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過房屋建築手續,後來相關材料丟失了怎麼辦?一般情況下,企業所辦理的一些產權手續,在行政管理部門會有登記有備案,可以申請重新補辦或者是進行查檔,出影印件,然後蓋部門的章來彌補。
我們之前曾接待過的企業主當時企業的建築物是有證的,辦理了工程規劃許可證,透過土地租賃協議取得的土地,當時企業主的建築物建成之後,在2003至2006年段期間所在村的周圍進行了拆遷,形成了一些建築垃圾,就在企業合法加工物的周圍堆放,因為該企業是經營住宿、餐飲,茶館等,對經營環境比較注重,企業自費把這些垃圾清理了,但是清理完了以後,還是會有建築垃圾不斷堆放,所以,企業給各部門反映比如國土部門、環保部門等,各個部門給村委會提出意見,該建築垃圾當事人是出了費用的,但是考慮到一個公平原則,先把這塊土地讓給企業使用,允許當事人在建築垃圾清理完之後在該塊土地上建設構築物。
那麼這種行為當時的村委會還有幾個村代表也是開會同意,但是由於程式的瑕疵沒有形成會議記錄,只是給當事人出了一個證明,指出垃圾清理完之後,允許當事人使用該地塊。原本合法建築物後邊多少面積的土地,也允許該企業建設圍牆進行經營活動,處分權歸於當事人。但是該份證明檔案丟失了,當時村委會蓋章了,現在遇到徵收,相關部門對該企業的土地上的建築物下發了違法佔地通知書,限期拆除地上附著物決定書。
企業主申辯指出該土地上建築物是當時經過村裡允許的,相關的證據丟失了,當時開會的村代表,村委會人員,因為時間比較長等種種客觀原因造成的一些證據的缺失,確實在法律上是有風險的。
在法律上的風險分兩種情況解決,一種情況是比如前面的合法建築物,因後來的一些行為造成損害之後,透過一些付出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性,這個歷史的陳述受法律保護,可以讓現在的村民找一些村代表,雖然說在證據效率上比較弱,但是總比沒有強,所以這是一種解決方式。
另一種解決方式是法律上的保護。法律上的保護區分合法建築和無法建築。按照咱們通常說的就是有證和無證。那麼無證建築也區分是違反規劃和簡單的合法規劃,但是沒有證也會有不同的區分對待。那麼對於這種雖然是沒有證,但是建設是符合規劃的,對於這種無證的符合現在這塊土地的建設使用規劃的,這種也是要給予適當補償的。
那麼,補償的標準是什麼?是不是參照無證的房子給予補償呢?在具體的補償方案中會提到對於合法建築或者歷史遺留問題會進行認定和處理。需要經過法定的流程,建築物是認定為什麼狀態,怎麼處理,給予補償還是不給補償,,我是認定為。什麼狀態,你是怎麼處理,給補償還是不給補償?要形成一個書面的文字內容。
如果對當事人的權益或者不認可的,也是可以救濟的。不能口頭說是違建就是違建,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這種客觀情況造成的證據的一些缺失,或者是沒有手續、沒有證件等情況下,在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或者拆遷方要給出相應的答覆。
目前最高院的一些判例或者是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關於產權保護指導性的意見都有提到這類的情況。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具體的不同的情況,具體怎麼解決要看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分析產生這類情況的客觀原因、背景以及實踐操作等等,對於歷史原因遺留的問題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等拆遷補償問題,要結合當時的客觀環境,用發展的眼光來解決,並且對這類建築進行合法合理的補償。
對於違建的認定,結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來看,不是所有的沒證的建築物都要拆除,對於符合規劃的責令改正,改正不了的,不能對規劃影響不能消除的,才責令拆除。在拆遷過程中,以拆違建促進徵收、少補償和不補償的這種情況要分析造成這種現象的客觀原因是什麼,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對於案件進行全面的把控和分析,不是僅憑是否有證來區分補償還是不補償的認定。
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策、相關部門的檔案通知以及相關的案件判例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我們諮詢,政商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我們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地方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相關案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一些事實證據給出詳細的法律意見,採用“四步維權法”制定初步的維權方案。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地解決。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