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購房資格和原配“假離婚”和朋友妻子“假結婚”這是什麼操作?!
為購房資格
娶了朋友妻
2016年10月,黃某想要在上海買房,無奈不滿足購房資格條件,即使有錢也買不了房。在與朋友陳某的聊天間,黃某知道了其妻子王某已連續繳納滿5年社保,擁有購房資格。
黃某便與朋友商量,讓朋友與妻子王某“假離婚”,自己則與王某“假結婚”,這樣就能拿到購房資格,達到買房的目的。
“講義氣”的陳某同意了黃某的請求,於是黃某與妻子耿某離婚,陳某與妻子王某也離了婚。離婚的次日,黃某與王某就登記結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人物關係圖)
買完房後
與原配復婚
2017年3月22日黃某(事主)與S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商業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黃某向該銀行借款981萬元用於購置上海市一套房屋,並將該房產抵押給該銀行用於借款抵押擔保。2017年3月30日該房屋被過戶至黃某與王某(朋友妻子)名下,黃某與王某共同共有該房產,同日該房屋進行抵押登記,權利人即為S銀行,抵押人為黃某與王某,抵押債權金額為981萬元。2017年6月1日該銀行將981萬元匯入房屋出賣方賬戶。2018年7月11日黃某與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所購房屋歸黃某所有,該房屋所有房貸由黃某歸還,黃某與王某並將該離婚協議書進行了公證。同日,黃某與王某登記離婚。2018年7月12日雙方各自與原配偶耿某、陳某復婚。黃某、王某與S銀行簽訂的《關於變更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協議(變更抵押物共有人)》,確認房屋抵押人變更為黃某。2019年10月該房產變更登記至黃某一人名下。
事主身亡後
貸款誰還?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黃某每月都按時歸還房屋貸款。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黃某死亡,此後再也沒有人替他繼續償還房屋貸款。
S銀行便於2020年12月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訴訟,並將王某作為第一被告。要求王某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歸還貸款剩餘本息合計895餘萬元,黃某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王某辯稱自己與黃某為“假結婚”,登記結婚後購買了上海市一套房屋,雖然知道黃某向S銀行貸款事宜,但每月均由黃某規劃貸款。2018年7月雙方離婚時,簽署了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黃某所有,房貸亦全部由其歸還,該離婚協議書還進行了公證,故不應承擔房屋貸款的還款責任。
被告耿某認可王某所述,稱黃某隻是借王某名義購房,雙方系“假結婚”,故認可王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同意拍賣房屋清償債務。黃某的其他遺產繼承人亦書面表示同意黃某遺產償還債務,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律意義上
沒有假結婚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假結婚”也需要承擔婚內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是假,結婚是真,共同債務背上身。房屋貸款發生於黃某(事主)與王某(朋友妻子)婚姻存續期間,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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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不能免除另一方的還款責任離婚協議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即使經過公證,亦不能對抗債權人。雖黃某與王某的離婚協議約定係爭債務由黃某負責償還,但該約定並未得到債權人的確認,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王某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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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十六條規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同意將房屋抵押人變更為黃某一人,不意味著債權人放棄對王某主張債權
抵押擔保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同意變更抵押物的抵押人為黃某一人,不代表債權人放棄對王某的債權。通常銀行出具同意變更房屋抵押人的檔案,僅是為配合變更房屋權利人登記。
法官寄語
在法律世界裡,並不存在對婚姻真假的評判,法律尊重每個人對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選擇。但虛構身份關係,隨之而來的可能是弄假成真、人財兩空、信用受損等不可控的種種風險。
婚姻沒有真假,法官提醒您,真誠對待每一份社會關係,審慎對待自身的權利義務,且行且珍惜。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閔行法院
來源: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