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魯西南地區,有許多不同於其他地方的風俗習慣,仔細分析起來,都與魯西南地區過去的貧困有關。
一、招待客人不能用有缺口的碗和盤子。
魯西南地區招待客人,最忌諱用有缺口的碗和盤子。
小時候,有一次表大爺到我家中,我一不注意將一帶有缺口的飯碗端給了表大爺,結果被母親責怪了一頓。還是表大爺給我解了圍,對母親說:“我又不是外人,沒那些講究,不要再說孩子了!”
表大爺走後母親告訴我:討飯的人用的飯碗一般都是帶缺口的,用帶有缺口的碗和盤子招待客人,就是把客人看成了上門討飯的,是很不禮貌的行為。我這才明白了母親責怪我的原因。
二、小孩子不能吃魚籽(魚卵)。
小時候,老家的坑塘河溝裡魚蝦特別多,每到夏天的時候,大人和我們這些半大孩子都會到坑塘河溝裡摸魚捉蝦。
那時候生活十分困難,燉魚時自然不會像現在這樣有那麼多的佐料,一般都是清水加點鹽而已,但即便這樣,燉出的魚也是難得的美味了。吃魚時,魚肉自然都是孩子們的,大人一般只是吃點魚頭而已。但魚籽大人是不會讓孩子們吃的,說是吃了魚籽長大不認稱。
小時候,我對吃魚籽不認稱的說法是深信不疑的。長大之後才明白,這種說法毫無道理。之所以有這種說法,是一些家長騙小孩的:魚肉都讓孩子們吃了,大人總該吃點什麼吧?於是便騙孩子說,吃魚籽不認稱,這樣燉魚時大人多多少少也有點可吃的東西了!這樣傳來傳去,久而久之就有了小孩子吃魚籽不認稱的說法。
三、新娶的媳婦三年之內正月初七不能在婆家看火,正月十五不能在婆家看燈。
在我們家鄉,流傳著這樣的說法:新媳婦正月初七不能在婆家看火,看火會死婆婆;正月十五不能在婆家看燈,看燈會死公公。每到這兩天,新媳婦都要回孃家“躲火”、“躲燈”。
小時候聽母親說,鄰居李大娘是從外地逃荒到我們這邊來的,之後便嫁給了李大爺。結婚的頭三年,由於李大娘孃家太遠,無法去孃家“躲火”、“躲燈”,於是每到這兩天張燈點火的時候,李大爺便將李大娘扣在簸籃底下,直到熄燈睡覺的時候才放出來,唯恐李大娘一不小心看見了“火”與“燈”,妨死了自己的父母。
現在想來,這種行為實在可笑。仔細分析起來,之所以有這樣的風俗習慣,也與貧困有關。讓新媳婦去孃家“躲火”、“躲燈”的主要原因,恐怕還是因為婆家想省點吃的東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