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連續工作31年,住房一直由單位提供,離退休還有兩年,現在單位不再讓住了該怎麼辦?你遇到的這種情況,在很多單位,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中都是存在的,雖然部分在民營企業工作的職工也會享受到這種待遇,但只要職工離職或是有了自己的商品房以後,一般都會交回原單位。
以前幾乎是每個機關事業單位,或是國有企業都要為職工提供住房,但是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後,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也對單位自建房進行了改革,基本上是按照當初這套房子分給誰的,就自己付一部分錢給單位,然後由單位協助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所有權等,這樣以前單位的房子透過改革以後,就成了私人的住房,變成了商品房的一部分。
但很多單位由於當初修建職工住房在機關大院內,或是在單位內部住地的家屬房,由於單位辦公或是其他需要,保留一部分房子作為單位的臨時用房,這些房子的產權仍然屬於單位,提供給本單位有需要的職工,或是新調入的職工,外地考取到本單位的職工居住,待自己找到新的住房或是購買了商品房以後,單位就要收回房子的居住權,給更有需要的單位職工居住。
像你這種情況居住單位房子已經31年了,由於過去單位修建的職工住房,在當時還算不錯的,但是30多年後的今天可能就顯得非常破舊了。在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過去三線企業大都是在大山溝裡,遠離城鎮,雖然房改了,但為了方便上班,部分職工為了方便上班仍然住在單位的房子裡也是存在的,但這部分職工很多人還是在附近城鎮購買了商品房的,只是出於某種目的,雖然自己有商品房但仍然一直佔著單位的房子。
作為一個在單位工作了31年的老職工,兒女都已經早已成家立業,也在別的地方購買商品房,在這些商品房中可能首付是你提供的,甚至按揭貸款也是你提供的。畢竟現在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職工都是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31年的住房公積金到現在為止如果沒有使用,已經不是一個小數字,應該是很大的一筆存款,隨時買房肯定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已經買了商品房,那麼及時將自己所居住的單位房子交換給單位,提供更有需要的年輕人也是一種美德。
只要自己還有別的住房居住,只有兩年就要退休不是不退出單位房子的理由,既然房子是單位的,產權是單位,單位提供你居住31年也已經算是仁至義盡了。住了一輩子的房子可能要搬離在感情上可能有點不捨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自己一邊有新房子放著不住,有的甚至寧願自己住著單位的老房子,把自己新房子出租賺錢,雖然自己得到了一些小利,賺到了部分小錢,但是遲遲佔著單位的房子,丟失的是自己的大義,降低了自己的人格,一輩子的信譽和個人形象就此打了水漂,這是得不喪失的。
綜上所述,你現在還有兩年就要退休了,單位不再給你住房居住,你有你的具體問題,單位有單位苦衷。即使現在還給你居住,但是退休了還是要歸還的,我想作為一個工作了31年的老同志這點道理還是懂的,這點覺悟還是有點的。如果真的比較困難,比如自己的確沒有商品房,沒有任何居所,要和單位領導進行溝通,要讓單位充分理解你的困難,爭取居住到退休後在歸還給單位,單位領導也是可理解的。畢竟31年都給你提供了,又何必急於這一兩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