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701為一款注射用重組抗EpCAM和CD3人鼠嵌合雙特異性抗體藥物,透過靶向EpCAM抗原及CD3抗原,將T細胞招募至腫瘤細胞處,並激活T細胞對腫瘤細胞進行免疫殺傷,從而抑制腫瘤細胞生長,緩解或消除腫瘤細胞對淋巴管的阻塞和腹膜損傷,進而使患者的惡性腹水症狀得到控制,緩解和消除。
該藥的適應症為惡性腫瘤腹水,相對於目前已上市雙抗藥物Removab(卡妥索單抗),M701具有免疫原性小、工藝穩定、成本低、治療效果好等優點。
研究藥物:M701(II 期)
試驗型別:對照試驗(VS 腹腔灌注化療聯合全身治療)
試驗題目:探索腹腔灌注注射用重組抗 EpCAM 和 CD3 人鼠嵌合雙特異性抗體(M701)聯合全身治療與腹腔灌注化療聯合全身治療在晚期上皮性實體瘤伴惡性腹水患者中的療效和安全性的隨機、對照、多中心的 II 期臨床研究
適應症:晚期上皮性實體瘤(包括胃腸道腫瘤、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等)伴惡性腹水(二線及以上)
用藥週期
試驗組腹腔灌注M701,對照組則根據瘤種不同,腹腔灌注時使用不同的化療藥物;腹腔灌注頻率均為每週一次,每4次給藥為一個治療週期。在首次及第二次腹腔灌注之前,經腹腔置管將受試者體內腹水引流乾淨。後續的腹腔灌注前不再引流腹水,直到受試者腹水不可耐受,且經研究者評估確認後,進行再次腹水引流,記錄引流量及引流時間。
全身治療方案若為化療藥物,建議最多使用不超過6個週期;若為其他型別藥物,可持續進行到總體腫瘤評估為疾病進展(PD)或毒性不可耐受。
入選標準
1、年齡>18歲且≤75歲,性別不限。
2、經組織學或病理學確診的上皮性惡性腫瘤,包括至少兩線治療失敗的晚期胃癌、結直腸癌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或鉑耐藥性晚期卵巢癌患者。
3、臨床診斷為惡性腹水,腹水量為中等量以上(CT評估有≥1L的腹水量)。
4、最近一次抗腫瘤治療距離M701首次給藥需滿足以下時間間隔:
腹腔治療:最近一次腹腔治療距離首次給藥時間≥2周;
全身治療:若患者最近一次全身抗腫瘤治療按照RECIST 1.1標準判定PD,則須距離M701首次給藥≥2周;若患者最近一次全身抗腫瘤治療按照RECIST 1.1標準判定為非PD,則須距離M701首次給藥≥4周或最近一次抗腫瘤治療藥物的5個半衰期(包括化學療法、免疫療法、生物製劑、激素療法)。但若受試者正處於方案中建議的某種全身抗腫瘤治療中,腹水控制不佳但其他各部位腫瘤病灶控制較好,允許受試者繼續使用全身治療方案進入篩選,此時不需滿足全身治療的時間間隔要求。
5、已經從前次藥物的任何毒性反應中恢復過來(根據NCI-CTCAE v -5.0判定為0-1級),但脫髮、色素沉著及神經毒性允許≤2級及研究者判斷不影響研究用藥安全的其他不良反應均除外。
6、體力狀況ECOG評分(PS)為0-2。
7、預計生存時間≥8周。
8、器官功能水平必須符合下列要求:血常規: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ANC)≥1.5×10^9/L,血小板≥80×10^9/L,血紅蛋白≥8.5 g/dL(14天內未輸血);肝功能: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轉氨酶(AST)和丙氨酸轉氨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如果有肝轉移時允許AST,ALT≤5倍正常值上限);腎功能: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
9、理解並自願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已知對M701或M701藥物成分有過敏史的患者;或明確的抗體類大分子藥物過敏史或特異性變態反應病史(哮喘、風疹、溼疹性皮炎)的患者。
2、既往使用過M701,或首次給藥前4個月內曾經使用過類似單抗類藥物。
3、MSI-H(微衛星高度不穩定)/dMMR(錯配修復功能缺陷)且既往未接受過免疫治療的結直腸癌患者。
4、首次給藥前4周內接受過外科大手術。
5、有廣泛的肝轉移者(>70%)。
6、感染(CTCAE≥2級)。
7、嚴重腹瀉(CTCAE ≥2級)。
8、嚴重的呼吸困難,需要進行吸氧治療。
9、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炎症性腸病,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紅斑狼瘡,自身溶血性貧血,硬皮病,嚴重的牛皮癬、類風溼性關節炎),但以下情況允許進入篩選:I型糖尿病、僅透過替代治療可以控制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無需全身治療的面板病(如白癜風、銀屑病或脫髮)。
10、其他嚴重的可能限制患者參加此試驗的疾病(例如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胃/腸穿孔等嚴重的胃腸道疾病)。
11、心功能不足,NYHA評級3或4級。
12、首次給藥前30天內發生過完全性腸梗阻,或雖然診斷為不全腸梗阻但依據其症狀、體徵等研究者判斷為不適合參加試驗。
13、客觀原因導致腹水無法引流乾淨者。
14、經檢查確認為門靜脈阻塞。
15、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檢測陽性。
16、活動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乙肝DNA定量≥1*10^4copies/mL或2000IU/mL),活動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動性梅毒或HIV抗體陽性者。
17、妊娠或哺乳期婦女。
18、治療期間或治療後半年內有生育要求者。
19、既往有明確的神經或精神障礙史,且研究者認為影響患者認知功能或依從性,包括不穩定癲癇、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0、研究人員認為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的其他情況。
研究中心
北京
天津
黑龍江哈爾濱
遼寧瀋陽、大連
山西太原
山東濟南、濟寧
河南鄭州、新鄉
河北石家莊、承德
上海
浙江杭州
湖北武漢
福建廈門
廣東廣州
廣西南寧
四川成都
雲南昆明
陝西西安
吉林長春
安徽蚌埠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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