宮女數並沒有康熙皇帝所說的那麼多。明季陳龍正(1585~1645)所云:“宮女動以千計,多或至萬”,135 應該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數字。
從《寶日堂雜鈔》所錄帳目來看,其身分屬皇家者,膳食均以“分”計;至於宦官、宮女人等,身分較高者以“位”、“分”計,其餘則以 “桌”計。統計宦官、宮女(含婆婆)以“位”、“分”計者,數字為六百一十八。至於以“桌”計者,則有三百六十一桌。以一桌十人計, 數字為三千六百一十人。其他,還有一些內廷雜差淨身人等,未記其分數或桌數,暫估以五千人。合計宦官、宮女,加起來不滿一萬人。若假設其他外朝的官役是二千人,宮膳所供應的人員,最多也才一萬二千 人。實際上,明代宮中的膳食人口,絕不至於高到五、六萬人或十萬人以上。
不論如何,由於明代宮膳所供給的飯食人口,包括屬於皇家奴婢的內侍、宮女、婆婆等,故其花費的數字甚大。清代由於太監、宮女員額縮小,飯食供應也不包括內務府包衣等員役,故相較之下會覺得其花費 驚人,但如果也把包衣等計入,則清代的宮廷膳食支出,恐怕也不算少。
費用方面
《大明會典》規定,光祿寺每月必須將支出帳目上呈御覽, 宮膳的費用自然也在呈報之列。張鼐《寶日堂雜鈔》所載的膳食支出, 會計帳目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支出銀一萬一千零四兩四分七釐六毫七 絲六忽二微,後一部分則為銀一千二百廿二兩七錢七釐六毫九忽九微,136 兩者合計為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六兩有餘,平均每天為四百二十一兩多。 至於為何分為兩部分,有可能前者是實際膳費,而後者乃是欽賞桌數銀 兩。此據劉若愚《酌中志》雲:
凡在御前掌印、秉筆、管事、牌子、暖閣近侍,及外之內閣、文華、 武英殿中書、畫士桌兒銀兩,鹹光祿寺職掌,用點簿關防緘封。每 月酒飯一桌,折銀十兩有奇;半桌者,五月有奇。到每月晦,照欽 賞數目,坐名頒給之。137
從這一記載可以瞭解,在御前服侍的宦官與在紫禁城內出勤的官員等, 每月會再賞給飯食銀,這些銀兩是以折桌的方式,在每個月的月底發給。由此看來,明代皇帝對於在紫禁城服勤的相關人員,是有另一番照顧與體貼,也就因為如此,其相應的開支也大。不過,平均每天四百二十一兩多這個數字,比我們所見到的一些記載要少得多。清初,王世德曾回憶說:“神宗以來,膳羞日費數千金”,138為何實際會計帳目是每日四百多兩,而筆記所言是數千兩?或許後者並未接觸到實際檔案,故每每以訛傳訛。
萬曆朝每月的宮膳花費,平均是一萬兩左右。清聖祖在康熙三十九 年(1700)談到:“明季宮中,一月用萬金有餘。”140依其所言每月一萬多兩計,則每年費用為十多萬兩,這個數字也與萬曆三十九年的數字相當。在晚明時,宮中膳食費用應該有一個定額,即一萬兩上 下。不過,清聖祖談到的費用數,應該是指萬曆至天啟的情況,而不包括崇禎朝。
在明代諸帝中,思宗以節儉著稱,據崇禎時任錦衣衛指揮之王世德 雲:“上恭勤節儉,勵精圖治”,膳饈較神宗以來,“減存百一”。141 另外,宋起鳳亦云:崇禎帝“日進常膳,樂九奏,尚食以次獻,帝概徹 去,止三奏,食列數器,三宮亦同焉。”142在崇禎初年,思宗就曾因國 家財政窘困,“罷織造,減珍羞,節儉以先天下”。143崇禎十六年(1643) 九月,還下令將宮中膳食,“日用膳品減去一半,各宮分減去十分之四, 宮女、內員桌銀減去十分之三。”144當時周皇后、田貴妃、袁貴妃亦能 曲體上意,“每膳各減半,不妄賜予。”145故崇禎朝的宮膳費用,當較神宗朝有所減省。如此一來,也就證實了筆記所記多屬誣傳或誇大。清 初,沈元欽在《秋鐙錄》中,曾記述崇禎朝宮女與其所談的宮中掌故, 當中語及崇禎之膳食雲:“宮中皆豐美,其食唯心所欲,頃刻即至,日 費三千金為例。”146若按此推算,則一個月費用達九萬兩,一年至一百 零八萬兩,似乎不太可能。宮女所說的“日費三千金為例”實系以訛傳 訛,實際上應如談遷(1594~1657)所說的:“上儉約,御膳日費三百 金。”147則崇禎年間的宮膳費用,實是每月九千兩,而非九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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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明太祖實錄》,卷 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頁 5b。此處文字有缺漏,據《明實錄校勘記》,〈太祖實錄卷 241 校勘記〉補全,參見頁 770~771。○號為個人所增。
118 《清聖祖實錄》,見《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冊 4~6,卷 144,康熙二 十九年正月己酉條,總頁 584~585。
119 《清聖祖實錄》,卷 24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癸未條,總頁 391。
120 方浚師,《蕉軒續錄》(北京:中華書局,1995,點校本),卷 1,“光祿寺廚役”
121 《明世宗實錄》,卷 467,嘉靖三十七年十二月丁未條,頁 1a~2b。
122 高儀,〈議革光祿寺積弊疏〉(隆慶元年七月十一日題),《高文端公奏議》(中央 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藏萬曆刊本),卷 8,頁 47b~49a。
123. 123 以上三例,見張鼐,《寶日堂雜鈔》,頁 862~863。
124. 124 張鼐,《寶日堂雜鈔》,頁 864~868。
125. 125 《清聖祖實錄》,卷 24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癸未條,總頁 391。
126. 126 陳元龍,《愛日堂詩集》,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幹隆間刻本)集部,冊 254,卷 20〈還朝集二〉,“千叟宴恭紀十首並序”,頁 14a~b。
127 參見邱仲麟,〈明代自宮求用現象再論〉,《淡江史學》6(1994,臺北),125~146。 表二資料來源亦同。
128 梁材,〈複議節財用疏〉,收入陳子龍等編,《皇明經世文編》,卷 102,頁 14b。 129 《明世宗實錄》,卷 188,嘉靖十五年六月壬辰條,頁 1b。
130. 130 邱仲麟,〈奔嫁殆盡:明代的選秀女謠言與社會恐慌〉(初稿)。
131. 131 見高儀,〈議放宮女疏〉,《高文端公奏議》,卷 2,頁 25b。《明穆宗實錄》,卷 9,
隆慶元年六月己酉條,頁 14b。
132. 132 見高儀,〈議革光祿寺積弊疏〉,《高文端公奏議》,卷 8,頁 53b。
133. 133 劉鑾,《五石瓠》,收於《庚辰叢編》(臺北:藝文印書館據民國 29 年排印本影印,1972),
卷 3,“令戚臣買宮女”條,頁 2b。
134. 134 光時亨,〈緩選嬪御疏〉(崇禎十五年九月),收入朱東觀輯,《(崇禎朝)奏疏》,
《四庫禁燬書叢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史部,冊 57,卷 8,頁 16a~18b。 《崇禎實錄》(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明實錄》附錄),卷 15,崇禎十五年正月戊子 條,446。按此二資料所計月份有異,待考。
135. 135 陳龍正,《幾亭全書》,收入《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冊 11~12,卷 14〈學言詳 記.政事下〉,頁 24a。
136 見張鼐,《寶日堂雜鈔》,頁 865、868。
137 劉若愚,《酌中志》,卷 16〈內府衙門職掌〉,104。
138 王世德,《崇禎遺錄》,收入《明史資料叢刊》第 5 輯(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6。 139 《明神宗實錄》,卷 60,萬曆五年三月戊子條,頁 1a。
140 《清聖祖實錄》,卷 201,康熙三十九年九月丙午條,總頁 44~42。
141 王世德,《崇禎遺錄》,6。
142 宋起鳳,《稗說》,卷 1,“明崇禎善政”條,23。
143 《崇禎長編》(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明實錄》附錄),卷 31,崇禎三年二月戊寅條,
頁 49a。
144. 144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 27〈光祿寺〉,426~427。
145. 145 宋起鳳,《稗說》,卷 4,“三宮節儉”條,124。
146 沈元欽,《秋鐙錄》,總頁 6364。
147 談遷,《棗林雜俎》,〈智集.逸典〉,“御膳”條,頁 5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