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93是一種創新型Claudin 18.2單克隆抗體,可以有效的殺傷腫瘤細胞,透過抗體誘導的細胞毒作用和抗體誘導的補體殺傷作用來對抗腫瘤。由於MIL93注射液的結合表面,導致抗體與腫瘤小包更好的結合,讓糖基化改造使MIL93注射液有更強的抗體誘導的細胞毒作用(ADCC)和抗體誘導的補體殺傷作用(CDC),從而產生更強的抗腫瘤活性。
正常生理條件下,CLDN18.2不在任何健康組織中表達,僅在胃粘膜上的分化上皮細胞中表達。隨著研究進展,發現CLDN18.2在胃癌、胰腺、食管、卵巢、乳腺癌、肺癌等原發性惡性腫瘤中高表達或異位啟用,鑑於其特異表達的潛質,CLDN18.2已經成為抗腫瘤的新興靶標。
研究藥物:MIL93 (I期)
試驗型別: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評價重組人源化單克隆抗體 MIL93 注射液單藥治療區域性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藥代動力學的開放、劑量遞增的 I 期臨床研究
適應症:標準治療無效、不能耐受標準治療或無標準治療的CLDN18.2陽性表達的復發難治或轉移性實體瘤(二線及以上)
用藥週期
每21天為一個給藥週期,每週期第1天給藥,靜脈滴注 150(±15)分鐘。MIL93單藥治療3個週期後,評價受試者耐受性、安全性和初步療效。
處於CR、PR或SD的受試者,經研究判斷治療受益,可以繼續接受MIL93治療,每2個週期評價一次,持續給藥直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疾病進展,不能耐受的毒性反應,死亡、失訪或接受新的抗腫瘤治療的情況,以先出現者為準;研究結束時間:最後1例受試者第7週期治療結束。
入選標準
1、年齡≥18 歲,男女不限。
2、經病理組織學確診的復發難治或轉移性實體瘤,如胃癌(腺癌),胃食管結合部腺癌等。
3、免疫組化證實 CLDN18.2 陽性表達。
4、之前接受過至少一次標準化療,如氟嘧啶、鉑類化合物和/或表柔比星,多西他賽、紫杉醇、吉西他濱等。
5、根據 RECIST1.1 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病灶(入組前不超過 6 周的 CT 掃描或 MRT)。
6、ECOG 體力狀況 0 或 1 分。
7、預計生存期> 3 個月。
8、對本研究已充分了解並自願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血小板計數<100×109 /L,血紅蛋白<10g/dL(治療開始的 14 天內不輸血);中性粒細胞絕對值<1.5×109 /L。
2、白蛋白<2.5g/dL。
3、總膽紅素高於正常值參考範圍上限的 1.5 倍。
4、血清肌酐高於正常值參考範圍上限的 1.5 倍,血清肌酐清除率肌酐清除率<60mL/min。
5、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 PT 均高於正常值參考範圍上限的 1.5 倍。
6、無肝轉移時,ALT,AST 高於正常值參考範圍上限的 2.5 倍;肝轉移時 ALT,AST 高於正常值參考範圍上限的 5 倍。
7、研究期間需要使用抗凝劑維生素 K 拮抗劑者。
8、研究期間需要使用治療劑量的肝素者(可接受預防劑量)。
9、篩選期正在使用或研究期間計劃使用曲妥珠單抗、帕妥珠單抗。
10、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包括化療、靶向治療、免疫治
療、放射治療、腫瘤栓塞術等)。
11、受試者在首次研究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了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除外使用生理替代劑量的氫化可的松或其當量,或單劑量全身性類固醇)。
12、既往抗腫瘤治療之後毒性反應尚未恢復到 0 或者 1 級水平(脫髮除外)。
13、已知有顯著臨床意義的肝病病史,包括活動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體(HBcAb)陽性,且 HBV DNA> 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或肝硬化。
14、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5、有腫瘤腦轉移的病史或臨床證據。
16、既往或現在有消化道出血者。
17、現患有間質性肺炎,因惡性腫瘤併發症或合併疾病發生靜息狀態呼吸困難或需要氧療支援的患者,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胸腔積液需要引流者,或經研究者判斷其它嚴重肺部疾病。
18、需要靜脈滴注抗生素的嚴重活動性感染、精神疾病及其它嚴重的非惡性腫瘤性疾病,如臨床顯著的心瓣膜病;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需要藥物治療的心絞痛;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死或中風;頑固性心律失常;高血壓控制不佳(收縮壓> 180 mm Hg 或舒張壓> 100 mm Hg);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9、既往 4 周內參加過或計劃參加本研究的同時參加其他藥物或器械臨床試驗。
20、處於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在研究過程中計劃妊娠的育齡期女性(入組時妊娠檢查結果為陰性,且承諾從研究開始到研究結束或最後一次給予研究用藥的 8 周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宮內節育器或屏障避孕法或伴侶結紮等)或禁慾的育齡期女性可入組本研究。或者入組本研究的婦女必須是無潛在生育能力的婦女2。對於男性受試者,從篩選期至研究結束後 8 周內採取有效的非藥物避孕措施(例如,屏障避孕法或伴侶宮內節育器或採用殺精劑等防護性措施)。
21、之前對單克隆抗體過敏或不耐受,對研究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或不耐受。
22、估計患者參加本臨床研究的依從性不足。
23、研究者認為患有不適合入組本研究的其他情況。
研究中心
廣東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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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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